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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及其体系化设计的法学思考

2014-08-07李学成

行政与法 2014年6期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不能等同于企业社会责任。从法律层面或法学学科方面研究公司社会责任应立足于法律化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公司社会责任可划分为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和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基本的社会责任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公司社会责任应在公司法上实现体系化,即公司法总则设置针对所有公司的社会责任条款,公司法分则设置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款。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体系化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6-00123-07

收稿日期:2013-12-24

作者简介:李学成(1979—),男,宁夏灵武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科技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广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包括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将这两者混合并同时进行研究所提出的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往往不具有针对性,或只是泛泛而谈不具有法治意义。因此,法律化的公司社会责任应当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研究,只有在公司法上通过将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并进行体系化才能强化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

从商法学界尤其是公司法学界涌现出的学术成果来看,“公司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用法并不统一。①社会责任究竟是公司的还是企业的,涉及社会责任配置的主体问题,不得不察。

首先,企业与公司无法等同。其一,企业与公司的内涵不同。企业概念认识在学界分歧很大,但一般认为,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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