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研究
2014-08-06刘婧
重庆高教研究 2014年3期
刘 婧
(沈阳师范大学 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 辽宁 沈阳 110034)
教育部2011年发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其中重点就提到“开展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纵观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已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发挥还未真正实现,其运行不断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和干预,目前尚未在法律条文中对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作用形同虚设。因此,需要一个制度来保障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健康、正常运行。
美国作为目前世界上高等教育发达的国家之一,之所以在国际竞争中后来居上,那是因为其在学术管理方面已具备了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其中,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管理的组织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产生和发展与大学教师保护学术自由、争取学术权力、参与院校管理密不可分。因其学校类型和学生规模与我国大多数大学有相似之处,本研究选取有“杰斐逊大学”之称的弗吉尼亚大学的学术委员会(有学者也将其称为“学术评议会”)章程进行研究。
一、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基本内容
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英文表述为“Constitution & By-Laws of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 of Faculty senate”。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由九部分组成,合2 200个单词(英文),其具体的文本结构详见表1。

表1 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文本结构
注:数据经统计计算所得http:// www. Virginia. edu/ faculty senate/ c_ blaws. html[1]。
由表1可知,有关“大学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条款在其章程文本中占据着最大比例,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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