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卢曼法律悖论理论的隐秘源头
2014-08-04宾凯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4年2期
基金项目:本文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文理交叉项目“基于人工智能的司法推理”(项目编号:11JCY12)资助。
宾凯(1970),男,四川成都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法理学博士。
摘要:从康德到卢曼近两百年的德国思想史,贯穿了对于悖论问题的思考这一条红线。经过费希特对“自我与非我”的论述以及黑格尔对费希特思想的扬弃,德国古典哲学家们在悖论问题上呈现出了连贯的思考脉络。二十世纪后期,德国古典哲学中的“主体”虽然已经转换为卢曼社会理论中的“系统”,但是德国先贤们的智力资源却潜入到了卢曼的社会理论中,并成为其法律悖论思想的一个隐秘源头。文章通过在费希特、黑格尔关于悖论的思想与卢曼法律社会学中的悖论理论之间的对比研究,展示了卢曼在其法律悖论思想中对于德国古典哲学传统的反思性继承和创造性超越。
关键词:法律悖论;卢曼;黑格尔;费希特B516.5A009108
虽然从德国古典哲学中的“主体”(subject)到德国二十世纪后期杰出社会学家卢曼(Niklas Luhmann)的“系统”(system)已经发生了问题框架的转换,但是对于悖论问题的思考仍然成为贯穿从康德到卢曼的一条红线。哈贝马斯敏锐地发现了卢曼理论与德国古典哲学之间千丝万缕的关联。[1]380-430不过,哈贝马斯一方面夸大了卢曼社会系统理论与德国古典主体哲学之间的一致性,认为卢曼的“系统”不过是康德、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等人“主体”的泛化;另一方面,哈贝马斯又忽略了卢曼的社会理论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真正联系:卢曼和古典哲学家处理的是同一个问题域,即“悖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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