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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研究*

2014-07-22郑世保

政法论丛 2014年3期
关键词:域名仲裁争议

郑世保

(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在网络世界里,以网络购物为代表的各类网络民事纠纷呈快速增长趋势。而绝大多数网络民事纠纷的标的额较小、当事人间物理距离相对遥远,①用诉讼和ADR来解决这类网络民事纠纷将会遭遇“会面成本高于标的额”等缺陷。②为应对网络民事纠纷对诉讼和ADR所带来的挑战,美国人开始尝试利用网络资源来化解网络民事纠纷,以实现“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梦想[1]P48。在这一梦想的感召下,1996年春季3个试验性的解决网络民事纠纷的网站正式开始运行,③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世界上大约有150家网站正式运营以解决网络民事纠纷。这些网站解决纠纷的程序大致为:裁决者在网络上建立一个网站,申请人先把自己的“起诉书”通过网络“起诉”到该网站,网站把该“起诉书”通过网络“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答辩状”。纠纷解决的其它程序如证据的提交、证据的质证、认证、开庭、合议、判决书的送达等主要也是依据网络信息技术在网上完成。④这种利用网络资源来化解纠纷的机制就是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英文缩写为ODR,本文译为“在线解决纠纷机制”。作为一种虚拟环境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线解决纠纷机制和网络民事纠纷体现了天然的契合性,在上述的100多家在线解决纠纷机制的网站中,成功的网站解决的网络民事纠纷的数额惊人,如Square Trade网站一年平均解决大约50万件案子,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网站都获得了成功[2]P176。而世界各地的域名ODR(专门解决域名纠纷的ODR,系ODR的一种,笔者将其翻译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网站均获得了成功。本文中笔者在对4家国际域名ODR网站、4家大中华圈域名ODR网站以及其它域名ODR网站实证调研的基础上,阐述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成功的因素和面临的困境,并着重分析这些成功因素和面临困境在我国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存在的状况。

一、域名纠纷的现有解决机制

网络域名(以下简称为域名)是注册人向域名管理机构注册的网址名称。世界上每一个域名都是独一无二的,只有这样才能使用户在互联网上找到指定地址的网站。随着域名商业化应用地普及,域名也逐渐成为区分不同商家的一种标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类似于商标用来标识商家信誉和产品的功能。这样域名就兼有了“地址”和“标识”的双重作用。由于域名具有如此的社会价值,于是人们就会对域名的所有权产生纠纷;另外域名作为一种权利,⑤还可能与他人享有的在先民事权利如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等产生冲突而引发争议。⑥域名所有权之间或者域名权利与其它民事权利之间产生的纠纷均为域名纠纷。

有了纠纷就必须对纠纷予以解决。可以使用传统的手段——诉讼和ADR来对域名纠纷予以解决;同时针对域名纠纷的个性,域名管理机构还特意创立了专门解决域名纠纷的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

(一)诉讼和ADR对域名纠纷的解决

域名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传统的线下方式——诉讼和ADR当然可以解决域名纠纷。使用诉讼和ADR来解决域名纠纷时,与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的程序基本相同。民事诉讼的价值优势(如纠纷解决结果的权威性、确定性、终局性,纠纷解决范围的广泛性,纠纷解决过程的强制性,纠纷解决程序的完整性等)在解决域名纠纷时有完整的体现,但是使用诉讼来解决域名纠纷存在着管辖权难以界定、判决书难以执行等难题,特别是当事人将会面临“会面成本过高”的难题;ADR的协商、调解、仲裁均可以用来解决域名纠纷,ADR的价值优势(如体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具有迅速、高效、低廉的优势,维护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等)在解决域名纠纷时也有完整的体现,但是使用ADR仍存在当事人“会面成本过高”的难题,于是,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对域名纠纷的解决

使用诉讼和ADR来解决域名纠纷将会面临纠纷解决的“会面成本过高”[3]P324,另外认定域名纠纷的责任要件有时借助网络就可以完成而无需当事人双方会面,所以域名管理机构制定政策鼓励甚至强制当事人使用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来解决该纠纷。

1.国际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全世界最早成立的域名管理机构是NSI,由于该机构存在很多缺陷[4]P1664,经美国商务部批准,该域名管理功能于1998年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所接管。⑦ICANN制定了《网络域名纠纷解决方法统一政策》(UDRP)及《网络域名纠纷解决方法统一政策规则》,作为在线解决域名纠纷的准则。但ICANN本身并不解决域名纠纷,其认证及核准了4个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服务的提供者:纽约的公共资源中心、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明尼苏达州的国家仲裁论坛、日内瓦的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⑧只有这4家域名ODR网站有权在线解决国际顶尖域名纠纷,所以它们解决域名纠纷的在线机制被称之为国际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ICANN允许这4家网站间进行竞争,希望通过竞争达到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服务的优化[5]P204。

2.内国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各个内国根据ICANN的授权设立了自己的域名管理机构,而这些机构又授权设立了自己的网站。当然内国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只能在线解决在该国域名管理机构注册的域名所引发的纠纷。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于1997年组建的中国大陆域名管理机构,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则接受CNNIC的授权,成为中国大陆唯一一家有权在线解决域名纠纷的国内网站。另外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和努力,但是他们还没有得到CNNIC的授权,还不能在线解决域名纠纷。

3.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程序。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系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因此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基本上适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实质上是把ADR机制复制到网上,利用电子邮件、电子布告栏、电子聊天室、语音设备、视频设备、网站系统软件等网络信息技术进行资讯的交流,当事人、裁决人、其他参与人在网上实现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一般而言所有诉讼参与人均通过网站系统软件来完成“诉讼行为”,确实无法通过网站系统软件来完成的才可以通过电话、会面、“出庭”等实体世界的方式来完成,依此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规避“会面成本”的发生。这是人类由物理世界的“面对面”的纠纷解决方式向虚拟世界的“屏对屏”(电脑屏幕)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飞跃。另外国际域名纠纷解决网站与内国纠纷解决网站虽然在解决域名纠纷的范围上有区别,但是它们在线解决纠纷的程序大致相同:①申诉人向域名ODR网站在线提出解决域名纠纷的申请并提交“诉讼材料”;②被申诉人应当或可以于20日内向该网站在线提交答辩书及“答辩材料”;③由1-3名专家组成专家小组;④专家小组成立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域名管理机构,正式启动在线裁决程序;⑤专家小组做出“驳回、移转或取消系争域名”的裁决书;⑥域名管理机构执行专家小组的裁决。各个域名网站裁决程序历时不等,整体而言从申诉开始到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裁决书执行完毕大约需要45—50日。

二、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成功

在世界上各种类型的ODR网站里,域名ODR网站的数量并不多,所占比例也不高,解决的案件数量在ODR中占比更不高。但是由于域名ODR网站在纠纷解决的案源上、裁决执行上等方面的优势,使世界上的域名ODR网站均获得了稳步的成功,而大中华圈的4家域名ODR网站同样获得了成功。⑨

(一)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成功的实证数据

为了更为清晰地认识域名ODR网站的成功,笔者选取了台湾的域名ODR网站作为分析样本,之所以选取的原因是台湾地区面积较小、域名纠纷案件不多且同为大中华圈的共同的语言文化,更为重要的是台湾的2家域名ODR网站均详细的列举了其每年受理的案件数目并且详细公告了每个域名案件的案名、案情、受理情况、是否再行向法院起诉等实证数据。

台湾地区2家域名ODR网站受理域名纠纷详细情况表⑩(截止2013年6月30日)

从上表可以观察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优势:第一,当事人对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裁决结果很高的信服率。这2家域名ODR网站从2001年成立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共受理了163件域名纠纷案件,当事人信服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裁决结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有158件(至于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裁决结果和诉讼之间的关系下文将详细讨论),当事人对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裁决结果的信服率高达97%。第二,法院对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裁决结果100%的支持率。该分析样本中,截至2013年6月30日当事人不服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裁决结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仅有5件,其中4件处理完毕1件诉讼系属中。处理完毕的4件域名纠纷案件中,还有1件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台湾地区“高等法院”上诉,但所有的这些向法院(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请求均被法院驳回,即该4件案子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专家小组的裁决结果。

以上调研结论显示了台湾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可信性。虽然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是不具有终局性的在线仲裁程序,但这种判断在一些纠纷解决的场合会很有用,因为它给予了纠纷当事人在公正第三人面前提出攻击防御的机会,而该第三人的专业判断,如果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并且当事人相信已获得公正的听证,⑪那么该当事人在取得该在线仲裁判断后,即使该仲裁判断不利于当事人一方,该当事人也不会再去寻求法院的裁判。

(二)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成功的原因

域名实际上是在域名管理机构的控制之下,这一点是虚拟性、自由性、无组织性、非中心化、非权力化的网络中的一个特例[6]P136。而这些域名管理机构又授权专门的域名ODR网站来解决域名纠纷,这样域名ODR网站就具有了一些特别的优势,并最终成就了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成功原因有:

1.案源的稳定性。世界上的ODR网站绝大多数采取商业性运作方式,因此案源问题一直是关系到ODR网站能否生存的首要问题。而域名ODR网站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了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具体如下:每一个域名注册人在申请域名注册时必须按照ICANN的要求填写域名注册合同,而必须接受“域名ODR网站作为解决域名纠纷的机构”就是该合同的条款之一。域名注册申请人只有接受该条款,即接受域名ODR网站作为解决其与域名注册组织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间“因其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纠纷,接受域名注册组织指定的ODR网站并遵守其纠纷解决程序”时,才能获得域名注册。⑫这样一来,一旦非域名注册人(如知名商标权人)认为注册申请人注册的域名侵犯了其在先的权利(如知名商标权人认为注册的域名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选取域名ODR网站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时(商标权人可以在司法、ADR、域名ODR、行政解决中任选其一),依照域名注册合同,该注册人必须同意该申诉人的选择,即接受该域名ODR网站来解决双方之间的域名纠纷;而域名注册人认为别人后注册的域名侵犯了自己的域名权益,依据域名注册合同,其只能首先向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申诉请求解决。在这两种情况下,域名ODR网站强制性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而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此时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实质上成为了诉讼的前置程序。

可见域名ODR网站取得案件的强制性管辖权与传统仲裁的仲裁协议不同。仲裁协议指的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文件,仲裁机构据此直接、强制性地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7]P125,而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取得管辖权的方式是间接性的和半强制性的。所谓间接性指的是域名注册人是基于其在域名注册合同中的承诺和义务而必须接受域名注册机构所指定的域名ODR网站的管辖。而半强制性指的是只针对域名注册人而言。一旦域名注册人被投诉至域名ODR网站则其必须接受该网站管辖,此时若该注册人不在指定的时间内对域名ODR网站的“应诉通知”予以回应,或明确表示不接受该域名ODR网站的管辖,则域名管理机构就会对该域名予以撤销、变更或转移;另外域名注册人认为别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域名时,其必须首先向域名ODR网站申诉解决,否则也会面临丧失域名等处罚。这样域名ODR网站对于域名注册人的强制性管辖是很有力的。

上述的针对域名注册人的强制性管辖规定保证了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案源的稳定性。⑬而其它的非域名ODR网站则不具有此优势,非域名ODR网站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同意适用该网站时,才能取得案件的管辖权,这样其案源的数量就无法得到保证。

2.裁决结果易于执行性。对于域名ODR网站作出的裁决结果,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各个域名ODR网站规定的不一样,一般为15天左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旦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该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裁决结果自动失效),则由域名管理机构对该域名ODR网站的裁决结果予以执行(域名ODR网站的裁决结果仅仅有3种形式:取消系争域名、转移系争域名、驳回请求,详见后文)。这是由于域名ODR网站系域名管理机构的授权单位,而域名系为域名管理机构的监管、控制对象,故此域名管理机构很容易执行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裁决结果[8]P225。例如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系域名管理机构CNNIC的授权单位,该争议解决中心做出的裁决结果被CNNIC无条件接纳而直接执行。⑭

3.专家裁判。域名纠纷责任要件的认定需要有较强的网络计算机、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知识产权、侵权、合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域名ODR网站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无国界性,吸收世界各个领域的相关精英加入到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专家库中,以满足公正裁判域名纠纷所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9]P185。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4条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4.裁判快捷高效。域名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其纠纷必须予以快速的解决,以满足网络迅速发展的需要[10]P170。为适应这一需要,域名ODR网站对于纠纷解决的各个阶段(从投诉受理、答辩,再到专家组作出裁决书以及裁决书的执行等)均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当然世界上各个域名ODR网站对于这些期限规定不一,有长有短。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5.费用低廉。由于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满足了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解决纠纷的愿望,避免了“会面成本”的发生,因此相对于诉讼甚至相对于ADR来说,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的费用较低。

三、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困境

在线解决纠纷机制作为一种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具有高效、便捷、快速的优势,但是这种虚拟环境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信任性不足、接近性难等实务利用缺陷;存在着程序被滥用、实践标准混乱等制度设计缺陷。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作为在线解决纠纷机制的一种,除了具有上述缺限外,还特有以下缺陷:

(一)受理案件的有限性

首先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管辖权是半强制性的,这种半强制性只对域名注册人有效,对非域名注册人无效。因为非域名注册人并没有和域名注册组织间签订域名注册合同,有关合同则对其无约束力,其可以自由选用司法、ADR、域名ODR甚至行政途径来解决该域名纠纷。因此如果非域名注册人向法院起诉,则域名ODR网站就无法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可见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尽管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准确地说是附条件的诉讼前置程序。其次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管辖权依附于域名管理机构,即其只能在域名管理机构的注册域名范围内取得管辖权,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这样中国大陆的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只能在CNNIC注册的域名内受理案件,而对于其他的域名,如ORG.NET引发的争议,则不在受理范围。

(二)责任方式的有限性

责任方式的有限性首先是指域名ODR网站的“判决”结果仅仅有3种:取消系争域名、转移系争域名、驳回请求。这3种“判决”结果只牵扯到域名的存在状态,即在申诉人的域名申诉主张成立的前提下,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专家组的裁决仅限于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要么裁决将域名转移给申诉人,要么裁决注销域名;如果专家组认定申诉人的申诉不能成立的话,即裁决驳回申诉人的请求。例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专家组对败诉方的裁决仅限于“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或“驳回投诉”。责任方式的有限性其次是指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裁决结果不能涉及任何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如果申诉人请求域名损害赔偿,只能再行求助于法院。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之所以采取这种有限的责任方式,其主要原因是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系依靠虚拟的环境来解决纠纷,其追求的是纠纷解决的效率和低成本,这样其程序的公正性势必受到减损,因此依靠这种虚拟、弹性的程序来剥夺当事人的财产显得非常可怕,因此域名ODR网站在救济手段上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

四、我国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完善

中国大陆地区的域名ODR网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成立于2000年12月,从创立之日起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共解决了“百事公司”域名争议案、“qq.Corn”域名争议案、“淘宝中国”域名争议案、“三星中国”域名争议案、“金龙鱼中国(含繁体)”域名争议案、“浦发银行”域名争议案、“托福.中国(.CN)”域名争议案等1200多件案子。

(一)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现状概述

既然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系国际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国内化,那么国际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成功因素和困境必会在大陆地区域名纠纷解决机制中有所体现,尽管程度上有差异:

1.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成功因素在大陆地区落实程度。国际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共有五大优势,其中“案源的稳定性、裁决结果易于执行性、裁判快捷高效”这三大优势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无疑是拥有的。至于“专家裁判”方面,大陆地区的域名ODR网站包括刘春田、沈四宝、张楚等法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110人,基本能够满足案件裁决的需要,只是法学领域的专家过多,占90%以上,而计算机、网络技术、专利等方面的专家数额较少,应予以扩充;至于“费用低廉问题”,笔者认为这方面的问题较多,将作为一个突出问题在后文专述。除了上述的国际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通有的优势外,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还特有以下优势:大量域名纠纷的存在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唯一的域名纠纷在线解决网站为该网站的发展提供了“独生子女”效应。

2.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困境在大陆地区存在状况。国际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面临的二大困境,其中“责任方式的有限性”在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中有完整的体现;而对于“受理案件的有限性”除了国际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那两点之外,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还特有自己的困境,后文将作为突出问题讨论。另外由于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仅仅有一家在线网站,无法形成竞争,也就无法在竞争中优化。笔者认为可以学习台湾地区设立二家网站的做法,尽快授权上海或广州的在线域名纠纷解决网站。

(二)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特有的困境及解决思路

1.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收费问题及解决思路。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争议域名的个数和专家组构成(是独任专家还是三人专家组)”来决定的。根据该标准对于独任专家而言,1个系争域名纠纷则收费8000元,2至5个则收费12000元;6至10个则收费16000元,10个以上则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收费数额;而对于三人专家组而言,则对应的收费数额分别为14000元,20000元,24000元,10个以上的域名纠纷案件也是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收费数额。相较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诉讼费、“会面成本”等费用,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收费标准还是很低的,但是比较台湾地区在线机制,这些收费有些偏高,笔者认为大陆的收费标准应予以适当降低,以充分兑现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便宜、快速、高效”的优势。

2.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诉讼时效”问题及解决思路。就“受理案件的有限性”而言,除了国际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那两点困境外,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还存在“诉讼时效”超过导致域名纠纷无法受理的情形:修正后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特别设定了时效制度,第2条规定“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显然对于“诉讼时效”超过的域名纠纷,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采用的是“起诉权”丧失,而非民事诉讼中的“胜诉权”丧失,这就导致了该部分域名纠纷无法被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受理。笔者认为,当争议双方对于系争域名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争议时,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应当受理当事人的域名争议。

3.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裁决结果“信服率”问题及解决思路。整体而言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受理案件的数量还是很大的,其中2010年就受理168件。“2003年至2005年(该院受理的域名纠纷)的案件比较少,2008年开始快速增加,其中经过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裁决的案件比例高达到60%,法院审理结果和裁决结果基本一致。”根据时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杨伯勇庭长的讲述,我们得知该法院判决结果基本上支持了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裁决结果。但是遗憾的是,虽然该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裁决结果基本上保持了一致,但是法院受理案件中的60%已被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处理过,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于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服判率仅有40%,相比较于台湾地区域名ODR网站和世界上其它的域名ODR网站,这种服判率较低。我们知道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采取的是“半强制性”管辖,强行性地把域名纠纷划归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管辖,如果当事人对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裁决结果不服,则需要重新起诉或仲裁。这样当事人在域名纠纷在线解决阶段的“辛苦付出”就白费了,同时也引起人们对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剥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合理性”展开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裁决书较低的信服率以及如何提高该信服率,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如民众的斗气心理、对在线解决机制了解不多等均是成因。至于提高在线机制裁决结果信服率的具体措施,乃是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理论和实务界今后共同努力的方向。

结语

在线解决纠纷机制是网络民事纠纷催生的产物。在世界上100多家ODR网站中,有的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功,而且在线解决纠纷机制解决纠纷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而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在众多种类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中首先取得了人们的认同。但是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内在价值定位既决定了其有专业、快速、廉价的优势,又决定了其程序的刚性、严谨性的不足。正是看中了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上述优势,域名管理机构将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设置为附条件的诉讼前置程序;而基于对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程序公正性的担心,进而对其纠纷解决结果公正性的担忧,域名管理机构仅仅授权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裁决“系争域名状态的变化”,而无权对“损害赔偿请求”予以裁决。不过,笔者认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所面临的困境并不是其缺陷,而是对其价值定位所不得不承担的消极结果。我们乐意接受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这种稍欠完美的机制。

注释:

①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用户平均每次购物的金额以50—500元间最多(占72%)。详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2004年11月,第43页。

② 所谓会面成本是指会面所要支付的金钱(包括车票、住宿费等费用)以及支出的时间。关于诉讼和ADR在解决网络民事纠纷时存在的缺陷,详见:郑世保:《在线解决纠纷机制(ODR)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9页。

③ 该3个网站名称分别是:The Virtual Magistrate Project、The University of Maryland Online Mediation Project、The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Online Ombuds Office。

④ 关于在线解决纠纷机制运行的具体程序,详见Sarah Rudolph Cole and Kristen M.Blankley,online mediation:where we have been,where we are now,and where we should be[J]38 U.Tol.L.Rev.,2006,P.195.

⑤ 域名作为一种权利,其究竟是所有权、使用权、知识产权,还是独立的域名权,学者们一直争论不休,没有定论。

⑥ 关于域名权和其它民事权利之间冲突的详细内容,参见许雅惠:《大陆法制下网域名称争议问题之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吴大学法学院,2007年,第48页。

⑦ 刘静怡教授认为NSI存在四大缺陷,正是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ICANN才起而代之,有关内容详见刘静怡:《从ICANN的成形与发展看网际网路公共资源分配机制的政策与法律问题:1998至1999的国际趋势观察和省思》,http://my.nthu.edu.tw.

⑧ 这4家网站网址分别为:http://www.cpradr.org/;http://www.adndrc.org/adndrc/index.html;

http://www.arbforum.com/domains/;http://arbiter.wipo.int/domains/.

⑨ 大中华圈的4家域名ODR网站分别是:大陆地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地区香港国际仲裁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台湾地区科技法律中心以及台北律师公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至于各个网站解决域名纠纷案件的实证数据,可以登陆其官网查看。

⑩ 台湾TWNIC认可的受理域名纠纷的2家ODR网站是科技法律中心以及台北律师公会。其网址分别为:http://stli.iii.org.tw/twnic/bulletin.htm;http://www.tba.org.tw/domainname8.asp.

⑪ 戴豪君教授曾经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详细论证了在线仲裁人的程序价值,详见戴豪君:《网路交易争端解决机制之法律研究》,台湾地区“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委托研究,2002年,第119页。

⑫ 关于域名注册的具体程序详见http://www.icann.org/zh/udrp/

⑬ 洪秀峰曾经以域名和商标权纠纷为视角,详细论证了域名纠纷在线解决的价值优势,详见洪秀峰:《网域名称与商标纷争解决之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2002年,第73页。

⑭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16条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域名ODR网站)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⑮ 最近几年大陆地区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受理案件的数量一直在变动,但是一直保持在180件左右,详见http://dndrc.cietac.org/static/onexpname/frmainonexpna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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