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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

2014-07-21何媛媛

商场现代化 2014年9期

摘 要: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对理解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存在诸多分歧。本文认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进行担保,不受章程限制,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有限制规定的,超额部分无效或在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章程修改程序的情形下有效;公司章程规定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担保时,未实行“回避”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无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公司章程;越权;善意第三人

一、引论:两大缺陷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财产为其他债务人向债权人设定的担保,在该债务人未能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价值物清偿债务。它不同于公司为其本身提供的担保,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公司对自己提供的担保“由于可以直接获得融资,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担保对公司是有利的,而对外担保则不尽如此。这种担保有时为正常交易所必须,对公司有益;有时则被滥用。”这类滥用情形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立法赋予了公司章程一定的规制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力,但未规定公司章程欠缺这方面规定时的救济方案,以及违反公司章程的后果。因此,本文将围绕立法的这两大缺陷讨论公司章程与公司对外担保的关系,并分情况提出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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