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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改之惑

2016-10-21为乔

董事会 2016年4期

为乔

如果上市公司将原本属于自治范畴的权利也漠视无为的话,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监管机构、交易所也就成了公司章程修改合法性、正当性的把关者。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上市公司提出的公司章程议案尚未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就因交易所的“关注”而取消。

在上市公司治理架构中,公司章程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各种各样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会议文件以及公函往来中,往往在相关文书材料的前面都明确写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见,公司章程是被当作上市公司相应的内部管理和外部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和依据而存在的。然而,由于市场竞争的复杂性以及上市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是就一些重要事项加以原则性规定,不可能(也不一定有必要)事无巨细地涉及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方方面面。公司章程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是概括性的、原则性的和基础性的而不是具体性的、灵活性的和尖端性的。因此,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就成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常见现象。

公司章程的构成

在英国,公司章程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由两个法律文件组成:一是公司设立时由股东制定的公司组织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规定公司名称、住所、宗旨、公司类型、责任范围、公司资本等内容,用以对外公开,并成为约束公司行为的法律依据;二是公司组织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规定公司内部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治理运作架构与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通常并不对外公开,也不对外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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