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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察权监督行政权机制管见

2014-07-21吴世东

中国检察官 2014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国家

吴世东

行政权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被公认为是国家权力系统中最有效、最普通的权力。就历史起源而言,毫无疑问自有国家以来,统治者为便于国家的管理,便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行政权。这种自然而然产生的行政权虽然历史悠久,但人们真正认识到它的存在则是在文艺复兴之后,由启蒙学者对国家政治制度的分析后才发现了其中的秘密,也才逐渐了解了行政权的本质,分权学说的鼻祖之一孟德斯鸩就是其中的重要人物,他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有关国家事宜的行政权、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他所称的第二种权力便是我们现在所称的行政权(而第三种权力是指司法权),此后的学者们对行政权的特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总结出了其具有不对等性,单方意志性、国家意志性、法律性、强制性、优益性、主动性、连续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与司法权、立法权有很大不同。

关于检察权。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比较复杂,目前各国在理论上还无法达成共识,因而在不同的国家就会有不同的职能与属性。但比较东西方各国,总体而言,检察权可以认为是一种与诉讼活动紧密相联并具有一定监督属性的权力,这种监督属性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以及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中都有所表现,只是在有的国家其监督属性表现弱些,而有些国家检察权的监督属性可能会强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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