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检察院组织法典评介
2014-07-21丁志鹏薛伟宏
中国检察官 2014年5期
丁志鹏 薛伟宏
检察院组织法特别是其中的检察院组织法典是检察法的脊梁和不可或缺内容,[1]也是检察制度得以产生、发展、变革甚至中(终)止的“种子”和“母胎”。因此,从法制生成逻辑上看,没有检察院组织法或其法典,就难有检察制度或其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诸要素的产生与客观存在。而时值我国《检察院组织法》欲修正的当下,研究国外检察院组织法,特别是其中的检察院组织法典的现实和深远意义,不言自明。
一、检察院组织法典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何谓检察院组织法典?众说纷纭。本文认为,通常由于组织法是指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职权范围与活动原则的法律,法典是指经过整理、编订而成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由此推论,作为检察法或其检察机关法的一种,[2]检察院组织法典亦称检察署组织法典,即由特定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旨在规范检察院的组织原则、系统构成、内设机构、人员组成、职权范围与活动原则诸事宜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简言之,检察院组织法典即规范检察院权力或行为的法典。例如,大陆、英美和社会主义“三大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日本国检察厅法》、《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简称“英国”)1985年检察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以下简称“苏联”)检察院法》。而我国,则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兼有大陆法系(我国解放前大陆和解放前、后的澳门、台湾地区)、英美法系(我国解放前、后的香港地区)和社会主义法系(我国解放前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后大陆)国家检察院组织法或其法典特征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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