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预约救济之探索

2014-07-21刘博文李泓辉

刘博文,李泓辉

(1.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 无锡214028;2.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上海200235)

一、意向性协议定性之纷争

意向性协议乃随着交易过程复杂化而出现的先合同状态,其往往产生于重大复杂博弈之谈判过程中,包括有意向书、意向声明、意向协议等形式,其内容囊括交易目的、条件、原则或者当事人关于交易如何达成和进行的意思表示等。意向性协议虽然得到了广泛运用,但因其属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要件,在法律意义上和法律效果上也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因此需要对其个案作出判断。[1]

在股权转让领域,意向性协议往往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方式、条件、价格、时间、日后签订本约等详尽不一的初步性内容。实践中解决意向性协议法律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而无论是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或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在这方面似乎屈指可数。①关于预约的法律法规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寥寥数条涉及。而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笔者对法宝、法意等案例库搜索,结果显示认定预约协议成立的案例基本为零,但笔者不排除部分案例未上传到相关数据库的情况。……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