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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检察审查

2014-07-21文◎时闽*

中国检察官 2014年5期

文◎时 闽*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可以分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两种类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以下简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它不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当前,福建省基层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全部都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案,其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的23.35%和16.54%。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检察审查时,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依法严格作业。

一、贯彻刑法总则原则,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危险驾驶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一样具有犯罪构成要件和“情节”,有行为就有情节。对于其中因“酒精含量阈值”、“道路”、“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等达不到法定条件而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及根据醉酒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醉酒驾驶的车辆类型与速度、车辆是否悬挂号牌并登记、醉酒驾驶的距离与次数、行驶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醉驾的后果(出现致人重伤或者出现致人重伤但不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除外),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生理精神状况、提取血样和检验的时间、是否持驾驶证驾驶、驾驶资格及年限、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动机、是否自首、是否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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