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被害人公益救助模式的构建
2014-07-21王燕鹏
中国检察官 2014年5期
王燕鹏
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指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相应程序给予以经济补偿为主要形式的救助制度。近年来,一些地区开展的被害人救助司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相较于制度设置初衷,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模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系统、成熟的被害人救助理论
一般认为,对刑事被害人予以救助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国家责任说,认为国家对公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因犯罪的发生是由于国家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不力,故国家理应对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二是社会福利说,认为对被害人予以救助,是社会增进人民福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本身就是社会福利性保障的重要体现[1]。与域外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国家救助制度的国家相比,我国无论从理论还是社会认知层面,对于对被害人救助的理论依据均缺乏系统的研究和认识,因救助主体与被救助对象的法律关系不明晰,“救助”与“赔偿”的概念不分,将国家从道义和社会福利层面实施的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作为理所应当的“赔偿”,既违背了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初衷,也不利于促进和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
(二)现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模式运行问题突出
2004年2月,山东省淄博市开始进行对被害人救助制度实践,其后,北京、上海等地的一些法院、检察院独立或者会同当地政法委等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工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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