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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及其“三传”所见建筑原则探析

2014-07-16刘雨婷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春秋儒家

刘雨婷

摘要:文章通过对《春秋》及其“三传”中建筑文献的梳理,归纳总结了其中蕴含的建筑原则;并通过对具体文献的解读,分析了其所展现的时代特点与思想倾向。

关键词:建筑制度;西周;春秋时期;《春秋》及其“三传”;儒家

今本《春秋》是春秋时期诸国史中唯一的幸存者,一般认为是鲁国史官的集体创作,孔子晚年曾对此进行过修订。作为我国最早的编年体史书,它以鲁国十二公为顺序,记载了公元前722年(鲁隐公元年)至公元前481年(鲁哀公十四年)共242年间以鲁国为主的周王朝时期的历史,史学家也因此把这一时期称为春秋时期。但《春秋》纪事简略,故后人为之作传者颇多,今唐代以前者仅存《左传》和《公羊传》、《穀粱传》三种,史称《春秋》“三传”。《左传》详于纪事,但纪事年代迄鲁哀公二十七年(公元前468年),书末并附有鲁悼公四年(公元前464年)及智伯灭亡(公元前454年)事,超过《春秋》,所记事项也并不与《春秋》完全对应,因此有学者倾向于其为独立成书。据杨伯峻推测,《左传》约作于公元前403年至公元前389年之间,在《春秋》“三传”中历史价值最高。其书自刘歆以来多以为出自孔壁藏书。作者旧题为春秋末年左丘明所作,当代学者多认为是战国初年人的作品,取材于王室档案、鲁史策书、诸侯国史等,鲁《春秋》当为其中之一。与《左传》为古文经不同,《公羊传》和《穀粱传》都是今文经,分别传自公羊高与穀粱喜,约写定于西汉时期,文字确与《春秋》成对应关系,多阐述义理,为释经之作。

但不论《春秋》及其“三传”的作者是何人,“三传”是今文经还是古文经,成书于春秋、战国还是汉代,创作的出发点如何不同,《春秋》及其“三传”都反映出鲜明的儒家思想特点,并在剧烈的时代变革中呈现出与时俱进的历史倾向。从建筑制度来看,尽管诸子时期的儒家与汉儒在思想的独立性上有所不同,但皆宗于周公、孔子,在维护上下尊卑等级秩序的前提下,讲究建筑大事“必须公命”,恪守等级。同时从国家的长远利益考虑,又时刻保持民本立场,非“当时有急”,在建筑时间上务求不妨农时。在王者为争霸大业或享一己之利而兴造时,强调以德为上、以德保民。就其制度的时代性而言,由于鲁国为姬姓国,遵周制,而周人制度的创始者周公正是儒家追慕与供奉的始祖,因此“三传”不论是否独立成书,成书时代是否各异,思想是否独立于《春秋》之外,其推崇和主述的都是姬周制度却是不争的事实。然其虽向往周人礼仪制度,却并不迂腐。他们在站定民本立场和渴望安定统一的心理状态下反对战争,但却并不一味否定诸侯争霸的行为,而是持一种当下的,甚至是发展的历史观看待诸侯战争,对围绕战争而发生的筑城行为不予置评,甚至加以理解。其所展现的时代人文思潮与道德意识奠定了后世政治理想的根基。

古人为《春秋》及“三传”研究,其中专论建筑者只有清人沈淑的《春秋左传宫室》一卷,但类似索引,语焉不详。今即以一《经》、三《传》的相关记载,详述其中所展现的建筑之基本原则,及其所反映出来的时代特点与思想倾向。

一、 建筑时间要求及其权变原则

延续上古传统,为保证农耕社会的稳定发展,若非特殊情况,营造一般在农闲时进行,即遵循“使民以时”的原则。《左传》庄公二十九年“冬十二月,城诸及防。书,时也。凡土功,龙见而毕务,戒事也。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毕”一段,《左传正义》(以下简称《正义》)引杜预《春秋释例》(以下简称《释例》)曰:“都邑者,人之聚也,国家之藩卫,百姓之保障,不固则败,不修则坏,故虽不临寇,必于农隙备其守御,无妨民务。”实际上不仅都邑,其他建筑事项一般也遵循这一原则。而且不仅周人,这个“使民以时”的原则也是整个古代中国一直遵守的基本准则,历来被视为立国之本。

至于农闲的具体时间,上引《传》文中说得很详细:“凡土功,龙见而毕务,戒事也。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毕。”古者观象授时,“《传》曰‘龙见而毕,务戒事也,谓夏之九月,周之十一月,龙星角、亢晨见东方,于是纳其禾稼,三务始毕,而戒民以土功事也。‘火见而致用,大火星次角、亢而晨见,于是致其用也。‘水昏正而栽,谓夏之十月,定星昏而中,于是树板干而兴作焉。‘日至而毕,谓日既南至,微阳始动,故土功息。……冬至之后,当更修来年农事,不得复兴土功也”(《左传》庄公二十九年《正义》引《释例》)。据《新唐书·历志三上》:“以岁差推之,周初霜降,日在心五度,角、亢晨见。立冬,火见营室中。后七日,水星昏正,可以兴板干。故祖冲之以为定之方中,直营室八度。”冬至日在正月。也就是说,周人以周历仲冬十一月(夏历即今阴历为九月)霜降日至来年孟春正月(夏历十二月)冬至日之间为建筑季节。其过程大致是:以霜降日为农事完毕、兴作开始的标志,立冬以后准备兴作的材料,七天后,定之方中,开始树板以作,至冬至土功完毕,开始准备来年的农业生产。凡在此期间的建筑事项皆为得时,否则为不时。故《左传》以桓公十六年冬城向,庄公二十九年冬十二月城诸及防,文公十二年冬十二月城诸及郓,宣公八年冬城平阳,成公九年冬城中城,昭公九年冬筑郎囿,皆为得时;而隐公七年夏鲁城中丘、隐公九年夏城郎,庄公二十九年春新作延厩,僖公二十年春新作南门,成公十八年(八月)筑鹿囿,定公十五年秋城漆此段《经》、《传》皆记为:“冬,城漆。”但《传》又云:“书,不时告也。”故知城漆本为不时,但因知为不时,不敢于修建之时告庙,拖延至冬日,故仍以告庙日记为“冬”。,皆为不时。

但事实往往与常例并非完全吻合,时与不时还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不必恪守常例,教条行事。如《左传》襄公十三年:“冬,城防。书事,时也。是将早城,臧武仲请俟毕农事,礼也。”孔颖达即认为,此条《经》、《传》皆不书具体月份,乃是因为事在“火见而致用”之前,但“此岁农收差早,虽天象未至,而民事已闲,故云‘土功虽有常节,通以事闲为时。言时节未是时,而事以得时,故言‘书事,时也”。也就是遵循了杜预注为“土功虽有常节,通以事间为时”的原则。襄公十七年十一月,《左传》记宋皇国父为平公筑台,曰“妨于农功”,不书是否得时,恐当时时令已到而农事未毕,故有后文“子罕请俟农功之毕,公弗许”。

即使得时,兴作也应按程序做好准备,以有备无患是为合适。《左传》庄公二十九年,《正义》对“凡土功,龙见而闭务”进行解释时引《释例》曰:“《传》既显称凡例,而书时书不时各重发者,皆以别无备而兴作,如书旱雩之别过雩也。若城西郛,《传》特曰‘惧齐,此其意也。然则此发例者,止谓预备御,非有当时之急,故择闲月而为之。若当时有急,则不拘此制。”

从《左传》记述的情况看,所谓“急”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

1. 启塞从时

《左传》僖公二十年:“凡启塞从时。”杜预注云:“门户道桥谓之启,城郭墙堑谓之塞,皆官民之开闭,不可一日而阙,故特随坏时而治之。”否则便失去了城为保民的意义。《左传》记成公九年冬十一月楚伐莒时,就是因为渠丘城与莒城、郓城三座城池均恶而莒人不修,故顺利取胜。《左传》引君子曰:“恃陋而不备,罪之大者也;备豫不虞,善之大者也。莒恃其陋,而不修城郭,浃辰之间,而楚克其三都,无备也夫!《诗》曰:‘虽有丝、麻,无弃菅、蒯;虽有姬、姜,无弃蕉萃。凡百君子,莫不代匮。言备之不可以已也。”也就是说,城郭是重要的战争防卫前沿,必须做到“备豫不虞”,故当随坏随修,使之能启塞从时,不必拘于兴作的时与不时。

2. 因战筑城

《穀粱传》隐公七年:“城为保民为之也。”说的是城池实际上是因战争而修建的,故为备战修城、临战修城和战时修城都是理所当然,也就无所谓得时与否。

由于春秋无义战,故《左传》的作者对于因战筑城的行为本身并不加评论,即使谎言,也不论是否正义。而对临寇筑城,则视为可以理解的权变,并加以解释。如《左传》僖公六年记:“夏,诸侯伐郑,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围新密,郑所以不时城也。”也就是说,《左传》的作者认为,郑城新密虽不时,且是因有错在先而备战,但其在被讨伐时筑城的行为本身却情有可原,是正常的。但更多的时候,《左传》对这种情况下的筑城行为并不作合时与否的评判,仅记述筑城的原因。如《左传》记僖公十二年春:“诸侯城卫楚丘之郛,惧狄难也。”僖公十四年春,诸侯城缘陵,“迁杞焉”,杜预注为“辟淮夷,迁都于缘陵”。《经》:“成公四年冬城郓。”从当年秋的记载来看,是因为成公欲叛晋,尽管后来听季文子之劝而罢,但仍“城而为备”(杜预注)。这些《左传》都不书时与不时。又如襄公七年《经》曰“城费”,《左传》于此仅客观叙述了南遗修建费城的真实原因,是隧正叔仲昭伯为接近季氏而谄媚于费宰南遗,要他“请城费”,自己“多与而役”。《正义》推断正是因为其不言合时与否,杜预才知“南遗假事难而城之”。这样为备战筑城的例子很多,如襄公十九年冬鲁城西郛和武城,因为惧齐;定公六年鲁为晋侵郑,惧而“城中城”(无传);定公十四年公因叛晋助范氏,惧而“城莒父及霄”(无传);后来哀公三年“季孙斯、叔孙州仇帅师城启阳”,哀公四年夏“城西郛”,哀公五年春“城毗”,哀公六年春“城邾瑕”,据杜预注都是“备晋”。

至于当战时筑城更是理所当然。如宣公十二年春,郑人在楚人围困中退师的间隙修城;襄公十五年夏,齐侯伐鲁围成,“鲁季孙宿、叔孙豹帅师城成郛”。正义与否并不是评判筑城的理由。如宣公十一年夏,“楚左尹子重侵宋,王待诸郔。令尹蒍艾猎城沂”,即仅记述建城的过程,强调筑城人孙叔敖的统筹与管理能力,而不对筑城行为本身做任何评价。又如文公十四年秋七月楚公子燮与子仪作乱城郢;昭公十三年越大夫常寿过作乱,“围固城,克息舟,城而居之”;等等。《左传》对其筑城本身也都不做评价。襄公六年,齐因莱恃谋而灭莱,据杜预注,为灭莱,晏弱早在襄公二年就已开始修筑东阳城,至五年四月“复托治城”,终于次年十一月灭之;晋为在哀公八年入曹,于哀公七年宋伐曹时就“筑五邑于其郊,曰黍丘、揖丘、大城、钟、邗”。其他战时筑城为《春秋》及“三传”所记者还有:文公七年春,鲁因伐邾“遂城郚”(无传);襄公十八年冬楚师伐郑,以“右师城上棘”;昭公四年冬,吴为报朱方之役而伐楚,楚为了防卫而修筑钟离、巢和州来;定公六年,郑伐周,“六月,晋阎没戍周,且城胥靡”;等等。

由于筑城与战争之间带有非常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若没有正当理由,无事筑城必然会给筑城者带来怀疑与猜忌,进而引起战争或招致祸患。如《左传》僖公五年记,当初晋献公让士蒍为公子重耳和夷吾修筑蒲与屈,士蒍因不慎在筑墙的材料中放入柴草,被夷吾告发,面对责备,士蒍辩称:“无戎而城,仇必保焉。寇仇之保,又何慎焉!守官废命不敬,固仇之保不忠,失忠与敬,何以事君?《诗》云:‘怀德惟宁,宗子惟城。君其修德而固宗子,何城如之?三年将寻师焉,焉用慎?”意思是说,无战事而筑城,必招致仇敌来占领,这样筑城的实质也就成了为敌人筑城。若不筑就是违抗君命,是为不敬;筑则实为仇敌所筑,是为不忠。因此国君应以修德来稳固子孙的地位,而不是靠修筑城池。此城三年必招战火,用得着谨慎对待吗?后来果然“及难,公使寺人披伐蒲”。同年夏,陈辕宣仲因怨恨郑申侯在召陵背叛自己,故意以“美城之,大名也,子孙不忘”为由,劝其修建僖公四年齐侯所赐之虎牢,并“为之请于诸侯而城之”,但一俟其完工,就在郑伯跟前告他的状,说“美城其赐邑,将以叛也”,申侯因此获罪。据杜预注,“美”实际上就是设置楼橹一类的设备,是城池防守所必备,却并非日常启塞必须之用,故对于为郑国大夫但却得大国齐赏识的申侯而言,为免招郑伯猜忌,本应谨言慎行,如今却得意忘形,听信小人之说而为“美城”之事,也就必然引来祸殃。

但也正是因为筑城与战争之间明显的因果关系,使筑城行为本身带有强烈的挑衅、挑战和威慑的色彩,如《左传》昭公十九年秋,楚人筑州来,沈尹戌称楚必败,原因之一就是认为修建已被吴人灭掉的州来城无异于挑衅。昭公二十三年春,邾人“城翼”,翼在鲁边境,故《左传》记其在返回的途中就遭到了鲁国的讨伐。但这种行为在战争中为实力强的一方所用,则成为非战而屈人之兵的一种手段和计谋。如《左传》襄公二年,郑人久叛,晋谋讨之,诸侯于秋七月会于戚,鲁孟献子献计曰:“请城虎牢以逼郑。”晋知武子解释说,此举不仅仅是要威慑郑人,同时也是在试探和威胁齐人,因为这次会盟齐国未到,滕、薛、小邾三个齐的属国也从齐而未到,“寡君之忧不唯郑”,他担心齐人的背叛,因此要将欲城虎牢之事告知晋君,请齐会盟,目的是“以观齐志”(杜预注)。齐若至,则表示齐人同意伐郑,为同盟,郑也就没了依靠;若不至则伐之,以免后顾之忧。果然,冬天再会于戚时,齐因畏惧被讨伐,与三个附属国都参加了会盟,于是“城虎牢”,郑人臣服。襄公十年,郑复叛,诸侯之师再次“城虎牢而戍之”,晋师“城梧及制”,使“士鲂、魏绛戍之”,也是为了逼郑就范,一者以为威胁,二者以为诱饵,服则归之虎牢。《左传》哀公十五年春,“成叛于齐。武伯伐成,不克,遂城输”。杜预注:“以逼成。”

3. 战时救患

《春秋》僖公元年:“春王正月,齐师、宋师、曹伯次于聂北,救邢。夏六月,邢迁于夷仪。齐师、宋师、曹师城邢。”《左传》曰:“夏,邢迁夷仪,诸侯城之,救患也。凡侯伯救患分灾讨罪,礼也。”礼为何?《公羊传》分别于僖公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僖公十四年春诸侯“城缘陵”事件中两次申述:“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力能救之,则救之可也。”故虽非临战双方,但为救患而筑城,亦合于礼,故不拘时月。又如《左传》昭公三十年:“楚沈尹戌帅师救徐,弗及,遂城夷,使徐子处之。”也是典型的为救患而筑城。

由以上三种可以打破“使民以时”这一建筑时间要求的权变原则来看,似乎都印证了“城为保民”的修建目的与出发点。但实际上,《春秋》及其“三传”所展现出来的城池与战争之间的关系却远非那么简单,这里面有基于城池建筑等级制度的约束或违背,及其与政治、战争之间复杂的因果关系,同时弥漫着道义与权谋相互混杂不清的气息。在凸显城池基本功能的同时,也呈现出动荡时代思想与行为特有的复杂性与多元性。

二、 城池建设必待公命与建筑等级制度

由于营城多是伴随诸侯封建而来,“故非天子不得专封诸侯。诸侯不得专封诸侯,虽通其仁,以义而不与也。故曰仁不胜道”(《穀粱传》僖公二年)。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我国的封建制确立并完成于西周时期,伴随着天命观与宗教观的世俗化和伦理化,西周社会建立了逻辑严密的人间社会等级制度和封建礼法,“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左传》桓公二年)。各阶层不可僭越。如此自上而下“封土”、“授民”,为“保民”而建的城池,就必须出自公命,否则便是师出无名,不合礼法,等同作乱。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无公命的筑城行为《春秋》不记。

《左传》隐公元年:“夏四月,费伯帅师城郎。不书,非公命也。”《春秋》庄公三十二年春,“齐桓公城小谷”,《左传》称“为管仲”,没有评论。杜预注称实际筑城的人是鲁庄公:“公感齐桓之德,故为管仲城私邑。”后在昭公十一年,申无宇提及此事时亦云:“齐桓公城谷,而置管仲焉,至于今赖之。”也就是说,这年春天齐桓公因对管仲的依赖而下令为其城小谷,鲁庄公感桓公之恩代为筑城。若非桓公之命,鲁为齐相管仲修建私邑这种事情是断不可能发生的。同理,《左传》昭公三十年记楚子使莠尹然、左司马沈尹戌为从吴叛逃过来的掩余和烛庸两位公子修建养城,若非公命,莠尹然和沈尹戌也是不可能也不敢为叛逃者筑城的。又,《左传》庄公二十五年:“(秋)晋士蒍使群公子尽杀游氏之族,乃城聚而处之。冬,晋侯围聚,尽杀群公子。”晋侯围聚,除平乱外,应该也有聚为非公命而修必伐之意。

应该说,《春秋》及其“三传”所反映出的这一原则,是西周社会对于政治秩序的共识在具体城池建筑制度上的一个表现。后来,随着春秋中后期礼崩乐坏,社会急剧动乱,这种政治秩序也为希望安定统一的时代愿望所认同,为经历动乱后建立起来的西汉政权在寻求政治依据中所推崇。可以说,尊王、正名,从端正君臣大义的理念出发,希望恢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的政治秩序,不仅是儒家的理想,也是春秋文化共识,是西汉政治文化的需求,《春秋》及其“三传”所展现的是这一漫长历史时期贵族阶层及其所代表的精英集团成员的一般信仰。

同时,这种展现在建筑上的等级制度也不仅仅是修建之初必待公命这一点,它还表现在对于城池、房屋建筑、墓葬等全方位的建筑等级规定之上。由于内容较多,另文撰述。

三、 贵民崇德的道德自律

西周时期神性的衰落和人地位的上升,使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贵民的思想倾向。前述“使民以时”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支持国家和社会运转的农业的丰收,同时也是为了不伤害人民的自然生活节奏与根本利益。而建筑等级制度的确定,则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正常的统治秩序,客观上也具有节约财用、节省民力的作用,故《易彖传》曰:“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但在建筑上,表现更突出的还是务求以实用、适度为本。要求国家和统治者爱惜民力,不应为一己私利而厚敛疲民。《左传》记昭公九年冬筑郎囿时,“季平子欲其速成也,叔孙昭子曰:《诗》曰:‘经始勿亟,庶民子来。焉用速成?其以剿民也?无囿犹可,无民其可乎?”也就是说,对于国家和统治者而言,人民永远比园囿更加重要。故《左传》屡次对浪费和奢侈、为一己之私的建筑行为提出批评,如庄公二十六年春,晋士蒍为大司空,夏即城绛,不言不时与否,却说“以深其宫”;宣公二年更直言“晋灵公不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厚敛以雕墙”,以采用加重税收的方式,换取自己的享乐;昭公十九年秋,楚人城州来,沈尹戌反驳侍者以为楚王“施舍不倦,息民五年”就是安抚百姓的说法时认为:“吾闻抚民者,节用于内,而树德于外,民乐其性,而无寇仇。今宫室无量,民人日骇,劳疲死转,忘寝与食,非抚之也。”也就是说,对百姓最好的安抚手段就是节用树德,不要让他们疲于营造宫室。

这一点,《穀粱传》和《公羊传》的态度也是一致的,其中以《穀粱传》态度更为鲜明:隐公七年夏“城中丘”,《公羊传》云:“城中丘何以书?以重书也。”就是说,之所以记载建造中丘城这件事,是因为动用民力乃是大事。《穀粱传》更进一步说明:“城为保民为之也。民众城小则益城。益城无极。凡城之志,皆讥也。”庄公三十一年记鲁于此年春、夏、秋三季“筑台”,《公羊》虽以为讥,但多以筑台的位置不当为说,《穀粱》则直言这不仅是一个“疲民”的行为,而且也浪费国家财富:“不正疲民三时。虞山林薮泽之利,且财尽则怨,力尽则怼,君子危之,故谨而志之也。或曰:倚诸桓也。桓外无诸侯之变,内无国事,越千里之险,北伐山戎,为燕辟地。鲁外无诸侯之变,内无国事,一年疲民三时,虞山林薮泽之利,恶内也。”在即使没有内忧外患的情况下,这种做法也会使国家走上危途。庄公二十九年春新延厩,《穀粱传》称:“其言新,有故也。有故则何为书也?古之君人者,必时视民之所勤:民勤于力,则功筑罕;民勤于财,则贡赋少;民勤于食,则百事废矣。冬筑微,春新延厩,以其用民力为已悉矣。”僖公二十年春新作南门,《穀粱传》曰:“有加其度也。言新,有故也,非作也。”《穀粱传》成公十八年:“筑鹿囿。筑不志,此其志何也?山林薮泽之利,所以与民共也;虞之,非正也。”《公羊传》亦云:“筑鹿囿。何以书?讥。何讥尔?有囿矣,又为也。”如此等等,都是对国家滥用民力、浪费税收的批评与指责。

浪费和过度使用民力、民财,轻则害民、伤财,甚则导致身死国亡的命运,如《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公作楚宫”,穆叔引《大誓》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斥襄公放纵私欲,并推断“君欲楚也夫!故作其宫。若不复适楚,必死是宫也”,后果然在“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客观地讲,因果关系在这件事上确有牵强之嫌,但也真实反映了大臣对于襄公纵欲的不满,指出了浪费财物与民力、逞一己之私与噩运之间的必然联系。称其为必然并非是危言耸听,有《左传》纪事证实:《左传》僖公十六年,郑因“谋郐,且东略”而“城鄫”,但致“役人病”,于是有人夜登土山散布谣言,导致城未修建完成,战略失败;《左传》僖公十九年在解释“梁亡”的原因时称其为“自取”,并进一步解释说,当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处,民疲而弗堪”,梁王本人也因筑城致寇而成为惊弓之鸟,谣言“某寇将至”一起,即“沟公宫”,以做防备,再传“秦将袭我”,终导致“民惧而溃,秦遂取梁”的噩运;襄公二十三年,“庆氏以陈叛”,“屈建从陈侯围陈”,“陈人城”,但庆氏却因“板队(坠)而杀人”,于是引起“役人相命,各杀其长。遂杀庆虎、庆寅”。庆氏失败的原因固然是如《左传》引君子言所说“庆氏不义”,但导火索却是因为他不爱惜民力。在当时人的观念中,滥用民力、财力修筑宫室无异于自败,《左传》哀公元年记“吴师在陈,楚大夫皆惧”,而子西却以昔阖庐与今夫差所为做对比,认为吴不足惧。理由是:“昔阖庐食不二味,居不重席,室不崇坛,器不彤镂,宫室不观,舟车不饰,衣服财用,择不取费。……勤恤其民而与之劳逸,是以民不疲劳,死知不旷。吾先大夫子常易之,所以败我也。今闻夫差次有台榭陂池焉,宿有妃嫱嫔御焉。一日之行,所欲必成,玩好必从。珍异是聚,观乐是务,视民如仇,而用之日新。夫先自败也已。安能败我?”也就是说,浪费民力不得人心,必将从内部自败。

同时,由于城与民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意筑城不仅表现在劳民修建,建成后必然还要迁民以实城,否则将会造成城无人守的局面,以致亡国;而迁民守城,则是使民不安居,实际上也是在浪费财物与民力,必将导致不良后果。如《左传》僖公十八年:“梁伯益其国而不能实也,命曰新里。秦取之。”就是说,梁伯无民而筑新里城,浪费民力之后,不能实城,致使城无民防守,引起他国觊觎,终为秦所取。又,《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楚子使薳射城州屈,复茄人焉。城丘皇,迁訾人焉。使熊相禖郭巢,季然郭卷。子大叔闻之,曰:‘楚王将死矣。使民不安其土,民必忧,忧将及王,弗能久矣。”迁徙居民,使民不能安其土,同样导致民忧民怨,使国家面临危亡的境地。

实际上,在对待筑城的问题上,《春秋》及其“三传”的态度并不是积极的,虽认为修建城池很重要,但“城为保民”,筑城、修城的目的都仅仅是为了防范战争,以备不虞,人民才是根本,故屡有使民以时、爱民保民之说。说到根本,筑城不过是被动的防御,主动和更有效的保民和稳固国家政权的做法乃是修德,这远比筑城更有益。《左传》昭公二十三年,楚囊瓦为令尹,因惧吴而城郢,沈尹戌曰:“子常必亡郢!苟不能卫,城无益也。古者,天子守在四夷;天子卑,守在诸侯。诸侯守在四邻;诸侯卑,守在四竟。慎其四竟,结其四援,民狎其野,三务成功,民无内忧,而又无外惧,国焉用城?今吴是惧而城于郢,守己小矣。卑之不获,能无亡乎?昔梁伯沟其公宫而民溃。民弃其上,不亡何待?夫正其疆场,修其土田,险其走集,亲其民人,明其伍候,信其邻国,慎其官守,守其交礼,不僭不贪,不懦不耆,完其守备,以待不虞,又何畏矣?《诗》曰:‘无念尔祖,聿修厥德。无亦监乎若敖、蚡冒至于武、文?土不过同,慎其四竟,犹不城郢。今土数圻,而郢是城,不亦难乎?”这段话就指出了保卫国家要以修德为本,怀远边境,使“民无内忧,而又无外惧”,同时“完其守备,以待不虞”,才是最好的防守。哀公七年,季康子欲伐邾,飨大夫以谋时,《左传》记载了子服景伯这样一段话:“小所以事大,信也;大所以保小,仁也。背大国,不信;伐小国,不仁。民保於城,城保於德。失二德者,危,将焉保?”明确提出了“民保於城,城保於德”的观点,认为若无德,有城也无法自保。

可以说,这个“德”就是在贵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西周人本主义在道德层面上的体现,并在春秋战乱中成为时代期望的传统。人与国家的祸福并不由神决定,而是取决于其自身的德行,“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引《尚书·蔡仲之命》),“福祸无门,惟人自召”(《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兴兵、威罚等用暴力使人畏惧的手段都不是真正的王道,修德才能服众、怀远,巩固既有政权,吸引万民归附。不惟鲁国这个被一直公认的周代礼乐文化的传承者,亦不惟儒家这个周公思想的继承者,作为一种政治理想,以德治国的理念在整个春秋时代实际上是得到了众多的认同与进一步的发展,而从《战国策》的记载来看,春秋以后的秦、楚、吴、越,以及中原各国的时代精英也莫不如此认为,从而奠定了“德政”这一中国士人阶层乃至普通百姓永恒的政治期许。

[1]杨伯峻. 前言[M]//杨伯峻. 春秋左传注. 北京:中华书局,1981.

[2] 杜预,陆德明,孔颖达. 春秋左传正义[M]//阮元. 十三经注疏(下). 北京:中华书局,1996.

[3] 欧阳修. 新唐书[M]. 北京:中华书局,1975.

[4] 范甯,陆德明,杨世勋. 春秋穀粱传注疏[M]//阮元. 十三经注疏(下). 北京:中华书局,1996.

[5] 何休,陆德明,徐彦. 春秋公羊传注疏[M]//阮元. 十三经注疏(下). 北京:中华书局,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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