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啖助、赵匡和陆淳《春秋》学著作考辨

2015-05-13葛焕礼

西部学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春秋

摘要:中唐啖助、赵匡和陆淳的《春秋》学是中国古代《春秋》学风尚转变的重要标志,在中国学术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其《春秋》学著作尚存诸多未发之覆,后人既有认识中亦多有未妥之见。本文认为:啖助著有《春秋集传集注》、《春秋统例》,前者的基本体例是在《春秋》经文之后列载摘取的三传传文,传文之后附有对不当传文的辨驳,杂糅了旧注和啖助己说,后者是一部义例之作;赵匡全面损益了啖助的上述两部著作;陆淳纂会啖、赵著作,编撰成《春秋集传》、《春秋集传纂例》和《春秋集传辨疑》等。

关键词:中唐;啖助;赵匡;陆淳;《春秋》学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中唐啖助、赵匡和陆淳的《春秋》学,是中国古代传统的《春秋》三传专门之学向尊经重义、杂糅三传及众家之说的新《春秋》学转变的标志,在中古学术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他们的学说思想、生平事迹等,早已为学界重视,形成了不少研究成果。关于他们的《春秋》学著作,以往研究中也有着或详或略的论述。其中日本学者户崎哲彦《关于中唐的新<春秋>学派——以其家系、著作、弟子为中心》①一文专设“著作”一节,从目录学的角度对啖、赵、陆著作的撰成状况、相互关系等做出考辨,最称详细。杨慧文《陆质生平事迹考——柳宗元交游考》②、陈光崇《中唐啖赵学派杂考》③、张稳蘋《啖、赵、陆三家之<春秋>学研究》④等文亦着重考辨了啖、赵、陆的《春秋》学著作状况。这些研究深化了学界对啖、赵、陆各自的《春秋》学著作及其相承关系的认识,但是,因为三人的重要著作已久佚,以及他们前后相承的著述关系颇为复杂,所以关于其《春秋》学著述还有许多未发之覆,既有认识中也存在着不少相互扞挌和未妥之处。

理清啖助、赵匡和陆淳各自的《春秋》学著述状况,是从三人学术撰著及学说思想异同的角度来深化对此《春秋》学派研究的前提。本文从三人的《春秋》学著述活动入手,透过具体的修撰做法,考证他们各自的著作及其内容体例,以及著述间的继承关系,并对此前的相关未妥之见作出辨正,以期能够正本清流,还啖、赵、陆《春秋》学著作的真实面貌,从而推进学界对该学派的深入研究。

一 、啖助的《春秋》学著作

据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一《修传终始记第八》记载,啖助仕宦秩满居家丹阳后,“始以上元辛丑岁集三传释《春秋》,至大历庚戌岁而毕”。其具体做法,啖助在《集传注义》中作过交待:

予辄考核三传,舍短取长,又集前贤注释,亦以愚意裨补缺漏,商榷得失,研精宣畅,期于浃洽,尼父之志,庶几可见,疑殆则缺,以俟君子,谓之《春秋集传集注》。又撮其纲目,撰为《统例》三卷,以辅《集传》通经意焉。⑤

可知,啖助撰有《春秋集传集注》和《统例》,⑥这是现今所知他全部的《春秋》学著作。此二书撰成后不久,啖助去逝,陆淳和啖助之子异即携之请赵匡损益,后又经陆淳纂会而撰成《春秋集传》和《春秋集传纂例》,若单就啖助著作而言,似未曾独立流传过。《春秋集传集注》的修撰做法,由啖助所述可知主要有三端:(1)摘取三传传文,即所谓“考核三传,舍短取长”,以释经文;(2)“集前贤注释”,又补以己见,以释经传;(3)“疑殆则缺”,即对于不能确解的经文,则缺而未释。

关于啖助取舍三传的原则和做法,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一《啖子取舍三传义例第六》载有啖助自述,叙说甚详。兹分条择要移录于下。

(1)三传文义虽异、意趣可合者,则演而通之;文意俱异,各有可取者,则并立其义。(2)其有一事之传首尾异处者,皆聚于本经之下。(3)至于义指乖越、理例不合、浮辞流遁、事迹近诬及无经之传,悉所不录。(4)其辞理害教,并繁碎委巷之谈、调戏浮侈之言,及寻常小事、不足为训者,皆不录;若须存以通经者,删取其要。(5)谏诤谋猷之言,有非切当及成败不由其言者,亦皆略之;虽当存而浮辞多者,亦撮其要。(6)凡叙战事,亦有委曲繁文,并但叙战人身事、义非二国成败之要,又无诚节可纪者,亦皆不取。(7)凡论事,有非与论之人而私评其事,自非切要,亦皆除之。(8)其巫祝卜梦鬼神之言,皆不录。(9)三传叙事及义理同者,但举《左氏》,则不复举《公》、《穀》;其《公》、《穀》同者,则但举《公羊》。又《公》、《穀》理义虽同而《穀梁》文独备者,则唯举《穀梁》。(10)《公羊》、《穀梁》以日月为例,一切不取;其有义者,则时或存之,亦非例也。

由取舍义例(1)可知,啖助摘取三传传文以释经,既有“演通”,也有“并立”。由义例(2)可知,他对一事分散之传作了类集。义例(3)、(4)、(5)、(6)、(7)、(8)、(10)主于说明“不录”之传,而其中的前五项,主要针对《左传》传文而言,再加上义例(9)云于三传顺序首“举《左氏》”,凡此可见啖助对《左传》的重视。

陆淳现存的著作《春秋集传辨疑》,是他对于“《集传》(即陆淳的著作《春秋集传》)取舍三传之义”之“随文解释、非例可举者,恐有疑难,故纂集啖、赵之说”⑦而成,所述乃“啖、赵两家攻驳三传之言也”。[1]213其中啖助的“攻驳三传之言”,即出自啖助《春秋集传集注》。也就是说,在啖助《春秋集传集注》的条目中,有一部分内容是对三传中不当之传文的辨驳。这在陆淳《春秋集传辨疑》中多有保存,如卷一“冬十二月,祭伯来”条下云:

《公羊》曰:何以不称使?奔也。何以不言奔?王者无外,故不言奔。啖子曰:按例,周大夫但不言出,而无不言奔之义。《穀梁》曰:寰内诸侯也。啖子曰:按例,寰内例称子,若以伯为爵,则毛伯、召伯、荣叔、祭叔复是何爵乎?是知天子大夫例书字。

其中除“啖子曰”为陆淳所加外,其余内容当出自啖助《春秋集传集注》。又,前引啖助《集传注义》云其作“注”云:“集前贤注释,亦以愚意裨补缺漏,商榷得失。”其中的“商榷得失”,正与上面引文中对传文的辨驳相合,由此可断定啖助《春秋集传集注》中“注”的部分内容,即是这类辨驳三传的文字。

另外,在其现存著作《春秋集传微旨》中,陆淳引用了大量标有“啖氏云”的经文解说。据陆淳《重修集传义第七》云:“《春秋》之意,三传所不释者,先生(啖助)悉于注中言之。”⑧可知啖助的经文解说亦在“注”中。因此可推知啖助“注”的基本格式是:先辨驳三传传文,再从总体上解说经文。

在此“注”中,包含着啖助所汲取的部分旧注。他取舍旧注的具体做法是:

若旧注理通,则依而书之;小有不安,则随文改易。若理不尽者,则演而通之;理不通者,则全削而别注。其未详者,则据旧说而已。⑨

可见,啖助虽对三传和旧注都作过取舍,但做法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摘取传文,至多对“文义虽异,意趣可合”的三传传文作过演通,以及对冗长的传文加以删略;后者在择录之外,有“改易”,有“演通”,更有自作之“别注”。另外,其所引传文,皆题所出之传名,对于旧注,却不题注者之名。

由上论述,可知啖助《春秋集传集注》的基本体例为:在《春秋》经文之后,列载所摘取的三传传文;在传文之后,附有对不当传文的辨驳,以及啖助的经文解说,是谓“注”,它杂糅了旧注和啖助己说。

关于《春秋统例》,如上引文所云,乃由啖助撮《春秋集传集注》纲目而成,是一部义例之作。其后经赵匡损益并由陆淳纂会而成《春秋集传纂例》,此《春秋集传纂例》当保存了《统例》的大部分内容。这部分内容,当是《春秋集传纂例》中的“啖子曰”论说及其所属的例目,以及例目中所列的部分经文。⑩如《春秋集传纂例》卷二“外逆女”例记载:

外逆女

隐二年九月,纪履緰来逆女。

庄二十七年冬,莒庆来逆叔姬。

僖二十五年夏,宋荡伯姬来逆妇。

宣五年九月,齐高固来逆子叔姬。

啖子曰:凡外逆女,皆以非礼书,《公羊》云外逆女不书是也。?

这条义例所列,除陆淳对例目下所引每条经文作注解,以及将例说标为“啖子曰”外,再未标记他人文字。可断定此条义例,当出自啖助《春秋统例》,容或其中经文有陆淳所补者,但藉此大体可见啖助《春秋统例》条目的面貌。

关于此前学者对啖助著作的认识,有几处需作辨正:

1.啖助《春秋》学著作种数。于此后人易蹈之误,是基于陆淳《春秋集传纂例》而回溯至啖助《春秋统例》,却忽略了其《春秋集传集注》。如章群叙述啖、赵、陆的《春秋》学著作云:

啖助撰《春秋统例》,仅六卷,卒后,陆淳与其子啖异裒录异文,请匡损益改名《纂例》,定著四十篇,分为十卷。淳承师说,别撰《春秋集传微旨》三卷。又因《三传》之义,有难以例释者,恐有疑难,因纂啖、赵之说,著《春秋集传辨疑》十卷。?

此乃依据现存的陆淳《春秋集传纂例》、《春秋集传微旨》和《春秋集传辨疑》三书为说,只是由《纂例》而回溯至啖助《春秋统例》,却完全忽略了啖助最为重要的《春秋》学著作《春秋集传集注》以及经赵匡损益后由陆淳编成的《春秋集传》,乃至赵匡、陆淳的其他《春秋》学著作。究其源流,这种叙述口径实渊源自《新唐书·啖助传》中的说法:

(啖)助卒,年四十七。(陆)质与其子异裒录助所为《春秋集传总例》,请赵匡损益,质纂会之,号《纂例》。

可见《新唐书·啖助传》的作者已囿于当时存世的《春秋集传纂例》,而仅追溯至其源出的啖助“《春秋集传总例》”,却忽略了同样为陆淳和啖异所裒录的啖助《春秋集传集注》。

2.《春秋统例》的名称差异。日本学者吉原文昭云:

据记载,啖助曾写过两部著作,《春秋集传集注》以及概括此书纲要的《统例》三卷。而且,在啖助的本传中收录有陆质和啖异裒辑的《春秋集传总例》一书。而这本书和前两书的关系却至今尚不明了。[2]345

由前引啖助《集传注义》自述,可知他撰有《春秋统例》一书。由上引《新唐书·啖助传》“质与其子异裒录助所为《春秋集传总例》,请赵匡损益,质纂会之,号《纂例》”说来看,此“《春秋集传总例》”是啖助的义例之作,且是陆淳《春秋集传纂例》的源出之作。这与前文所述啖助《春秋统例》的性质、成书及其与陆淳《纂例》的关系,完全一样,再加之“统”与“总”意涵相近,故可断定《新唐书·啖助传》所谓的“《春秋集传总例》”即是《春秋统例》。吉原文昭谨慎地视之为《春秋统例》和《春秋集传集注》之外的另一书,实无必要。

又,啖助《春秋统例》在朱彝尊《经义考》中著录为“《春秋例统》”。[3]908朱氏如此著录,当依据《新唐书·啖助传》之说:

(啖助)善为《春秋》,考三家短长,缝绽漏缺,号《集传》,凡十年乃成,复摄其纲条,为《例统》。

这段文字,当取自前引啖助《集传注义》之文,然而作者却易《统例》为《例统》。虽然“统例”和“例统”可视为同义互文,但考虑到《集传注义》为啖助自述,据之而定此书之名为“统例”,当更为准确、合理。

3.后世史志目录多未列载啖助著作。吉原文昭论述啖助《春秋统例》、《春秋集传集注》和所谓的《春秋集传总例》在后世史志书目中的著录情况云:

调查三书后来的流传可知,《唐志》、《通志》、《宋史》中都无记载。而且,晁公武曾就《统例》、陈振孙曾就《集传集注》和《统》(例)进行过评论,但这些评论已并不存在。而且,在《玉海》所引的宋朝章拱之的《春秋统微·序》中,虽也提及上述两书,但今也不存在。到了清代,在《经义考》中虽列出《啖氏助春秋传》、《春秋统例》的两个条目,但是与此同时,也明确标出“佚”的字样。所以,可以认为,啖助的著述,从开始就没有保存下来。?

诚然,《新唐书·艺文志》(以下简称“《新唐志》”)、《通志》、《宋史·艺文志》(以下简称“《宋志》”)等史志中皆未载啖助著作,晁公武《郡斋读书志》、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和王应麟《玉海》,都是在解题陆淳及他人著作时提及之,并未专门列目。现存书目文献中最早将啖助《春秋集传集注》和《春秋统例》列为条目的,确是清代朱彝尊的《经义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吉原氏认为是因为“啖助的著述,从开始就没有保存下来”。但此所谓“从开始就没有保存下来”,不能理解为啖助著作甫及成书即佚失,而应是:啖助的著作甫及撰成其本人便去逝,陆淳即携之请赵匡损益,后又经陆淳编撰而成《春秋集传》和《春秋集传纂例》,若单就啖助的著作而言,实未曾独立流传过。因此,后世史志目录多未列载之。清人马国翰云《新唐志》于啖助著作“并不载,疎也”,[4]1509当属未察。

4.“集传”与“集注”的关系。马国翰云:

啖(助)自述《集传》外,又有《集注》。《唐(书)·艺文志》并不载,疎也。[4]1509

是认为啖助分别撰有《集传》和《集注》二书。如上所论,啖助注解《春秋》之作的基本格式为:于《春秋》经文之下,摘录三传传文,再杂糅旧注和己见,辨驳传文、解说经义。即注以释经传,传以解经,三者分层而并存,非《集传》、《集注》各自独立成书。因此,前引啖助《集传注义》中语“谓之春秋集传集注”,应点断为“谓之《春秋集传集注》”,非“谓之《春秋集传》、《集注》”,马氏之见当误。

5.马国翰辑啖助《春秋集传》。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辑有啖助《春秋集传》一卷,关于其辑佚来源及完整性,朱刚认为:

马氏于陆淳书中所引啖助之说,却未辑全,如本文下面引述《春秋集传微旨》卷上的一段,即未辑入。可能他只辑出标明“啖氏曰”的文字,而忽略了“闻于师曰”之类也相当于“啖氏曰”。?

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和《春秋集传辨疑》中所引啖助之说,皆以“啖子曰”?标之,但在《春秋集传微旨》中,除“啖子曰”外,还标记“淳闻于师曰”。马国翰对于陆淳书中所引的啖助之说,乃拣择而辑,即使是标有“啖子曰”者,也未辑全,且所辑条目,多未全录。如于隐公元年“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条,马国翰所辑之啖助解说为:

郑段出奔,则郑但有逐弟之名,而无杀弟之志。(原注:陆淳《春秋微旨》卷上)[4]1511

其原文却是:“不称段出奔,言郑伯志存乎杀也。此言若云郑段出奔,则郑伯但有逐弟之名,而无杀弟之志也。”?可见马氏断章取文,甚至不顾及文意表达的准确性。

另外,马国翰还从陆淳《春秋集传纂例》中辑录了多条“啖子曰”文字,作为经解。但这部分文字,多不能与所解经文细密契合。如于庄公二十二年“冬,公如齐纳幣”条,马氏所辑的啖助解说为:

凡婚姻,合礼者皆不书(原注:《纂例》卷二)[4]1512

此说既未涉及“纳幣”等议婚礼仪,也未直接就庄公“亲纳幣”做出评断,而仅是一凡例概说。究其原因,乃在于马国翰将啖助所立的这条《春秋》“婚姻”凡例,当作了此条被列入“婚姻例”之“纳幣”类的经文的解说。而啖助《春秋集传集注》此条经文的传注,其实大略同于陆淳于其下所引注的传解:“《公》、《穀》皆云亲纳幣,非礼。啖子云:时居丧,又娶仇女也。”?《春秋集传纂例》所载标有“啖子曰”的凡例论说,如上论及,当出自啖助《春秋统例》,因此马国翰径将《纂例》中的“啖子曰”辑入啖助《春秋集传》,实属无据。?

至于认为陆淳《春秋集传微旨》所载“淳闻于师曰”之文,?当等同于“啖子曰”而辑之,亦是想当然之见:

其一,陆淳《春秋集传微旨》中存在着同一条经文下二者皆被列为解说的情况。如桓公六年“蔡人杀陈佗”条,陆淳并列二说:

啖氏云:佗,踰年之君也。不曰陈侯,以贼诛也。

淳闻于师曰: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凡在官者,杀无赦。陈佗,杀太子之贼也,蔡虽佗国,以义杀之,亦变之正也,故书曰蔡人。?

如果同《春秋集传辨疑》一样,这类解说某条经文的“啖氏云”引自啖助《春秋集传集注》,那么“淳闻于师曰”就绝非引自该书,因为若是同引自该书对该条经文的解说,陆淳于此就不必分作两条,也不必分署“啖氏云”和“淳闻于师曰”。

其二,陆淳《春秋集传微旨》“《自序》谓(《春秋》)事或反经而志协乎道,迹虽近义而意实蕴奸,或本正而末邪,或始非而终是,介于疑似之间者,并委曲发明,故曰《微旨》。”[1]213陆淳所做的,除取舍三传和参引啖、赵之说外,还附以己说以发明这类经文之微旨。而其自撰者,笔者认为就是“淳闻于师曰”之文,即如四库馆臣所言:“其书虽淳所自撰,而每条必称淳闻之师曰。”[1]213只是在这类文字中,陆淳或引用其师啖助之说,但根本看来,其当归为陆淳自撰。

由上两点,可证《春秋集传微旨》中的“淳闻于师曰”文字,当由陆淳自撰,而非引自啖助《春秋集传集注》,故不能辑入啖助的著作。

二 、赵匡的《春秋》学著作

啖助卒后,陆淳“痛师学之不彰”,乃与啖助之子异缮写啖助遗著,“共载以诣赵子,赵子因损益焉”。?关于赵匡之“损益”,《春秋集传纂例》卷一所载《赵氏损益义第五》云:

啖先生集三传之善,以说《春秋》,其所未尽,则申己意,条例明畅,真通贤之为也。惜其经之大意,或未标显,传之取舍,或有过差,盖纂集仅毕,未及详省尔。……予因寻绎之次,心所不安者,随而疏之。

又,《啖子取舍三传义例第六》的后半部分内容,载有赵匡的取舍义例自述,兹分条择要转录于下。

(1)三传堪存之例,或移于事首,或移于事同,各随其宜也。(2)凡须都撮,如内外大夫名目例,如此等三、四条,三传及啖氏或有已释之而当者,或散在前后,学者寻之卒难总领,今故聚之,使其褒贬差品了然易见。(3)其四家之义,各于句下注之,其不注者,则鄙意也,既不遗前儒之美,而理例又明也。(4)凡《公》、《穀》文义虽与本经不相会而合正理者,皆移于宜施处施之;其孤绝之文不可专施于经下者,予则引而用之,庶先儒之义片善不遗也。(5)凡三传经文不同,故传文亦异,今既纂会详定之,则传文亦悉改定以一之,庶令学者免于疑误也。(6)《公》、《穀》说经,多云“隐之”、“闵之”、“喜之”之类,……如此之例,并不取。(7)《公羊》灾异下悉云“记灾也”、“记异也”,予已于例首都论其大意,自此即观文知义,不复缕载;其有须存者,乃存之耳。(8)《公》、《穀》举例,悉不称凡;又《公》、《穀》每一义,辄数处出之。今既去其重复,以复简要,其举例故加凡字,以统贯其前后。(9)《左氏》所记以一言一行定其祸福……择其辞深理正者存之,浮浅者去之,庶乎中道也。(10)《左氏》无经之传,其有因会盟战伐等事而说忠臣义士、及有谠言嘉谋与经相接者,即略取其要;若说事迹虽与经相符而无益于教者,则不取。(11)《左氏》每盟下皆云寻某年之盟,每聘下则云报某人之聘,侵伐下多云报某之役……今考取其事,相连带要留者留之。(12)《左氏》乱记事迹,不达经意,遂妄云礼也。今考其合经者留之,余悉不取。(13)(《左氏》)序吴、楚之君,皆称为王……皆改为吴子、楚子;若叙其君臣自相答对之语……仍旧耳。《左氏》序楚县大夫,皆称曰公……皆刊正之。

将赵匡的这些三传取舍义例与上文所引啖助的取舍原则相比较,可以发现:其一,啖助的取舍义例(1)是他解经的首要工作,如上引文所示,赵匡认为啖助“传之取舍,或有过差”,可知他曾审核过啖助的三传取舍,并且也做过取舍工作。但在上引赵匡的三传取舍义例中,并无这方面的说明,原因很可能在于赵匡依据了啖助的这一义例,故未作另说。其二,赵匡的取舍义例(9)、(10)、(11)、(12)基本上可视为是对啖助的取舍义例(2)、(3)、(4)、(5)、(6)、(7)、(8)之“不录”的反动和折中。其三,赵匡的取舍义例(1)、(2)、(3)、(4)、(5)、(6)、(7)、(8)、(13)都是对啖助取舍义例的补充,尤其体现在啖助立说较少的《公》、《穀》二传上。从实施的层面来看,义例就是做法,赵匡对啖助取舍三传义例的依据、反动、折中和补充,说明他确实是以啖助的著作为蓝本而作“损益”的。

赵匡“损益”的基本做法及撰作形式为:

1.对啖助《春秋集传集注》“传之取舍,或有过差”之处,重新取舍传文,或作删削、补充。由上引赵匡的取舍义例(4)、(5)、(6)、(7)、(8)、(9)、(10)、(11)、(12)、(13)来看,他在这方面用力颇多。

2.陆淳《春秋集传辨疑》中亦载有大量的赵匡对三传传文的辨正,这说明赵匡依据啖助的格式,在摘取确当的传文以形成经解后,又对不当之传文做出辨正,并附于其后。

3.由赵匡的取舍义例(3)“其四家(左氏、公、穀和啖助)之义,各于句下注之,其不注者,则鄙意也,既不遗前儒之美,而理例又明也”来看,他采录了部分啖助的“注”,对“经之大意,或未标显”者,赵匡则自作解说。

4.由赵匡自述“予因寻绎之次,心所不安者,随而疏之”,可知他对于啖著中“心所不安者”,不是直接删削、补充和替换啖助原文,而是于啖助原文条目之外,依其体例和自己的见解,重新摘取三传、辨正传文、解说经义。?

从陆淳《春秋集传纂例》、《春秋集传辨疑》和《春秋集传微旨》三书中大量的条目都载有“赵子曰”来看,赵匡之“损益”,不啻于另行撰作。赵匡如此大规模损益啖助《春秋集传集注》而形成的稿件,仍以啖助原书名为称还是改称它名?因无明确的史料记载,故难以确答。但是《中兴馆阁书目》、《玉海》、《宋志》等著录的赵匡《春秋阐微纂类义统》,却值得注意。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三五五载有赵匡《春秋阐微纂类义统自述》一文,内容全同于本节开头所引的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一《赵氏损益义第五》的文字。此《春秋阐微纂类义统自述》的出处已不可考,疑为《全唐文》编者缀合史志所载赵匡《春秋阐微纂类义统》书名和陆著所载《赵氏损益义第五》而成,而此举正可表明他们认为赵匡损益啖助著作而成者,即是此《春秋阐微纂类义统》。但是,据《玉海》引《中兴馆阁书目》云:

《春秋阐微纂类义统》十卷。皇朝章拱之作《春秋统微序》:赵氏集啖氏《统例》、《集注》二书,及己说可以例举者,为《阐微义统》十二卷。第三、四卷亡逸。今本同。赵匡,字伯循(原注:《国史志》同)。[5]757

章拱之主要生活在北宋仁宗朝,其中所谓的“今本同”,可能为南宋初《中兴馆阁书目》的编者所加,可知当时他们知见过《春秋阐微纂类义统》的十卷本传本。由章氏此叙说,以及书名中的“纂类”、“义统”字眼,可断定赵匡此书乃类同于啖助《春秋统例》和陆淳《春秋集传纂例》,是一部义例之作,其中采集了啖助《统例》和《集传集注》的部分内容。这类义例著作,多有所辅通,如啖助《春秋统例》辅通其《春秋集传集注》、陆淳《春秋集传纂例》辅通其《春秋集传》,赵匡此作,应辅通他对啖助《春秋集传集注》的损益稿。也就是说,赵匡加工啖助的遗著,除对《春秋集传集注》中“心所不安者,随而疏之”外,还基于“啖氏《统例》、《集注》二书”,撰成一部义例著作,定名为《春秋阐微纂类义统》。《全唐文》编者将赵匡的损益、撰著稿全归至《春秋阐微纂类义统》之下,显然不妥。?而由陆淳《春秋集传纂例》与《春秋集传》在内容、名称上的关联,类比认为赵匡《春秋阐微纂类义统》所关联者(即啖助《春秋集传集注》的损益稿)或曾独立成书,命名为《春秋阐微》,这一猜测不可谓无可能。

关于赵匡《春秋阐微纂类义统》的成书,日本学者户崎哲彦在引述《玉海》所载章拱之之说后,认为:

如果如章拱之所言,赵匡《阐微义统》是辑啖助二书和自说所成,那应该在内容上与陆淳纂会啖助和赵匡之说而成的《纂例》没有什么变化,但也很难想象为同一部书的别称。或是既有赵匡采啖助说而编的《阐微义统》,陆淳又在此基础上撰写了《纂例》,但是《纂例》中完全没有提及此事和书名,这很不自然。因此可以臆测为后人从《纂例》等书中以赵匡之说为中心辑录的,至少我认为《阐微纂类义统》这一书名与《微旨》、《纂例》、《统例》等书有某种关系。[2]468

户崎氏的这些认识,多有可商榷之处:其一,关于陆淳《春秋集传纂例》之成书,一般的说法是:“啖助书本名《春秋统例》,仅六(误,当为“三”)卷。卒后淳与其子异裒录遗文,请匡损益,始名《纂例》。”[1]123这易使人误认为《纂例》即是赵匡对《春秋统例》的损益稿,或由陆淳仅仅缀集啖、赵之例说而成。户崎氏显然沿依了这一误识,其实,陆淳《纂例》中不仅有啖、赵之说,更有他自己的例说。这不仅体现在卷一“鲁十二公谱并世绪第九”、卷八“姓氏名字爵谥义例第三十一”、“名位例第三十二”、“杂字例第三十三”等例目设立及其例文类编和解说上,?而且体现在对某些例目内容的完善上。如上引赵匡取舍三传义例中,义例(5)提到“凡三传经文不同,故传文亦异,今既纂会详定之”,这部分“纂会详定”的文字,今存于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九“三传经文差缪略第三十七”例目中。其中,主体部分的“凡二百四十处”,当为赵匡原作,而“续添三传经文差缪补缺”部分,则为陆淳所续补。凡此,均可证明赵匡《春秋阐微纂类义统》“在内容上与陆淳纂会啖助和赵匡之说而成的《纂例》没有什么变化”说之误。

其二,户崎氏又认为“或是既有赵匡采啖助说而编的《阐微义统》,陆淳又在此基础上撰写了《纂例》”。这一认识与笔者所见相同,但陆淳撰写《纂例》而对赵匡《阐微义统》的依据程度,仍须予以说明。笔者认为,陆淳撰写《纂例》并非被动抄录赵匡《阐微义统》,而是主动采择之。如《春秋集传纂例》卷五“用兵例第十七”于赵匡例说之后,陆淳补云:

或问淳曰:三传侵伐之例不当理则然矣,今用赵氏之例,何知必然?答曰:《春秋》书侵者凡五十有七,无事迹者莫知,其可验者亦可略举。……?

这是用问答的形式,解释《纂例》于《春秋》“用兵”何以用“赵氏之例”,反映出陆淳有着多个例说选用项,而“赵氏之例”仅是其中之一。由此可推知,陆淳《春秋集传纂例》中虽然有大量的赵匡例说,但它们是基于陆淳的认识和解说需要而被采入的。之所以如此,根本上是由例说乃用来辅通经文解说这一功能和性质决定的。两者间的密切联系,决定了不同的经文解说有着不同的例说系统。如上论及,赵匡的《春秋阐微纂类义统》用于辅通其对啖助《春秋集传集注》的损益稿,陆淳的《春秋集传》既然不同于此损益稿(此见下论),与之相辅通的《春秋集传纂例》的撰作,当然应以他自己的意见为本。

其三,如上所引赵匡取舍三传义例中的(1)、(2)、(5)、(7)、(8)等条,表明他特意整理过某些经文义例。陆淳总结赵匡加工啖助遗著的工作云:“(啖助)取舍三传,或未精研,《春秋》纲例,有所遗略。及赵氏损益,既合《春秋》大义,又与条例相通。”?亦可见赵匡曾用心于“条例”编撰,以相通于他所解释的“《春秋》大义”,不可谓“《纂例》中完全没有提及此事”。由此可见赵匡对义例的重视,再加上新的经文解说必有新的例说与之相辅通这一特殊关联,赵匡在啖助《春秋统例》的基础上撰成《春秋阐微纂类义统》,当是极有可能之事。又因经说与例说的密切关联,说到经说著作往往即含括其例说著作,故《春秋集传纂例》中完全没有提及赵匡此书名,并非“不自然”。如陆淳《重修集传义第七》是其撰作自述,其中正面叙说到的著作有《春秋集传》、《春秋集传辨疑》和《春秋逸传》,对于《春秋集传纂例》,却仅在说到三传不当义例辨析之所在时才侧面提及之。?

其四,如上引文,王应麟《玉海》所引《中兴馆阁书目》,记载南宋初该书目编者尚知见过赵匡《春秋阐微纂类义统》的当时传本。再如北宋仁宗嘉祐四年(1059年)进士策试的一道策题中,有语云:

唐陆质学于啖、赵,号为达者,其存书有《纂例》、《微旨》、《义统》,今之学者莫不观焉。?

此所谓的“存书”“《义统》”,即是《春秋阐微纂类义统》。既被列入策题且明确其作者归属,又云“今之学者莫不观焉”,说明当时人已广泛认可此书,这可证明它不是由后人辑录而成的伪作。而且,户崎氏臆测此书“为后人从《纂例》等书中以赵匡之说为中心辑录的”,不仅与赵匡的例说著作是基于啖助《春秋统例》而撰成的、其中必定包含部分啖助的例说这一撰作事实不合,而且与章拱之的描述“赵氏集啖氏《统例》、《集注》二书,及己说可以例举者,为《阐微义统》”不合。

赵匡《春秋阐微纂类义统》已久佚,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辑有一卷。该辑本用经解的形式编排,即就某条经文,辑录陆淳《春秋集传纂例》、《辨疑》和《微旨》中相关的赵匡之说,作为该条经文的解说。其疏误之处有:其一,如上所论,赵匡《春秋阐微纂类义统》本是义例之作,不应以经解的形式编排;其二,从陆淳三书中广集赵匡之说,皆归至《春秋阐微纂类义统》名下,显示出马国翰同《全唐文》编者一样,也持有认为赵匡损益啖助著作所成者即是此书的错误之见。其三,即便就具体经解而言,马氏所辑也如同其辑佚啖助《春秋集传》一样,存在着将《纂例》中的例说当作具体的经文解说以及辑录不全等缺误。

三、 陆淳的《春秋》学著作

(一)《春秋集传》、《春秋集传辨疑》、《春秋逸传》和《春秋集传纂例》。据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一《修传终始记第八》记载,他和啖异躬自缮写啖助遗著、“共载以诣赵子”、请赵匡损益后,“淳随而纂会之,至大历乙卯岁而书成”。陆淳的这一“纂会”工作,可分为“重修集传”和纂合例说两部分。

关于“重修集传”,陆淳在《春秋集传纂例》卷一《重修集传义第七》中作过详细叙述:

(啖助)取舍三传,或未精研,《春秋》纲例,有所遗略。及赵氏损益,既合《春秋》大义,又与条例相通。诚恐学者卒览难会,随文睹义,谓有二端,遂乃纂于经文之下,则昭然易见。其取舍传文,亦随类刊附。又《春秋》之意,三传所不释者,先生悉于注中言之,示谦让也,淳窃以为既自解经,理当为传,遂申己见,各附于经,则《春秋》之指朗然易见。……三传义例虽不当者,皆于《纂例》本条书之,而论其弃舍之意;其非入例者,即《辨疑》中论之。……其无经之传,《集传》所不取而事有可嘉者,今悉略出之,随年编次,共成三卷,名曰《春秋逸传》,则《左氏》精华无遗漏矣。

可见陆淳之所为:(1)统合啖助择取而又经赵匡损益的三传传文,作为“新传”列于经文之下;(2)将啖助、赵匡对三传传文的辨正,“随类刊附”;(3)将原先存于注中的啖助的经文解说,(连同赵匡解说),作为传而列于经文之下;(4)《春秋集传》所取舍的三传传文,符合义例规范的,皆于《纂例》相关条目言之,不符合义例规范的,著《辨疑》以论之;?(5)对于《左传》“无经之传,《集传》所不取而事有可嘉者”,“悉略出之”而集为《春秋逸传》。

这看似除却编成《春秋逸传》,从而解决了一个自啖助起就存在的如何对待《左传》无经之传的问题外,陆淳只是纂会啖助和赵匡之说而无所创作。其实不然,虽然陆淳编撰的《春秋集传》已久佚,我们无从籍之来了解他的创作状况,但是从流传下来的与《春秋集传》有着密切关联的《春秋集传辨疑》中,我们可以看到除啖、赵之说外,还有一些是陆淳的论说。如《春秋集传辨疑》卷一隐公“七年,叔姬归于纪”、“十年,公会齐侯、郑伯于中丘”条分别云:

《穀梁》曰: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无足道焉尔。按:不言逆者,皆夫自逆也。不书者,常事不书也。

《左氏》曰:盟于邓。按:此文与经不合,故不取。

这两条论说,都未标“啖子曰”或“赵子曰”,而作为按语书之,当是陆淳所自作。第一条论《穀梁》释经之误,第二条说《左传》所云与经不合,皆是解释《春秋集传》何以不取这两条传文。由其解释,可知此两条传文之舍弃,很可能是由陆淳所为。也就是说,陆淳编撰《春秋集传》,除却纂会啖、赵所取的传文外,他还做过一些取舍传文的工作。

关于纂合例说,是指陆淳纂合啖助、赵匡的例说,撰成《春秋集传纂例》。如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序》云:

啖子所撰《统例》三卷,皆分别条疏,通会其义;赵子损益,多所发挥,今故纂而合之。有辞义难解者,亦随加注释,兼备载经文于本条之内,使学者以类求义,昭然易知。其三传义例,可取可舍,啖、赵俱已分析,亦随条编附,以袪疑滞。名《春秋集传纂例》,凡四十篇,分为十卷云。[6]6239

可见,如同陆淳纂会啖助《春秋集传集注》和赵匡对它的损益而编成《春秋集传》一样,他纂合啖助《春秋统例》和赵匡的损益,编撰成《春秋集传纂例》。同《春秋集传》一样,《春秋集传纂例》中也包含着陆淳的创作。如上文所论及,《春秋集传纂例》除纂会啖、赵例说外,也载有陆淳补充的例说。此外,陆淳的创作之处至少还有:一,于“辞义难解”之处,随加注释,这既包括在经文下略引五家(左、公、穀、啖、赵)之传以释之,也包括在经文之外的解说中广加注释;二,在例目之内“备载经文”,即对啖助、赵匡虽设例目但所集经文尚不够全面者,陆淳作了详备的补充、完善。

由上述可见,陆淳至代宗“大历乙卯岁”(大历十年,775年)所编撰成的《春秋》学著作有:《春秋集传》、《春秋逸传》三卷、《春秋集传辨疑》和《春秋集传纂例》十卷。其中前二书已久佚,后二书现存。

(二)《集注春秋》。由吕温《代国子陆博士进<集注春秋>表》可知,陆淳还撰有一部《集注春秋》:

臣不揣蒙陋,斐然有志,思窥圣奥,仰奉文明。以故润州丹阳县主簿臣啖助为严师,以故洋州刺史臣赵匡为益友,考《左氏》之疏密,辨《公》、《穀》之善否,务去异端,用明本意。助或未尽,敢让当仁;匡有可行,亦刈其楚。辄集注《春秋》经文,勒成十卷。上下千载,研覃三纪,元首虽白,浊河已清。?

吕温是陆淳的弟子,这是他代陆淳撰写的进书表。关于陆淳这次进书的时间,由此表题中的“国子陆博士”及文中的“臣官忝国学”语,可知当在他任国子博士时。《旧唐书·陆质传》叙述其仕途经历云:“陈少游镇扬州,爱其才,辟为从事。后荐于朝,拜左拾遗。转太常博士,累迁左司郎中,坐细故,改国子博士,历信、台二州刺史。”因未有明确的记载,陆淳任国子博士的时间不明,但由此叙述,可知当在他任职左司郎中和信州刺史之间。据《旧唐书》卷二六《礼仪志》载,贞元十一年(795年)七月“二十六日,左司郎中陆淳奏曰:……”,可知此时陆淳尚在左司郎中任上。杨慧文根据吕温《祭陆给事文》中语“既而各沦风波,秦吾(吴)索居,迫屑无余;公高翔海郡”,以及温父吕渭卒于贞元十六年一事,确定陆淳外任信州刺史的时间为贞元十六年(800年)左右,[7]此说可从。也就是说,在贞元十一年至十六年之间的某个时段内,陆淳任国子博士,期间,?他向德宗进献了《集注春秋》。该书已久佚。

这里的问题是,陆淳的这部《集注春秋》与他在大历十年编成的《春秋集传》是什么关系?是否是同一部书?长久以来,学者多视此二书为同一部书,?不作区别,户崎哲彦却认为它们是两部不同的书,依据有三:

其一,若认为此二书为一,“这就与《代陆进书表》中的‘(啖)助或未尽敢让当仁,(赵)匡有可行,亦刈其楚。即《集注春秋》经文,勒为十卷。上下千载,研覃三纪的内容发生矛盾”。此矛盾是指:由《进书表》所云,可知“《集注春秋》是经赵匡的损益而成的”,而《春秋集传》却出自陆淳。

其二,陆淳“《重修集传义》有‘《春秋》之意,三传所不释者,先生(啖助)悉于注中言之,示谦让也。(陆)淳窃以为自解经,理当为传。[……]啖氏本云:《集传集注》已明集古人之说而掇其善者也。今作传者,但以释经之义不合在注中,标以啖氏。所以别于《左氏》、《公》、《穀》耳。其义亦不异于《集注》也。所以《重修集传》是原先啖助在《集传集注》中以自说加入注中的,由陆淳把其中直接解经的升格为传而重修的,在这个意义上,与《集注春秋》性质不同”。

其三,“如果是同一书,相当于《集注春秋·序》的《重修集传义》被收入于《纂例》,所以其制作必须是在《纂例》之前或平行的编纂。”然而,据吕温《进书表》题中的“国子博士”及文中的“臣官忝国学”、“上下千载,研覃三纪”,可知《集注春秋》“应该是陆淳为国子博士时的进书”,时间当在贞元十一年(795年)之后。?

户崎氏认为陆淳《春秋集传》和《集注春秋》当为二书的看法极具合理性,但他认为“《集注春秋》是经赵匡的损益而成的”的看法是错误的,他的论证也颇有疏误:

首先,上列第一条依据中的户崎氏引文,理解、点断皆误,合理的点断当为:“助或未尽,敢让当仁,匡有可行,亦刈其楚。即集注《春秋》经文,勒为十卷。上下千载,研覃三纪。”这是陆淳自云他对于啖、赵当仁不让而损益其解说,集注《春秋》经文而成此书。可知此书绝非“是经赵匡的损益而成的”,而是由陆淳损益啖、赵之说而撰成,与“重修《集传》”的作者并非不一致,因此户崎氏这一从不同作者入手来证明它们当为二书的论证不能成立。

其次,上列第二条依据中的户崎氏引文,亦有点断未妥之处,合理的点断为:“啖氏本云《集传集注》,已明集古人之说而掇其善者也。今作传者,但以释经之义不合在注中,标以啖氏,所以别于《左氏》、《公》、《谷》耳,其义亦不异于集注也。”其中“集传集注”可标作啖助的著作《集传集注》,但后一个“集注”,当是指编撰体例,不应理解为著作,因为陆淳写此《重修集传义》时,其《集注春秋》还远未成书。

再次,《重修集传义》是陆淳关于《春秋集传》修撰做法的说明,可视为《春秋集传》的《序》,而不应是《集注春秋》的《序》。

我们认为,陆淳的《春秋集传》和《集注春秋》确是两部不同的书,依据在于:

1.如上所论及,陆淳《春秋集传》撰成于代宗“大历乙卯岁”(775年),而其《集注春秋》则在贞元十一年(795年)以后成书,二者在撰成时间上相隔悬殊。柳宗元《唐故给事中皇太子侍读陆文通先生墓表》云:陆淳“既读书,得制作之本,而获其师友。于是合古今,散同异,联之以言,累之以文。盖讲道者二十年,书而志之者又十余年,其事大备,为《春秋集注》十篇,《辨疑》七篇,《微旨》二篇。”[8]209此处所谓的“讲道者二十年”和“书而志之者又十余年”,如果是前后关系,则自陆淳初从啖助受学的肃宗上元元年(760年)算起,至代宗大历十四年(779年),为陆淳“讲道”的时段,其中包括了自大历五年至十年陆淳整理啖助遗著、请赵匡损益进而纂会啖赵之说而成《春秋集传》等书的这五年时光,他“书而志之”的“十余年”,则在大历十四年以后,而这正与上文所论《集注春秋》的撰成时间相合;如果是泛称,则去除已知的自大历五年至十年陆淳整理遗著、纂会著书的五年,尚有近十年的“书而志之”时间,期间,陆淳必有新作,而其中就应包括这部《集注春秋》。

2.《春秋集传》中虽不乏陆淳的创作,但主体部分还是抄录、纂集的啖助、赵匡之作。而《集注春秋》,如上引吕温《代国子陆博士进<集注春秋>表》云,乃是由陆淳“考《左氏》之疏密,辨《公》、《穀》之善否,务去异端,用明本意。助或未尽,敢让当仁;匡有可行,亦刈其楚。辄集注《春秋》经文”而成。即《集注春秋》是由陆淳创作而成,虽然它汲取了啖、赵及三传的合理解说。

3.前引陆淳《重修集传义第七》云:“《春秋》之意,三传所不释者,先生悉于注中言之,示谦让也,淳窃以为既自解经,理当为传,遂申己见,各附于经。”可知陆淳对于《春秋》“传”、“注”体例的区分,极为明确,因此对于《春秋集传》、《集注春秋》书名中的“集传”、“集注”,决不会不作分别而混同之,因为这一名称差别很可能表示二书在体例上有所不同。如上所论及,陆淳《春秋集传》条目的基本格式是:在每条经文之下,依次列有(1)啖助、赵匡及陆淳摘取的三传传文,(2)啖助和赵匡的经解,(3)啖助、赵匡及陆淳的取舍三传之义。从陆淳《春秋微旨》所引“啖氏曰”、“赵氏曰”来看,其中啖助、赵匡的经解多从总体上解说某条经文。对于《集注春秋》,从吕温代书的《进<集注春秋>表》特意云“辄集注《春秋》经文”来看,其条目的基本格式,很可能是在每条经文之下,列有从经文的字词入手,通过摘取三传及啖助和赵匡之说、再补以陆淳已说而对其所作的注解,或还附有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总体性解说。

4.据柳宗元所作陆淳《墓表》云,及陆淳“《春秋集注》十篇,《辨疑》七篇,《微旨》二篇”“出焉,而先生为巨儒。用是为天子争臣,尚书郎、国子博士、给事中、皇太子侍读”。[8]209可知陆淳凭其《春秋》学著作而获得极大声誉,其学亦得到朝廷认可;而且“永贞革新的盟友”柳宗元、韩泰、韩晔、凌准、吕温等,皆曾师事或私淑于他。陆淳如此崇高的学术声誉和地位,仅靠纂会啖助、赵匡之说而于“大历乙卯岁”(775年)成书的《春秋集传》、《纂例》和《辨疑》等书,未必就能够达成,而必定有赖于他自己的著作和学说。事实上,陆淳去逝后他备受柳宗元等人推崇的著作中,如《墓表》所示,就有《春秋集注》。再如柳宗元《答元饶州论春秋书》云:“《春秋》之道久隐,而近乃出焉。京中于韩安平(泰)处始得《微指》,和叔(吕温)处始见《集注》,恒愿扫于陆先生之门。”[8]819所提到的也有此书。

学术界还有一个流传久远的观点,认为陆淳《集注春秋》即是其《春秋集传纂例》之异名,二者是同一部书。如清人何焯(1661-1722年)《义门读书记》于柳宗元《陆文通先生墓表》中语“为《春秋集注》十篇”下注云:“《新唐书》:助卒,质与其子异裒录助所为《春秋集注》、《总例》,请匡损益,质纂会之,号《纂例》。盖今所传《纂例》者,即《集注》之异名也。”?于柳宗元《答元饶州论春秋书》中语“尽得《宗指》、《辨疑》、《集注》等一通”下注云:“《集注》岂《纂例》之异名耶?”?

杨慧文亦持此说,在“今人皆以《纂例》十卷和《集注》十篇,两者卷数相合,因而断为《纂例》即《集注》”之外,另出论据云:“我们又查陆质所写《重修集传义》(《纂例》卷一),其中说:‘啖氏本云《集传集注》,已明集古人之说,而掇其善者,今作《传》者,但以释经之义不合,在于注中标以啖氏,所以别于左氏公谷耳,其义亦不异于集注也。从‘其义亦不异于集注也这句话,可见在陆质看来,《春秋集传纂例》与《春秋集注纂例》两者是一个意思,而贞元十二年陆质向德宗进献的‘集注春秋经文十卷,无疑就是今天所见的《纂例》,或者最早的书名便是《春秋(啖)赵集注纂例》,简称《春秋集注》或《集注》,后来改为今名。”[7]

陈光崇也接受了何焯之说,且作论证:依前引《全唐文》所载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序》和吕温《代国子陆博士进集注春秋表》所述这两部书的修撰情况“相同”,认为两书“内容完全相同”;“据《进书表》说,《集注春秋》‘覃延三纪而后成书,那么此书开始编撰当在大历初期。《修传始终记》也载明《春秋集传纂例》始撰于大历之初,彼此编撰的时间又相同。而且两书各为十卷,卷数也相同。这就可以证明《集注》与《纂例》本为一书。”?

由前文所述,我们知道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和《集注春秋》不仅撰成时间相差二十余年,而且一部是义例之作,一部是经文注解,内容体例完全不同,二者绝不是互为异名的同一部书。何焯之所以得出这一错误认识,是因为他将《新唐书·啖助传》所载陆淳与啖异裒录的啖助遗著《春秋集注总例》,理解为《春秋集注》、《总例》二书,又将柳宗元《答元饶州论春秋书》中所说的陆淳《春秋集注》,与此“《春秋集注》”混为一谈,遂视经赵匡损益后由陆淳纂会成的《春秋集传纂例》,与此“《春秋集注》”相承相合。其实,此传文中的“《春秋集注》”,乃是啖助《春秋集传集注》的略称,“春秋集注”、“总例”非为二书,实是《春秋集注总例》,如此方可与传文所云基于它而形成的义例著作《春秋集传纂例》相一致;且如前所论,柳宗元《答元饶州论春秋书》中所说的陆淳《春秋集注》,与传文中的“《春秋集注》”是作者和撰成时间都不同的两部书。

杨慧文论证的差误,在于他认为陆淳“重修集传”就是编纂了现存的《春秋集传纂例》、《春秋集传辨疑》和《春秋微旨》三书;如上所引,遂将《重修集传义》中语作了错误的理解、点断,视之为陆淳关于《春秋集传纂例》和《春秋集注纂例》“两者是一个意思”的说明;又将陆淳向德宗进献的《集注春秋》与《春秋集注纂例》相比附,进而认为《春秋集注》即是《春秋集传纂例》。其实,如前所论,陆淳“重修集传”是对经赵匡损益过的啖助《春秋集传集注》重加修订,而成《春秋集传》,上引《重修集传义》中语即是对《春秋集传》修撰做法的说明,《纂例》、《辨疑》和《微旨》皆为陆淳所另撰;《春秋集传纂例》与陆淳向德宗进献的《集注春秋》在内容体例、撰成时间上都不相同。

陈光崇的论证亦颇有疏误:《春秋集传纂例序》和《进集注春秋表》所云相同的是两书的来源和损益次第,而于所撰书已明确标出不同——前者是义例之作,而后者是“集注《春秋》经文”之作,内容体例完全不同;如前注户崎哲彦所论,《进书表》所云陆淳《集注春秋》“覃延三纪”而后成书,其起始时间当自陆淳始从啖助受学的肃宗上元元年(760)算起,而陆淳《春秋集传纂例》撰作于代宗大历五(770年)至十年(775年)间的后期,二者着手编撰的时间并不相同;二书卷数相同,亦决不可作为定其是同一部书的依据。

(三)《春秋微旨》。陆淳现存著作中还有一部《春秋微旨》。关于这部书,有三个存疑的问题:一是它与啖助《春秋集传集注》的关系及其撰成时间;二是该书的书名问题;三是该书的卷数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户崎哲彦认为,“《纂例》、《辨疑》中不见《微旨》书名,恐为大历十年(七七五)以后之作”。[2]474杨慧文却认为“陆质是在完成《纂例》一书以后,再以啖助《春秋集传集注》为基础又作一分为二,形成《辨疑》和《微旨》二书”;之后,经不断修改,他在“贞元十六年前后外任刺史期间才把《辨疑》和《微旨》两书最后定稿”。[7]

确如户崎氏所言,陆淳《纂例》、《辨疑》中未提及《微旨》。如前文所引,《纂例》卷一《重修集传义第七》却提到了《纂例》、《辨疑》和《春秋逸传》:“三传义例虽不当者,皆于《纂例》本条书之,而论其弃舍之意;其非入例者,即《辨疑》中论之……其无经之传,《集传》所不取而事有可嘉者,今悉略出之,随年编次,共成三卷,名曰《春秋逸传》。”《纂例》和《辨疑》是辅通《春秋集传》之作,《春秋逸传》乃编次《集传》所不载的《左传》嘉事。在这篇遍说与《春秋集传》相关著作的文章中,陆淳却未提及《微旨》,这似乎表明他于大历十年(775年)修撰成的著作中,并没有《微旨》一书。也就是说,该书的撰作与陆淳纂会啖、赵著作而成《春秋集传》无关。《春秋微旨》卷上前附《序》中的陆淳语,似可说明《微旨》的撰作当在大历十年之后:

今故掇其微旨,总为三卷。……其有与我同志、思见唐虞之风者,宜乎齐心极虑于此,得端本清源之意。而后周流乎二百四十二年褒贬之义,使其道贯于灵府、其理浃于事物,则知比屋可封、重译而至,其犹指诸掌尔。宣尼曰:如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矣。岂虚言哉!岂虚言哉!?

陆淳于此表达了《春秋微旨》的意义,其中极为强烈的现实关怀和积极的用世之意,与《春秋集传纂例》卷一所收陆淳文章体现出的对啖、赵学说忠实编纂和谦恭对待的观念相比,明显不同。吕温《祭陆给事文》云陆淳“德宗旁求,始宾明庭。拔乎其伦,聿骏有声,实欲以至公大当之心沃明主之心,简能易知之道大明主之道”。?可知陆淳在德宗建中年间(780-783年)入朝为官伊始,即凭其学说识见发为声誉,且欲得君行道。其后虽“难得易失,怡然退保”,但“发吾君聪明、跻盛唐于雍熙”仍是他一贯秉持的志愿。而《微旨》序言中的用世观念正与此相契合,这似可证明《微旨》当撰作于大历十年之后,甚至是建中年间陆淳入朝为官之后。

关于该书的撰成时间,户崎哲彦认为从大历十年开始撰作,至贞元十一年(795年)完成。[2]490如上引文,杨慧文却认为陆淳“贞元十六年前后外任刺史期间才把《辨疑》和《微旨》两书最后定稿”。吕温《祭陆给事文》中有语云:“既而各沦风波,秦吴索居,某非出非处,迫屑无余。公高翔海郡,与道虚徐,犹念垂训,研覃若初。作君臣得失之图,成《春秋》不刊之书。”是谓陆淳于贞元末外任信、台二州刺史期间曾撰成《春秋》著作。陆淳晚年所撰《春秋》学著作中,《集注春秋》在此前他任国子博士时已进献朝廷,则此时所成的“《春秋》不刊之书”,抑或就是《春秋微旨》。又,柳宗元《答元饶州论春秋书》云:“京中于韩安平处始得《微指》,和叔处始见《集注》,恒愿扫于陆先生之门。及先生为给事中……始得执弟子礼。”此可证贞元二十一年初陆淳从台州被召还为给事中前,其《春秋微旨》已撰成,且已在京中流传。

关于史志书目所载该书书名之差异,清人周中孚曾在读海昌陈氏义和堂刊巾箱本《春秋集传微旨》时做过梳理:

《四库全书》著录无“集传”二字,《新唐志》、《读书志》及朱氏《经义考》俱同。《崇文目》、《通志》、《宋志》俱作《集传春秋微旨》(原注:《宋志》“传”误为“注”)。焦氏《经籍志》作《春秋集传微旨》,与今本同。?

此名称差异,并非仅仅出于流传过程中的无谓改删,其中或蕴含着对该书体例、依附关系等的不同认识:《崇文总目》等所录前有“集传”二字,意在标示该书的“集传”体例;《宋志》所录前加“集注”二字和《国史经籍志》等所录于“春秋”后加“集传”二字,标示《微旨》之所出及其与陆淳《集注春秋》、《春秋集传》的辅通关系,如前引杨慧文“(陆淳)以啖助《春秋集传集注》为基础又作一分为二,形成《辨疑》和《微旨》二书”说,即沿依了这一思路;《新唐志》等所录名为“春秋微旨”,则标示着该书的独立性。据陆淳《春秋微旨序》云,其内容是就《春秋》“事或反经而志协乎道、迹虽近义而意实蕴奸、或本正而末邪、或始非而终是”之介于疑似之间者,并委曲发明,独立成书,与陆淳《春秋集传》、《集注春秋》之撰作无关。其基本体例,是在经文条目下,先列三传,次列啖、赵解说,最后以“淳闻于师曰”起文附列陆淳己说,故称之为“集传”,当属恰当。因此,此书名为“集传春秋微旨”,最为合理,“春秋微旨”可视为简称,而《宋志》“集注春秋微旨”和明代焦竑《国史经籍志》以后的“春秋集传微旨”之称,则易生误解。

关于该书的卷数,柳宗元《陆文通先生墓表》云“《微指》二篇”,《新唐志》、《崇文总目》、《直斋书录解题》、《玉海》等皆作二卷,《中兴馆阁书目》、《通志》、《宋志》等皆作三卷,《郡斋读书志》却记作六卷。如前引《春秋微旨序》,陆淳实自称“掇其微旨,总为三卷”。《郡斋读书记》所记六卷,或出于所据版本卷数之分析,而对于二卷与三卷记载的差异,四库馆臣认为“或校刊柳集者误三篇为二篇,修《唐书》者因之”,[1]213遂使以后书目相沿而致误。此说可从,当以三卷为确。

(四)《春秋宗旨》。柳宗元《答元饶州论<春秋>书》提到他所见到的陆淳著作:

京中于韩安平处始得《微指》,和叔处始见《集注》,……复于亡友凌生处尽得《宗指》、《辨疑》、《集注》等一通。

可知陆淳著作中似有一部名为《春秋宗旨》者。但是“蒋之翘本《柳集》文中《宗旨》作《微旨》”,[2]473这一改动,显示出蒋氏不认为“宗旨”是另外一书,而是“微旨”的字误。户崎哲彦却认为是陆淳(或啖助)的另一著作:

《纂例》卷一有《春秋宗指议第一》,似乎有《宗旨》一书的存在。《纂例》卷一收入八篇,……具有总论的性质。而且各篇又等于是个别书的序文,感觉是将其辑录而成一卷的。另据考证,《啖氏集传集注第三》相当于啖助撰《春秋集传集注》的序,《啖氏集注义例第四》相当于其凡例,《赵氏集传损益义第五》相当于赵匡撰《春秋阐微类纂义统》的序,《重修集传义第七》相当于陆淳撰《重修春秋集传》的序。如果确实如此,《春秋宗旨议第一》或是《春秋宗指》的序,或者自身曾作一篇独立的论文而通行,虽然不能速断。但是我认(为)与《柳集》所云乃同一物,因此无需像蒋之翘本那样整合为《微旨》。《春秋宗旨》的内容是陆淳介绍啖助的学说,如果曾经作为独立的论文而通行,那么也可以看作是啖助的著作。[2]473

除《赵氏集传损益义第五》当是赵匡对于损益啖助《春秋集传集注》所作的说明,而不应是其义例著作《春秋阐微类纂义统》的序外,引文中户崎氏其余的“序文”、“凡例”说大体可信,但据此规律不可简单推得“《春秋宗旨议第一》或是《春秋宗指》的序”。因为《春秋宗指议第一》已完整记述了啖助对《春秋》宗旨的认识,假若它仅是一篇序言,很难想象其本书的内容会是什么——对《春秋》宗旨的阐述属于总论,毕竟不同于经解之铺陈。又,认为此《宗旨》或即是“自身曾作一篇独立的论文而通行”的《纂例》卷一中的《春秋宗指议第一》,这一看法本来就是无史料可证的臆测,其成立逻辑亦存疑点:其一,《春秋宗指议第一》与《纂例》卷一啖助的其他文章及赵匡的文章、乃至《纂例》卷二后的本文一样,文中一些文字后都载有陆淳的注。这种形式上的统一,说明陆淳不晚于大历十年而编成的《纂例》中,就包括这八篇归为卷一的文章。问题是,既然《春秋宗指议第一》已收入《纂例》,为何还要作为“一篇独立的论文而通行”?其二,《春秋宗指议第一》除第一段解释“此经所以称‘春秋者”为陆淳所加外,其余内容是啖助对《春秋》宗旨的论说,赵匡和陆淳对《春秋》宗旨的认识与之有异,分别见于《纂例》卷一《赵氏损益义第五》和《春秋微旨序》。既然陆淳曾纂会啖、赵之说,且晚年更重自立为说,那么为何作为“一篇独立的论文而通行”的仅是啖助《春秋宗指议第一》而无赵匡及其自己的《春秋》宗旨说?凡此,可见户崎氏所持的“宗旨”为陆淳(或啖助)著作的观点尚缺乏坚实的依据,就目前所见史料而言,如蒋之翘一样视之为“微旨”字误当更为稳妥。

结论

由上论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啖助著有《春秋集传集注》和《春秋统例》。前者的基本体例为:在《春秋》经文之后,列载所摘取的三传传文;在传文之后,附有对不当传文的辨驳,以及啖助的经文解说,是谓“注”,它杂糅了旧注和啖助己说。马国翰不仅误分之为《集传》、《集注》二书,而且所辑啖助《春秋集传》条文中多有未妥者。后者是一部义例之作,或被称作“《春秋例统》”,《新唐书·啖助传》所谓的“《春秋集传总例》”与之实为一书。

2.赵匡全面损益了啖助的《春秋集传集注》和《春秋统例》。对于前者的损益,他不是直接删削、补充和替换啖助原文,而是于啖助原文条目之外,依据原体例和自己的见解,重新取舍三传、辨正传文、解说经义。其所成《春秋集传集注》损益稿,或名为《春秋阐微》。基于啖助《集传集注》和《统例》二书,赵匡撰成一部义例著作《春秋阐微纂类义统》,以辅通《集传集注》损益稿。马国翰和《全唐文》编者等都误认为赵匡损益啖助著作所成者即是《春秋阐微纂类义统》,而忽略了其更为重要的《集传集注》损益稿。

3.至唐代宗大历十年(775年),陆淳纂会啖助、赵匡的著作,编撰成《春秋集传》、《春秋集传纂例》和《春秋集传辨疑》,且集《春秋集传》所不取的《左传》嘉事为《春秋逸传》。《春秋集传》的编撰体例,依仿啖助《春秋集传集注》,但有所变更:将啖助置于“注”中的经解,以及赵匡的经解,与三传传文相并列而为传。陆淳任国子博士时所进的《集注春秋》,既非与《春秋集传》为同一书,也非《春秋集传纂例》之异名,而是由他另行创作而成。陆淳《春秋微旨》很可能撰成于他任信、台二州刺史期间,与他之前纂会啖、赵著作而成《春秋集传》无关。这显示出陆淳《春秋》学的创造性和个人成就。柳宗元《答元饶州论<春秋>书》所提到的陆淳著作“《宗旨》”,应是“《微旨》”字误,非另为一书。

注释:

①载《彦根论丛》第二四〇号(1986年10月),第87-110页。译文载《中国文哲研究通讯》第十一卷第二期(2001年6月),第31-50页;又载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台北:中研院文哲所,2002年,第468-469页。

②载《山东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又载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第113-126页。

③载中国唐史学会编《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93年,第206-213页;又载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第61-72页。

④东吴大学中国文学系硕士学位论文,1999年,

⑤啖助《啖氏集传注义第三》,见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⑥关于二书的存在形态,杨慧文认为“啖助的旧稿名为《春秋集传集注》,另又有《统例》附于后面”(见杨氏作《陆质生平事迹考——柳宗元交游考》),但此“附后”说缺乏材料依据,本文不取,仍视之为两部独立的书。

⑦陆淳《春秋集传辨疑凡例》,陆淳《春秋集传辨疑》前附,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这一说法易使人误解为啖助于“注”中所解释的仅是“三传所不释”之经,即无传之经,其实不然,陆淳之意是三传所未释及的《春秋》经文之意,啖助都在注中做出了解释。

⑨啖助《啖氏集注义例第四》,见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一。

⑩如下文所论,陆淳编撰《春秋集传纂例》,曾对啖助《统例》及赵匡损益稿例目中的经文作过补充,故此处云“部分经文”为确。

?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未转录陆淳于每条末所作的注解。

?章群《啖、赵、陆三家<春秋>之说》,见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第74页。另外如刘乾云:“啖助死后,陆淳同啖助的儿子啖异,携啖助著述请教赵匡,然后由陆淳会总编纂。又经五年,到大历十年乙卯岁(七七五)成书,即现在我们尚能看到的《春秋集传纂例》十卷。”(刘氏作《论啖助学派》,见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第5页)赖亮郡云:“(啖)助殁后,淳携其遗稿请益友赵匡加以损益。代宗大历十年(七七五),淳随啖、赵二人之说而纂会之,成《春秋集传纂例》十卷、《春秋集传辨疑》七卷。”(赖氏作《中唐新<春秋>学对柳宗元的影响》,见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第132页)是皆忽略了陆淳纂会啖助《春秋集传集注》和赵匡损益稿而编成《春秋集传》。

?吉原文昭《关于唐代<春秋>三子的异同》,见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第345页。按,其中所谓的“晁公武曾就《统例》、陈振孙曾就《集传集注》和《统》(例)进行过评论”,当指晁公武《郡斋读书志》于陆淳“《春秋纂例》十卷”条、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于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十卷、《辨疑》七卷”条引述相关序说而说及啖助《统例》和《春秋集传集注》;所谓的“但这些评论已并不存在”,很可能翻译有误,实际意思当是指啖助的这两部书并不存在。

?朱刚《从啖助到柳宗元的“尧舜之道”》,见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第185页注①。又,朱刚在其著作《唐宋“古文运动”与士大夫文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二章《“古文运动”与“新儒学”的进展》中,引录了一段陆淳《春秋集传微旨》卷上中的“淳闻于师曰”文字,认为“此段议论,原来或在啖助的《春秋集传》里,或为陆淳从啖助处耳闻”(第48页)。可见他对《春秋集传微旨》中“淳闻于师曰”之来源的看法,后来有所改变。

?或称“啖子云”、“啖氏云”、“啖氏曰”,本文不烦作说明,一并以最常见的“啖子曰”称之。

?陆淳《春秋集传微旨》卷上,《学津讨原》本。

?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二“婚姻例第十三”。

?前引啖助《集传注义》云“又撮其(《春秋集传集注》)纲目,撰为《统例》三卷,以辅《集传》通经意焉”,可知凡例亦出自《春秋集传集注》,但这类凡例概说,难以确定其具体当归至哪条经文,更不能视之为某条经文的全部解说。

?陆淳自道曾“秉笔执简侍于啖先生左右十有一年”,又称“以故润州丹阳县主簿臣啖助为严师,以故洋州刺史臣赵匡为益友”(吕温:《代国子陆博士进<集注春秋>表》,吕氏著《吕衡州文集》卷四,《粤雅堂丛书》本),故其所闻之“师”,必指啖助无疑。

?陆淳《春秋集传微旨》卷上。

21.陆淳《修传始终记第八》,陆氏著《春秋集传纂例》卷一。

22.杨慧文亦指出:“以后赵匡又作所谓‘损益的工作,这并非改变原来的体例,也不是删改啖助的观点,而是在此基础上‘损益三传,又附上他自己的见解。”(见杨氏作《陆质生平事迹考——柳宗元交游考》)

23.陈光崇云:“赵匡著有《春秋阐微纂类义统》十卷……自述其撰述经过云:‘啖先生集三传之善,以说《春秋》,……惜其经文大意,或未标显;传之取舍,或有过差。……予因寻绎之次,心所不安者,随而疏之。(《春秋集传纂例》卷一《赵氏损益义》第五)这表明赵氏此书是在啖著的基础上自述所得之作。”(陈氏作《中唐啖赵学派杂考》,见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第64页)是亦误将赵匡的损益、撰著稿全归至《春秋阐微纂类义统》之下。

24.这些例目内,无其他例目中常见的“啖子曰”或“赵子曰”,而或标“陆淳曰”,或自设问答,据此可断定这些例目的设立及其解说,乃由陆淳所为。

25.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五。

26.陆淳《重修集传义第七》,陆氏著《春秋集传纂例》卷一。

27.陆淳《重修集传义第七》云:“三传义例虽不当者,皆于《纂例》本条书之,而论其弃舍之意。”这是《春秋集传纂例》正文中唯一一次提及此书。

28.程颢、程颐:《河南程氏文集》卷二,见《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第466页。按:此叙述似将《义统》归为陆淳的著作,郑樵《通志》卷六三“《春秋》”亦署此书作者为陆淳,且归之入“传论”类而非“条例”类,此歧异之原因,尚待进一步考索。

29.即“三传义例虽不当者,皆于《纂例》本条书之,而论其弃舍之意;其非入例者,即《辨疑》中论之”。其意思稍嫌隐晦,更明确的说法见《春秋集传辨疑·凡例》:“《集传》取舍三传之义,可入条例者于《纂例》诸篇言之备矣。其有随文解释、非例可举者,恐有疑难,故纂啖、赵之说,著《辨疑》。”

30.吕温:《代国子陆博士进<集注春秋>表》,吕氏著《吕衡州文集》卷四。

31.户崎哲彦认为,吕温《代国子陆博士进<集注春秋>表》中“有‘上下千载,研覃三纪,意思是陆淳师事啖助,钻研有着千年研究史的《春秋》学,三纪即三十六年。因此从入门的上元元年(760)算起,经过三十六年就是贞元十一年(795)”(户氏作《关于中唐的新<春秋>学派——以其家系、著作、弟子为中心》,见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第478-479页),这也就是陆淳撰成《集注春秋》的大约时间。此推算结果,正与本文推算的进书时间相合。然而户崎氏亦将此陆淳《集注春秋》撰成的时间(贞元十一年)定为其进书时间,笔者认为所谓的“研覃三纪”,当是个大约时间,不见得就确指36年后的贞元十一年。另外,王溥《唐会要》卷三一载:贞元十九年,“给事中陆贽(质)著《集注春秋》二十卷、《君臣图冀》三十五卷,上之。”(《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如文中所论,陆淳进《集注春秋》时任国子博士,在他去逝的贞元二十一年初,从台州刺史任上召还才被任为给事中,由此职衔差误,可断定其记载的陆淳进《集注春秋》的时间恐不确,今不取。

32.如吉原文昭认为,“《陆质传》等书中所说的《集注春秋》应该是《重修集传》”(吉氏作《关于唐代<春秋>三子的异同》,见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第391页)。

33.参见户崎哲彦《关于中唐的新<春秋>学派——以其家系、著作、弟子为中心》,见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第478-479页。

34.何焯:《义门读书记》卷一“陆文通先生墓表”条,中华书局,1987年,第615页。按,标点为笔者所加。

35.何焯:《义门读书记》卷二“答元饶州论春秋书”条,第652页。按,标点为笔者所加。

36.陈光崇:《中唐啖赵学派杂考》,见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第68-69页。按,张稳蘋亦持何焯之说,其论证与陈光崇如出一辙(见张氏作《啖、赵、陆三家之<春秋>学研究》,第77-79页),此不赘引。

37.陆淳:《春秋集传微旨》卷一。

38.吕温:《祭陆给事文》,吕氏著《吕衡州文集》卷八。

39.周中孚:《郑堂读书记》卷十“《春秋集传微旨》三卷”条,《吴兴丛书》本。按,《四库全书总目》和书前提要所著录,确如周氏所言,为“春秋微旨”,但是四库本各卷卷首所题,却是“春秋集传微旨”。

参考文献:

[1]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M].北京:中华书局,1965.

[2]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C].台北:中研院文哲所,2002.

[3]朱彝尊.经义考[M].北京:中华书局,1998.

[4]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M].扬州:广陵书社,2004.

[5]王应麟.玉海[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1987.

[6]董诰等编.全唐文[M].中华书局,1983.

[7]杨慧文.陆质生平事迹考——柳宗元交游考[J].山东大学学报,1988(3).

[8]柳宗元.柳宗元集[M].中华书局,1979.

作者简介:葛焕礼,山东沂源人,历史学博士,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唐宋学术史、《春秋》学史。

(责任编辑: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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