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合作规制:英国法律服务规制体制改革及其启示
2014-06-22李洪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李洪雷
健全的法律服务规制体制对于保护法律服务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均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法律服务的规制体制也逐步建立。我国目前的法律服务规制体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为政府规制,其主体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另一为行业自我规制(自律管理),其主体是律师协会,但实际运行受到政府的高度控制。现行的“两结合”规制体制受到很多批评。但一些观察者认为,这一体制过分重视政府在法律服务规制中的作用,不适应法律职业对行业自治的特殊要求,因此呼吁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权,并放松政府的规制。
英国具有发达的法律服务市场和相对完善的法律服务规制体系。〔1〕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各有自己独立的法律服务规制体制,本文中的英国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近年来,英国的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国际国内市场变革的新挑战,在这种背景下,英国议会在2007年通过了《法律服务法》,对其法律服务规制体系做了很大的改革。英国这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弱化传统的法律职业团体自我规制,同时强化公共规制,包括设立了一个法律服务理事会作为独立规制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对职业团体的自我规制进行规制;另外还设立了一个法律申诉局,为法律服务市场中的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的自我规制被取消,它们尽管受到更多的控制,但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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