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天休息日都哪去了?
2014-06-21
农民科技培训 2014年6期

有约在先,侵占休息日
[案例]李某与某个体医院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对双休日约定:每周休息一天,不发放任何形式加班费。李某表示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事后,李某感觉心理不平衡,工作满2年时提出辞职。在结算工资时,李某要求院方补发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及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院方以双方约定在先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双方关于休息日及加班费的约定虽有李某签字,但因部分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二)、(三)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李某每周双休日都要加班一天,无论李某是否签字,只要医院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法定假日工作,就必须分别按200%、3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又由于该医院未能足额支付李某的加班费,违法在先,即使李某提出辞职,医院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只要支付加班费,随意“买”走休息日
[案例]2013夏季,因受连续多日高温影响,王某所在的冷饮制品公司经与工会、生产车间工人协商,从6月中开始,员工每月可(选日)休息2天,每天下午延长工作时间一个半小时。公司除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还免费提供晚餐。连续工作3个月后,王某因受不了几乎没有休息日的工作,提出辞职得到公司的同意。在结算时王某提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4年整,应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公司以不欠加班费、且王某主动辞职为由予以拒绝。……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