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欧盟木材法案》对中国木质林产品出口的影响

2014-06-13李晓燕刘燕娜

台湾农业探索 2014年4期
关键词:木制品林产品原木

李晓燕,赵 洁,刘燕娜

(福建农林大学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欧盟是中国木质林产品的第二大出口市场,在木质林产品出口贸易中占据重要的战略地位。2008年中国对欧盟木质林产品出口额达47.50亿美元,占中国木质林产品出口额18.9%。2011年中国对欧盟出口额则达到59.69亿美元,出口欧盟的木质林产品所占比重基本呈上升趋势,在2008年达到最大,随后呈现下降趋势,但基本都在15%以上。

中国是世界木质林产品生产与出口大国,也导致木材原料严重依赖进口。2000年以来原木进口额逐年攀升,2012年达72.51亿美元。其中,俄罗斯是中国最大的原木进口国,从俄罗斯进口的原木总额2011年21.14亿美元,占总进口额的25.56%;2012年从俄罗斯进口额大15.62亿美元,占总进口额21.54%。其他主要进口国有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刚果等。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等,被认为是木材合法性较低的国家,是非法砍伐较严重的地区[1]。而《欧盟木材法案》禁止非法木材进入欧盟市场,可见《欧盟木材法案》的实施可能对中国木质林产品出口欧盟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将从实际角度出发,探索《欧盟木材法案》对中国木质林产品出口的实际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1 《欧盟木材法案》出台的背景和内容简介

为了打击非法采伐,2003年5月欧盟实行了名为“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计划”(FLEGT),以保证只有按照生产国国内法规生产的木制品才能进入欧盟,努力减少欧盟对非法木材的消耗。同时致力于和木材生产国(合作伙伴国)签订《自愿合作伙伴关系协议》(VPA)。但是这些协议都是基于自愿的基础,对限制非法木材没有法律强制力,对非法木材在欧盟市场上的消费情况基本没有改观[2]。《欧盟木材法案》是FLEGT计划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对VPA的强化和补充。

2010年10月欧盟正式颁布了《欧盟木材法案》(以下简称《法案》),2012年7月6日颁布了实施细则并于2013年3月3日正式实施,强制规定了将木材和木制品首次投放内部市场的运营商的义务,以及贸易商的义务。要求运营商实施尽职调查体系,保证输入欧盟的木材及木制品的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林场),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的基本资料齐全,防止非法木材的输入。

《法案》禁止非法来源的木材及木制品进入欧盟市场,适用的木材和木制品不包括用于回收的木材和纸制品,针对的对象是首次将木材和木制品投放内部市场的运营商、在内部市场购买或出售已经投放市场的木材和木制品的贸易商。并且明确规定“非法采伐”指违反采伐国适用法规进行的采伐,规定持有FLEGT证书或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认可的木材自动符合《法案》的要求。《法案》涉及到的相关产品有其他原材(HS4401)、原木(HS4403)、锯材(HS4406、4407)、单板(HS4408、4409)、人造板(HS4410、4411、4412、4413)、木制品(HS4414、4415、4416、4418)、木浆(HS4701、4702、4703、4704、4705、4706)、纸及纸板(HS48)、预制建筑(HS940600)和木制家具(HS940330、940340、940350、940360、940390)。

对运营商的要求是要进行尽职调查,贸易商则需要履行可追溯性义务。除了对运营商和贸易商提出要求之外,还要求各成员国指定一个或多个主管部门。还可以申请有专业资质、在欧盟依法成立并且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的监督机构。尽职调查体系是《法案》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它要求运营商能够获取并提供完备的信息,包括产品描述、产品名称和种类,以及树种的常用名称、树种学名;采伐国甚至更具体到木材采伐地、采伐区域;数量(以体积、重量或单位数量表示);供货商的名称和地址;木材和木制品供应对象—贸易商的名称和地址;表明木材和木制品符合适用法规的文件或其他信息。尽职调查体系还规定了运营商评估木制品市场投放风险的程序,如果评估结果确定产品来自非法采伐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则产品有可能进入欧盟市场。如有表明有风险则需要进入风险规避程序,需要提供必要的附加信息、文件或第三方认证。贸易商的义务则是要在整条供应链上识别运营商和供货商并保存木材供货商和供货对象至少5年的数据。

对于违法《法案》的行为,《法案》规定需要做出有效、适当并具有劝诫性的处罚,包括与造成的环境破坏、相关木材或木制品价值、税收损失和经济损失相称的罚款;查封相关木材和木制品;立即吊销贸易授权。

2 《欧盟木材法案》对中国木质林产品出口的影响

2.1 消极影响

2.1.1 木质林产品对欧盟出口额出现下滑 《法案》要求出口欧盟的木质林产品需要提供木材来源合法性的材料,这无疑提高了我国木材出口的门槛。中国木质林产品的森林认证比例不高,也没有较为完善的认证体系,被认为是非法采伐高风险的国家。欧盟企业为了降低风险,将会减少购买来自高风险国家的木材,这将导致我国木质林产品对欧盟的出口量下降。

各类木质林产品在2000年至2013年3—8月份同比的情况下,基本呈现相同的趋势,除了纸及纸板只是放缓了增长趋势,其余均出现两个明显的下滑点,一是在2009年金融危机时期,后缓慢回升;二是在2013年《法案》实施的这一年对欧盟的出口额基本是在原来上升的趋势下再次出现了下降的现象。

木及木制品(HS44)在2001—2013年间对欧盟出口额有两个点出现明显下滑(图1),一是2009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后又逐渐上升,基本在2012年出口额达到最高,直至2013年《法案》开始实施又开始下滑。从整体趋势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金融危机前处于快速增长期,以3月份同比来看,从2000年的0.27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67亿美元,是2000年的6.06倍;第二个阶段是金融危机时期,2009年出口额降至1.30亿美元,跌22.21%;第三个阶段是金融危机后期,随着经济回暖,出口额又开始回升,在2012年达1.83亿美元,但是2013年《法案》开始正式实施以后又降至1.28亿美元。可见金融危机和《法案》的实施都对木及木制品出口欧盟有一定的影响。

图1 木及木制品(HS44)出口欧盟变化趋势

木浆(HS47)我国基本出口量很少,大部分是进口。木浆则在2009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下跌,在2010年又骤升,而欧洲经济面临主权债务问题和制造业减速的双重打击,需求持续下降,导致2012年木浆出口又出现下滑,2013年《法案》的实施更是让木浆出口持续下滑。但是木浆不是中国主要出口林产品,所以影响较小(图2)。

图2 木及木制品(HS47)出口欧盟变化趋势

纸及纸板(HS48)则一直处于波动上升的趋势,与其他林产品相比,在金融危机时期,纸及纸板的出口额也是出于上升趋势的,从2000年3月的0.08亿美元到2012年3月的1.23亿美元,增长达15倍。但在2013年3月受到《法案》影响,放缓了增长趋势,出口额达1.28亿美元,其他月份有出现波动,但整体趋势是上升的(图3)。

木制家具(HS94)一直是中国木质林产品出口的主要产品,在2009年出现了略微的下降,可见金融危机对于我国木制家具出口欧盟影响甚微,不像木及木制品在金融危机出现大幅下滑,金融危机后继续持续增长。从3月份同比来看,2000年出口额是0.92亿美元,2012年达13.36亿美元,是2000年的14.39倍。直至2013年受《法案》影响开始下跌,3月份出口额跌至1219750千美元,跌幅达8.77%,但是4月份后又开始回升(图4)。金融危机和《法案》的实施都对木制家具出口欧盟产生影响,但是影响较小且持续时间较短。

从2000—2013年3月份至8月份同比情况看,《法案》的实施使中国的木材和木制品出口量下降。这是因为《法案》要求提交证明木材来源合法的资料,而中国木质林产品森林认证比例不高,这一绿色壁垒使欧盟将很多中国的木制品拒之门外。

图5则对比了各类木质林产品在2013年1—8月对欧盟出口额,从贸易额上可以看出木制家具是木质林产品中主要出口产品,从趋势上看均在3月《法案》实施的当月出现下降,后又呈现回升的趋势。《法案》的实施对中国木质林产品出口欧盟产生了一些冲击,但是等中国的企业适应了新的环境和条件以后,这些影响正在逐渐减小。

图3 木及木制品(HS48)出口欧盟变化趋势

图4 木及木制品(HS94)出口欧盟变化趋势

图5 2013年1-8月份中国木质林产品对欧盟出口额比较注:数据来自中经网数据库。

2.1.2 木质林产品的原材料来源不稳定性增加 中国国产木材供应缺口大,木材原料严重依赖进口。中国最大的原木进口国是俄罗斯,2012年占中国原木进口的21.54%。但是俄罗斯被认为是木材合法性较低的一个国家,如果中国继续大量购买俄罗斯的原木,出口欧盟的产品将要提供更多证明木材合法性的材料,这将导致成本的上升,所以中国企业可能会重新考虑原木的来源。其他国家在进口原木时也会考虑到这一点,导致中国将与其他国家竞争全球合法原木,这些都将导致中国原木来源的不稳定性增加。非法木材采伐及贸易主要涉及原木,而近些年来,世界一些主要木材生产国先后提高了原木出口关税,制定了限制原木、鼓励锯材出口的相关政策。这些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非法木材采伐和贸易的发生,也给中国木材贸易带来了一些结构上的调整。2001—2011年间,中国原木进口年均增长率为15.1%,锯材进口年均增长率50.9%,木材进口呈现出原木进口增幅减小,锯材进口增幅增大的趋势。

2013年一季度中国原木进口量上升,这个百分率增加的重要原因一是2013年初的房地产行业坚挺,成为进口木材消费的主力。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从智利进口的木材量翻了双倍,瑞典木材和芬兰木材的进口量上涨了近三倍。可见中国原木进口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进口原木3789万 m3,锯材2067万 m3,在国际木材贸易中占比较大。目前,我国木材资源的对外依存度已达45%,木材成为继石油、铁矿石之后,我国对外依存度较高的自然资源之一。然而我国木材进口渠道却一度呈现相对单一态势。我国木材进口曾经过度依赖于俄罗斯及东南亚市场,木材来源市场集中度较高。2007年我国从俄罗斯进口原木占我国进口原木总量的68%,创历史最高水平。

近年来,随着有关国家相继调整林业政策,鼓励开展木材深加工产业,再加上木材加工技术日益升级的助推发展,我国木材进口渠道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木材来源市场的不断扩展,从事木材进口加工交易企业的主体结构也发生着巨大变化。我国从俄罗斯进口原木数量逐年下降,2012年进口俄罗斯原木1118万 m3,仅占全国进口原木总量的29.5%;来自大洋洲、北美洲的木材占比迅速上升,2012年从新西兰进口原木862万 m3,占全国进口原木总量的22.8%。2013年上半年从新西兰进口原木514万 m3,首次超过俄罗斯成为我国最大的原木来源地。同时、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份额也在大幅提升,木材进口渠道“多元化”趋势明显(图6)。

2.1.3 木质林产品生产企业的成本增加 在《法案》尽职调查体系中,要求对进口的木材及木制品进行合法认证。企业若要通过第三方森林认证要承担额外的认证费用。企业除了承担高额的认证费用之外,还需要在生产和经营中投入大量的成本才能达到这些认证要求或维持资格。另一方面,通过FSC森林供应认证的原材料比较少,合法木材价格高,这将导致企业增加采购成本。成本的增加会导致价格失去竞争优势,降低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欧盟这一新的“环保指令”,令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升,挤压利润。一些小规模经营企业,原本就是靠低价来吸引客户,他们从邻国进口一些价格相对便宜的原木和木材,就是为了节约成本。现在要求企业所用木材必须持有FSC身份证,那么这些中小企业的价格竞争优势自然无从谈起,行业将面临洗牌。

图6 2012年各国占中国原木进口比例注:数据来自Uncomtrade。

2.2 积极影响

2.2.1 提高合法木材竞争力,改善贸易环境 《法案》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合法木材的竞争力。此次欧盟出台《法案》目的就是要让非法木材不再流入欧洲市场,由于成本低廉而有价格优势的非法木材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将逐步被合法木材取代。为了适应欧盟的新环境,贸易商要寻求合法木材来源,这时推动森林认证体系的构建,在长远来看有助于改善整体贸易环境,使木材贸易处于监管中。森林认证是应对非法木材的有效手段,也是趋势。2008年美国雷斯法案修订案的实施,2013年欧盟木材法案的实施都可以看出欧美国家对木制品市场的调控,这些措施都将改善木材贸易环境。中国林产品大部分处于技术含量低、层次低和附加价值低的水平,处于一种比较恶劣的贸易环境[1]。《法案》的实施使依靠非法木材获取成本优势的小企业放弃欧盟市场,有能力的企业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优胜劣汰,这使得贸易环境改善。中国现在也正在进一步推动森林认证体系的建设,这些经过认证的木制品可以抵御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贸易壁垒,树立中国企业绿色形象,进一步提高合法木材的竞争力[3]。

2.2.2 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非法采伐将对森林资源将造成巨大伤害,还会影响到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在目前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情况下尤其是中国,保护森林资源迫在眉睫。《法案》的实施意味着它鼓励森林认证木材,遏制非法采伐,流入其市场的木材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这遵循树木的生长规律,杜绝因为非法采伐而对森林环境造成的破坏,有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避免乱砍滥伐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

3 对策建议

3.1 推进森林认证体系的构建

从《法案》的条例中可以看出,森林认证在进入欧盟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而导致我国企业成本高昂的一个原因也是认证费用较高,所以最关键的就是政府要推动我国森林认证体系的构建,并实现国内外标准同步。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森林认证体系,但是一些指导实际操作的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执行操作也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这首先需要政府起主导推动作用,鼓励各利益方的积极参与,出台配套的辅助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和寻求国际上的援助[4]。可以通过对通过森林认证的木材降低税收和加强政府采购认证产品的力度等措施去推动森林认证体系的构建,在这方面还可以多借鉴欧美等成功建立体系国家的经验。中国森林分布情况复杂且资金短缺,还可以借鉴相关成功经验进行阶段性认证,不断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最终建立起中国森林认证体系。中国在建立森林认证体系的时候应该积极开展与国际主要森林认证体系FSC、PEFC等的互认,扩大中国森林认证的影响力。

3.2 采取多元化市场战略,合理分散风险

林产品出口市场相对集中是危机产生的根源之一,美国和欧盟作为我国最大的木质林产品出口地区,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林产品生产、出口商的主要盈利市场,而《雷斯法案》和《欧盟木材法案》的实施对我国木质林产品的出口有一定的影响。为了降低该影响,我国企业要在继续巩固这两个市场的前提下,扩大东亚市场,重点关注东南亚、南美等新兴市场,开拓多元化市场,合理分散风险。

3.3 加强企业供应链管理能力

《法案》设立的目的是让木材进口商尽到社会责任,即明确追踪被交易木材来源是合法或非法。对企业来说,遵循《法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通过产销监管链认证(COC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是森林认证在木材流通环节的重要延伸,用于保证企业生产的林产品使用的原料是经过认证的木材,具有很强的公信度[1]。但是这会提高企业生产成本,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对于中小企业,只要遵守采伐当地的法律法规就可以达到欧盟木材法案尽职调查体系的要求,可以通过加强供应链管理提高附加价值提高自身竞争力。加强木材供应链管理,建立木材来源追踪体系,需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配合。企业之间需要做到信息共享和集成,供应链中的各企业应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这些信息之间的共享可以通过构建供应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5]。

参考文献:

[1] 印中华,李剑泉,田禾,等. 欧盟木材法案对林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及中国应对策略[J]. 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32(5):537-541.

[2]M K HAENER, M K LUCKERT. Forest Certification: Economic Issues and Welfare Implications[J]. Canadian Public Policy, 1998(2):86-87.

[3] 李倩,王雪梅,曾蕾. 《欧盟木材及木制品规例》对中国木制品出口的影响与对策[J].林业经济,2011(4):75-78.

[4] 苏蕾,曹玉昆. 建立国际认可的中国本土森林认证体系的思考[J]. 林业经济问题,2009,29(1):28-32.

[5] 李英,耿玉德. 木材加工企业供应链管理研究[J]. 中国林业经济,2006(5):25-28.

猜你喜欢

木制品林产品原木
RCEP对甘肃省林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
◎Paper Excellence 收购Resolute 林产品公司
我国林产品贸易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
原木精神
国际热带木材市场
关于输美复合木制品甲醛限量的预警分析
浅析邳州市木制品木结构的转型与升级
大玩原木设计,写意自在又轻松!
2016年越南木材与木制品出口前景乐观
巧数原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