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享的本质及一般模式
2014-06-07王真
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4年12期
关键词:利润
王真
利润分享的本质及一般模式
王真
一般情况下,劳方的工资收入与资方的利润收入会达成一个均衡,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单方面的变动,都会使另一方作出相反的调整,因此这一均衡具有帕累托最优的性质。研究证明,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劳资双方收益分配的帕累托最优性质既不会给双方带来公平,也难以使双方产生效率。相反,具有局部激励相融性质的利润分享机制则具有公平与效率兼得的特征,但在全局范围内,现行的利润分享机制仍属于帕累托均衡的范畴。本文的任务是寻找一个机制设计,将局部激励相融扩展至全局激励相融,使其正能量得以充分展现,促使利润分享制成为一类具有普世意义的劳动者权益。
帕累托最优 利润分享 纳什均衡 激励相容
本文沿用“资方”和“劳方”两个传统的概念,强调双方对企业投入资本的性质,其性质体现了双方的产权属性。“利润分享”指仅以劳动力的付出为代价的利润分享权益,或劳方对企业剩余权益的主张。将不含利润分享成分的薪酬制度称为“工资制”,含利润分享成分的薪酬制度称为“利润分享制”,证明利润分享制具有局部激励相融的性质,即在有限范围内,利润分享可激励劳资双方创造更大价值,这在既有失公平、又缺乏效率的单纯工资制下是难以做到的。只有将局部激励相融扩展至全局激励相融,才能得到具有实践意义、公平和效率兼得且具有激励相融性的合理报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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