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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

2014-04-29李芊潭

中国市场 2014年26期
关键词:必要性构建

李芊潭

[摘要]证据开示是诉讼程序中实现审前信息交流的一项重要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该制度的核心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指控方应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关键词]证据开示;必要性;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6-0175-02

1证据开示的含义和特点

“证据开示”一词起源于英美法系。最初产生于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是指控辩双方在控诉方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以及审理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规则,通过一定的方式把本方拥有的证据让对方知悉的制度。一般来说,证据开示具有以下特点:

(1)证据开示是在庭审前进行。证据开示设立的目的是为庭审做准备,以防止在审判中出现证据突袭,所以只有在开庭前进行证据开示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2)证据开示的范围是已经被开示方掌控的证据,包括庭审时即要使用的证据,或者是在庭审时虽不使用但依法应予开示的证据。

(3)证据开示中控辩双方的义务不完全对等。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方和控诉方相比是弱势的一方,其调查搜集证据的能力较弱,所以,调查搜集证据能力较强的控诉方应承担更多的证据开示义务。

(4)证据开示具有相互性。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都应当将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开示。

2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

严格来讲我国法律当前对证据开示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与证据开示相关的制度,当前这些相关的制度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程序性的规定不完善。当前我国法律在证据开示的启动方式、参与主体、适用范围、时间、地点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适用依据,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很多困境。

(2)主体规定单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新《律师法》都只规定了控方向辩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的义务,却没有规定辩方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因此这一由控方向辩方的单向开示,导致了控辩双方权利的不对等和信息的不对称。

(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措施。因为控辩双方角色的对立,辩护律师很难从控方那里查阅到对控方不利而对辩方有利的证据,对此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制约措施,所以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很大阻碍。

3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审判质量。经过证据开示,控辩双方就能明确案件的争点,在庭审中就争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有利于获取最大量的信息,从而产生正确的认识和判断,最终做出最客观公正的判决。

(2)有利于促进控辩平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证据开示要求控辩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案件证据,从而使控辩双方在证据的掌握和使用上达到平等,这样就可以将辩护方因为收集证据不足而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从而保证了控辩的平衡,也保障了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证据开示制度,可以使控辩双方在庭前全面的知悉案件的证据,从而可以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以避免在庭审中因为出现突袭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而造成休庭。通过证据开示还可以使控辩双方都无异议的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得到简化,从而缩短审判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4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

对于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应该在充分利用我国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

1证据开示的启动

证据开示制度的启动,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而启动,即证据的开示必须以一方提起请求为前提,并且是只要有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就不得拒绝;另一种是法院依职权而启动,在一些案情确实复杂或者证据特别多的案件中,在控辩双方都没有提出证据开示请求的情况下,如果将所有的证据都留在庭审中出示,将会严重影响诉讼的进程,此时法院就可以依职权决定进行证据开示。

2证据开示的主体

我国证据开示的主体应该是控方的检察官和被告方的辩护律师。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掌握着关于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把检察官归入证据开示的主体,既有利于保障辩方充分获得控方所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也有利于控方了解辩方所掌握的证据。辩护律师参与证据开示是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必然体现,被告人在被追诉的过程中由自己行使的辩护权是非常有限的,此时,辩护律师享有的相应权利便可以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然而辩护律师如果要做到有效辩护,就必须对案件及其证据有充分的了解,因此让辩护律师参加证据开示是符合辩护原则的。

3证据开示的主持者

对于证据开示的主持者,笔者认为案件的主审法官不适合担任这个角色,这是为了避免法官在庭审前产生主观预断,先入为主、先定后审。而对于主持者的人选,可以由法官助理来担任。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不享有案件的裁判权,其职责仅限于辅助性审判事务,即法官助理只从事协助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事务性工作。鉴于法官助理的这种工作性质,加上法院的工作量大、审判任务繁重、司法资源紧缺等因素,由法官助理担任证据开示的主持者可以说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4证据开示的内容

证据开示的内容即是控辩双方在证据开示的过程中向对方展示的证据范围,总的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控诉方开示的内容,即控诉方应当开示其掌握的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既要包括其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也要包括其不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控诉方收集的证据既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此时如果再让辩方自己去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无疑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是辩方开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另外,根据“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辩方不需要开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5证据开示的时间和地点

对于证据开示的时间,笔者认为应该是在控方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前的这段时间,因为在控诉方提起公诉以后,其证据一般都已经被确定了下来,此时除非控方又发现了新证据,否则控方的证据材料一般就不会发生变化了。

对于证据开示的地点,笔者认为应该设在检察院,因为在我国目前检察院在对案件提起公诉时,并不是把其掌握的所有有关案件的证据都移送法院,控诉方在法庭上使用的都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如果辩方去法院阅览证据,则将无法查阅到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而且如果让控诉方把那些不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都移送到法院,将会增加很多诉讼成本。

6证据开示的制度保障

第一,强制开示,当负有证据开示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且又没有正当理由时,法院应该依职权要求其履行义务;第二,延期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负有证据开示义务的一方出示了应该开示而没有开示的证据,对方可以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并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法庭应予准许;第三,排除证据,当负有证据开示义务的一方故意不开示某些证据,而同时这些证据又难以得到证实的时候,法院应该排除这些证据的使用。〖HJ*3/4〖HJ

参考文献:

[1]马贵翔刑事证据开示的程序设计[J].政治与法律,2008(5):15-17

[2]葛新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D].长春:吉林大学,2011:3-5

[3]韩旭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应解决的三个疑难问题[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4):30-32

[4]刘小敏区域产业结构优化理论研究综述[J].中国市场,2013(3)

[5]陈德宝以电子商务推动阳江市五金刀剪产业升级策略研究[J].中国市场,2013(22)

[6]徐疆论后QE时代的流动性问题[J].中国市场,20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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