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4-04-21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司法改革论评 2014年1期
关键词:程序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行政案件适用合议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普通审判程序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审判中的合议制在现实中遇到了困境,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需要。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该纲要将优化职权配置确定为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中,针对那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成为优化审判权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方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自2011年6月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试点法院以来,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大胆实践,确保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取得了明显的实效。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的基本概况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主要是基于提高行政诉讼效率的目的,所以,程序的简化成为试点探索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目的及两个前提条件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为加速诉讼事件之进行,减轻法院工作负担而定的简易起诉、审查、裁判方式,以达到迅速处理轻微案件,争取时间处理重大事件,使司法功能所要求的有效法律保护,在质量上和时效上得以提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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