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案件司法互助的调研报告
2014-04-2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司法改革论评 2014年1期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实证研究
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案件司法互助的调研报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由于历史和政治上的原因,送达及调查取证难在过去一直是涉台民商事审判中的突出问题。随着海峡两岸关系在各个领域尤其是司法互助领域的深入发展,这一问题逐渐得到有效缓解。2009年6月25日生效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2009年《互助协议》)明确规定了两岸同意在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方面相互提供协助,是两岸司法互助的一大进步。然而,该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时隔两年,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规定》)有效弥补了2009年《互助协议》在可操作性上的不足,明确了大陆各级法院的职责分工以及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司法互助的具体程序,为两岸司法互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伴随厦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的进行,厦门法院涉台司法互助也打开了新局面。本报告立足于厦门法院的实践,分析2009年《互助协议》尤其是2011年《规定》施行后两岸民商事司法互助的现状、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审判及司法互助的历史与现状
(一)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审判历史沿革
厦门法院在涉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及审理上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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