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立案监督权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以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为考察对象
2014-04-21段炼林昇
司法改革论评 2014年1期
段 炼 林 昇
检察立案监督权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以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为考察对象
段 炼 林 昇*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立案监督权①本文所探讨的检察立案监督权,专指检察机关所享有的立案监督权,并不包含人大、公民等广义上的监督权。是其核心权力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111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立案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能够有效避免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权的不当行使、怠于行使,避免公民卷入刑事诉讼纷争或放纵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近年来有关立案监督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断颁布,为检察机关充分行使立案监督权提供了较为优越的法律平台和规范程序,然而立案监督刚性不足、监督信息来源不对称、立案监督后续效果难以保障等许多具体问题仍亟须解决。本文试图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罗区院)立案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困境为考察样本,深入探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应对之策,以期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一、检察立案监督权的概念界定及功能价值
(一)检察立案监督权的概念
关于检察立案监督的概念,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受理、审查立案材料、调查、审批、决定立案等全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它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构成完整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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