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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4-04-16任能能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律师法官证据

任能能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062)

中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任能能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062)

为深入研究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2014年10月23-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的“中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讨会”在江西省景德镇市举行。英方专家、英国驻华大使馆、英中协会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西省政法机关、部分地方法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等共计6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共收集到参会代表提交的学术论文22篇,会议议程一天半,由开幕式、五个研讨单元、闭幕式组成。会议围绕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检察、审判等各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重点、难点和对策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现将研讨会综述如下:

一、研讨会开幕式

研讨会开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高贵君庭长主持,景德镇市委政法委书记曹雄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忠厚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李少平副院长先后致辞。李少平副院长指出: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健全证据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刑事立法的确立和不断完善,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化、民主化、现代化的重大进展。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时间较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英国是控辩式诉讼制度的发源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具有切实可行的实践经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尊重司法自身规律,借鉴英国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方面的有益做法。召开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讨会,能够促进中英两国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双方在这一领域的沟通和了解。

二、中英两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立法、司法概况

第一单元集中探讨中英两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立法、司法概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马岩副庭长主持,英国德蒙福特大学Hirst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戴长林庭长、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胡红军副院长做专题发言,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王敏远研究员做了点评。

Hirst教授从证据可采性、卢斯利原则、《欧洲人权公约》、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等角度介绍了英国刑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实践,分析形成和促成现有规则的理论和原则,探讨了当前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的问题。Hirst教授指出,“我并不认为英国法律中这一领域 (非法证据排除)在各个方面均是完美的,甚至是令人满意的。该法律并非完全合乎逻辑,法庭(甚至是上诉法院)对其的解读和适用有时候也难免混乱不一。但总体来讲,该法律还是在支持法律的执行、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两个方面起到了良好的平衡作用。”

宋英辉教授介绍了中国大陆地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认为中国的证据排除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和瑕疵证据排除。中国的刑诉法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标准,采用的是混合标准。即:一是根据是否影响证据真实性为标准,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予以排除,否则可以采纳;二是以违法程度和侵犯公民权益性质为标准,严重违法取得的,尤其是侵犯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以轻微违法、非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可以采纳。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供述、“毒树之果”、私人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通过“引诱、欺骗”取得证据等,需要进一步明确排除标准。

戴长林庭长论述了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特色、司法成效和面临的问题。戴长林庭长认为,与英国等国相比,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对象方面,重点关注通过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非法言词证据;在排除阶段方面,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排除非法证据;在目标方面,主要立足点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近年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确立到不断发展完善,对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是提高了侦查取证法治化水平;二是优化了刑事诉讼各项职能;三是推动了诉讼程序改革;四是强化了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排非”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是有些地区遏制非法取证仍有一定难度;二是非法证据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三是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有待完善;四是一些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审查和处理程序不够规范;五是程序公正观念尚未全面树立对一些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造成较大影响。

胡红军副院长论述了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与消除。胡红军副院长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能够影响法官心证,有其制度背景和司法体制因素。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方式要进行类型化分析,一是要区分非法证据对定罪与量刑的影响,二是要区分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还是刻意的。要消除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和体制保障。

三、侦查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第二单元集中探讨侦查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由国家法官学院黄永维院长主持,英国伦敦大都市警察署原高级警官Simon Foy先生、江西警察学院副院长蒋熙辉研究员、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毛洪涛律师、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做专题发言,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做了点评。

Simon Foy先生详细介绍了英国的警察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以及英国已经制定的调查保障措施,进而说明英国的警察制度在多年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存在着方法和理念逐步发展的历程。Simon Foy先生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事件,进一步解释如何确保英国警察合法、妥善地进行调查、行使权利,以及法律如何保护与警方打交道人士的权利。

蒋熙辉研究员从侦查视角出发,探讨了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若干问题。蒋熙辉教授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主要表现在证据观念的转变、侦查模式的转变和侦查措施的改进等方面。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困难,主要是非法证据界定难、非法证据举证难和规则适用参与难。为贯彻执行修改刑诉法,切实保障人权,侦查机关要转变证据观念,确立证供并重的侦查模式;要提升依法收集固定证据能力,养成良好司法习惯;要进一步完善侦查机关内部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张建伟教授从刑诉法的再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角度论述了非法证据缘何难以排除。张建伟教授认为,在排除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方面,立法者和司法解释部门选择了窄化排除范围的策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效果不如预期,存在着价值取向、诉讼模式、人性取向、沉默法则、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因素制约。

四、检察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第三单元集中探讨检察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刘晓云庭长主持,英国皇家检控署原检察官Mike Kennedy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卢宇蓉处长、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做专题发言,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做了点评。

Mike Kennedy先生介绍了英国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以及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作用。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由检察官承担。案件的证据必须达到举证标准,即检察官必须收集证据以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检察官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要根据《皇家检察官守则》对证据的可采纳性作出决定,以确定“定罪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从而作出继续指控、改变指控或者停止办理案件的决定。

卢宇蓉处长从检察官的角度重点分析了非法证据的概念,阐释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其他方法”的理解与认定,认为“毒树之果”的排除应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公检法机关均有不同程度的排除裁量权,而法官最终取舍则需要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

张青松律师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检察阶段实施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一是科学构建检察机关办案机制,强化检察人员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因;二是赋予辩方在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环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三是检察环节发现非法证据的方法应着力于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四是非法证据核实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同步进行。

五、律师视角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第四单元集中探讨律师视角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院长主持,Mark Milliken-Smith法官(暨皇家御用大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李贵方律师、中国社科院王敏远研究员做专题发言,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做了点评。

Mark Milliken-Smith法官介绍了英国刑法中证据排除的立法和程序,并解释了其在英国作为法官和律师双重身份的缘由。Mark Milliken-Smith法官介绍,关于证据可采性的争论由法官处理,陪审团对于此既不参与也不知情。在英国,目前观察到的一个趋势是高级的司法官员的态度变得越来越强硬,越来越倾向于主张证据的可采性,这与之前的情况是有所区别的。而且,英国的高等法院也有类似的论调,即,判断证据的时候要有灵活性,要根据个人的情况进行判断。

李贵方律师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可以发挥的作用主要在于:一是发现非法证据,二是提出非法证据,三是调查非法证据,四是发表辩论意见,五是反驳控方的解释或证明,六是就非法证据问题提出上诉。

王敏远研究员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收集证据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关键是落实。刑事辩护对于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如何确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界限,如何理解“可补正”及“作出合理解释”等。

六、法官对非法证据的审查认定

第五单元集中探讨法官对非法证据的审查认定,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邹中华院长主持,Mark Milliken-Smith法官、江西高院刑三庭刘晓云庭长、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院长做专题发言,江西警察学院蒋熙辉副院长做了点评。

Mark Milliken-Smith法官论述了英国法官对非法证据的审查认定,尤其是在出现了证据可采性争议后,法庭如何处理。Mark Milliken-Smith法官指出,法官的分工是审法律问题,陪审团是审事实问题,法官如果认为某一个证据包括口供是可以采纳的话,他是有责任给予陪审团法律问题方面的指示,包括陪审团应该如何去研究或者如何去审查这样的证据。在重大复杂案件当中,法官甚至会书面做出这样的法律的指示或者是释明的工作,这样的话,陪审团可以把书面指示带回到自己的评议室里去。法官总结证据方面的工作是在审判终结的时候,同时也是发生在陪审团审议之前。

刘晓云庭长就非法证据源头治理提出建议:一是转变侦查观念,预防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重大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三是真正落实和完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四是落实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的有关规定;五是落实和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关规定。

徐军院长从盐城中院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实践出发,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意义、难点和对策。徐军院长认为,盐城中院积极有效地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确保了司法公正,彰显了程序正义,维护了执法权威,优化了刑事执法,成效显著。针对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他建议,要合理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健全完善侦查制度。

七、研讨会闭幕式

研讨会举行了简短的闭幕式。闭幕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许永俊审判长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马岩副庭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邹中华院长分别做了总结、答谢致辞。

马岩副庭长在总结致辞中提出,法治是以法律为依据所展开的政治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公权力受到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根本的保障,这是法治应有之义。刑事司法关乎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是公民权利保障的一个最重要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面,怎样实现法治?怎样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怎样在这个领域中最大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需要认真思考、认真采取措施需要加以解决的。非法证据排除,主旨就在于规范取证机关的取证行为。文明进步的刑事诉讼不仅要求有效地惩罚犯罪,而且要求在切实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来惩罚犯罪,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召开这次中英双方的研讨会,它的价值和意义值得充分肯定。

责任编辑:钟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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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4

任能能(1978-),女,河南济源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法官,法学博士,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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