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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贯彻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014-04-16任能能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制度

马 岩,任能能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062)

如何贯彻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马 岩,任能能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062)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缩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的一项重大进步。要充分而正确地认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价值意义,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并重,在平衡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两种价值的基础上,完善健全侦查权行使的制约机制,增强检察机关过滤非法证据的功能,保障律师辩护权等各项配套措施,将我国的“排非”制度审慎而稳健地推进。

非法证据排除;惩罚犯罪;人权保障;制度执行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设专节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表明刑事诉讼不再仅仅是“追究犯罪”的过程,而同时也是保障私权利不受公权利非法侵犯的过程。从此种意义上说,这无疑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缩影,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的一项重大进步。由于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刚刚施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何贯彻执行这一制度,实现制度预设效果,需要切实加强研究。

一、正确认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价值

我国1979年刑诉法曾就非法取证问题作出原则性禁止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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