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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运行效果及问题简析

2014-04-16戴长林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据司法

戴长林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062)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运行效果及问题简析

戴长林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062)

编者按: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是当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4年10月23-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西省景德镇市召开"中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讨会",围绕侦查、检察、审判等各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重点、难点和对策进行专题研讨。本刊特编选会议论文与广大读者共飨,以期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法治化、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英国等国家相比,在对象方面、排除阶段方面和目标方面具有其自身的特色。随着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对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体现在:侦查取证法治化水平得到提高;刑事诉讼各项职能得到优化;诉讼程序改革不断推进;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得到强化。与此同时,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还面临着非法取证难以遏制,非法证据范围不明,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不完善,法院审理不规范,公正观念未全面树立等问题,需要在法制发展的轨道中不断完善和解决。

非法证据排除;司法制度;运行成效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概况及特色

2010年,“两高三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吸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两高”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一步加以细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供述证据的范围。综上,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等已形成较为系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与英国等国相比,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色:

第一,在对象方面,重点关注通过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非法言词证据。英国等国法律多已确立沉默权制度和讯问时律师在场等制度,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有法律保障,因此,排除规则虽也涉及非法言词证据,但重点关注的是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监听等取得的实物证据。相比之下,我国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尚未确立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等制度,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仍缺乏制度保障,因此,立法重点关注的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此类通过严重侵犯人权并且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实行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则要考虑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故实行裁量排除,目前实践中很少有涉及非法实物证据的案例。

第二,在排除阶段方面,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排除非法证据。在英国等国,庭审是诉讼的中心,证据可采性等问题都是在法庭上处理的。法庭在陪审团不在场情况下,通过“审中审”方式排除非法证据。相比之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仅在法庭上,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只要发现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强调各个诉讼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大特色。不过,如果控辩双方在审判阶段对证据合法性存在争议,仍要在法庭上解决。

第三,在目标方面,主要立足点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在英国等国,对通过刑讯、非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等方法取得的供述,实行强制排除;对可能严重影响诉讼公平性的各类证据,实行裁量排除。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公平性。相比之下,我国排除规则关注的重点是通过刑讯逼供等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主要的考虑是,此类非法取证方法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如不排除此类非法证据,难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近年来,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深入人心,各界普遍认识到,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各界也普遍认为,依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也有助于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这些司法共识的形成,减少了排除规则在执行中面临的阻力,提高了司法实践领域的人权保障水平。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司法成效

近年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确立到不断发展完善,对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提高了侦查取证法治化水平

实践中,办案人员之所以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主要是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从而尽快破案。目前发现的重大错案几乎都有这方面的因素。因此,要想遏制非法取证,必须改变“口供中心”的观念和作法,不能为求快速破案而通过非法方法逼取口供,要努力实现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根本转变。这是立法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根本动因。根据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方法逼取口供,这种非法的口供也不能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通过这种釜底抽薪的方式,能够有效遏制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动机,促使其依法规范取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和实施的几年来,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办案人员基本上已经树立证据合法性意识。尤其是法院系统依法纠正一些重大错案后,通过剖析错案成因,发现刑讯逼供和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是导致错案的主要原因。基于对错案的反思,侦查机关对非法取证的危害性已经有了深刻认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也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调研了解到,目前上海、苏州等地公安机关已经基本上杜绝刑讯逼供。虽然没有相关统计,但总体上,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显著提高。

(二)优化了刑事诉讼各项职能

控辩平等、审判中立是刑事诉讼职能的内在要求。但实践中,控强辩弱问题较为突出,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情形难以得到依法纠正,被告人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后也难以及时获得有效救济,法院中立审判也因此受到一定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后,各项诉讼职能得到不同程度优化。

实践中,辩护方更加重视程序性辩护,通过依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供办案机关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促使法院对证据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业普遍反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公诉方为应对辩护方对指控证据的质疑,更加重视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证明,同时也更加注意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调研了解到,各地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取证行为,一般都会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侦查机关也感受到了现实的压力,更加重视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取证的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法院作为裁判方,也回归到中立裁判的角色,对于当事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经审查后对取证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启动专门调查程序,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推动了诉讼程序改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后,对辩护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采用类似国外“审中审”的处理模式,确立了程序性裁判的基本流程,使程序性争议得以适用专门程序解决。程序性裁判已经和实体性裁判一样,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庭审程序方面的改革,强化了审判中心和庭审中心观念,深化了程序公正意识,有助于改变“重实体真实、轻程序公正”的观念。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之前对庭前准备程序关注不够,控辩双方在庭前缺乏必要的沟通,未能在庭前明确争点、整理证据,导致庭审针对性不足,甚至可能因一些程序性事项导致庭审中断,影响了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妥善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庭前会议程序,但规定比较原则。根据司法解释,对辩护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可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初步处理。通过在庭前会议中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逐步探索经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

(四)强化了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冤假错案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损害。实践表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由此获得的口供也很有可能是虚假的,以之为基础定案极易导致冤假错案。通过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能够避免采纳刑讯逼供和诱供取得的虚假口供,进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同时,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的方式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能够促使办案机关重视实物证据和科学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目前,侦查机关已经日益重视现场勘查和取证,对DNA证据、电子数据等新科学证据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许多案件都有大量科学证据证实,这在实践中显著提高了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防范冤假错案,这些大家已有基本共识。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有些地区遏制非法取证仍有一定难度

现阶段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并不十分平衡,一些发达地区侦查办案的软硬件设施较好,侦查取证的法治化程度较高,有的地方已经基本杜绝刑讯逼供。但一些欠发达地区侦查基础较为薄弱,侦查科技手段严重不足,办案人员侦查水平有待提高,对口供具有依赖性,遇有重大案件面临破案压力,仍有可能出现非法取证情况。由于目前我国立法尚未确立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等制度,在侦查阶段相对封闭的办案环境下,一些地区受侦查手段和办案能力等影响,遏制非法取证的难度较大。如何进一步规范侦查讯问的程序,提高侦查取证能力和水平,值得认真研究。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把握这里的“等非法方法”,仍有较大争议。同时,对于刑讯逼供后取得的重复性供述是否应当排除,“毒树之果”是否应当排除,非法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期间取得的供述是否应当排除,通过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取得的供述是否应当排除,等等,在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此外,关于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别,在实践中仍然缺乏明确界限,以至于经常出现混淆的情况。此类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为办案人员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三)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有待完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发现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但目前侦查阶段缺乏专门的排除程序,辩护人在该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无法得到及时处理,期望侦查部门主动排除非法证据难度较大。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除程序虽有初步规定,但制度还不完善,有些非法证据未能依法排除,辩护人在该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也面临较大困难。总体上,目前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亟待完善。

(四)一些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审查和处理程序不够规范

有的案件,辩护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后,法庭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启动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应当如何开展,调查后应当如何处理,相关法律规定仍然不够完善。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会倾向于选择驳回申请,这容易导致辩护方反复提出申请,影响庭审顺利进行。还有一些案件,法庭审查辩护方提出的申请后,对取证合法性存在疑问,依法启动专门调查程序,但在调查后既未当庭告知调查结论,也未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处理意见,导致当事人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此外,在证据合法性调查过程中,公诉人怠于举证的问题也时有出现,有的案件未依法提交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有的案件侦查人员未依法出庭作证,此类问题增加了法院审查认定证据合法性的难度。对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庭审程序中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规程,充分发挥庭审在解决程序性争议方面的核心作用。

(五)程序公正观念尚未全面树立

程序公正观念的不全面对一些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造成较大影响。现阶段,尽管程序公正的观念有所普及和深化,但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仍有较大影响。囿于侦查取证法治化水平的限制,一些案件虽有证据指向被告人涉案,但其中一些重要定案证据的取证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果法庭经审查发现,重要定案证据是违法取得,极有可能是虚假的,除此之外定罪证据明显不足,被告人很有可能是无辜者,此种情况下,由于案件很可能是错案,所以,法庭通常会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格按照法定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无罪。但如果法庭经过庭前阅卷、庭审调查,基于已有证据已经形成被告人犯罪的内心确信,此种情况下,一旦排除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重要定案证据,就可能要宣告被告人无罪。在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之间,法庭就要作出最终的价值抉择。目前公安检察机关、被害方和一些社会公众往往更加偏重案件的实体真实,不愿接受因取证程序违法,排除非法证据而可能放纵犯罪的后果,换言之,程序公正观念在实践中的落实仍然面临一定的难度。这种司法环境、司法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院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处理。实践中,法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并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大多是据此减少认定部分事实,因排除非法证据而最终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并不多见。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面临上述这些困难,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理念上和司法实践中的积极影响仍不容低估。那些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案件,能够督促公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重视审查和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其中,对于侦查人员出庭的情形,还能够督促侦查机关严格依法取证。那些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尤其是那些因排除非法证据而最终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能够警示侦查机关不要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否则将会徒劳无功,甚至可能受到纪律惩戒乃至刑事追究。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为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有必要立足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完善排除程序,同时认真研究解决相关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责任编辑:钟 琳

科研信息

根据《江西警察学院院级课题管理办法》(赣警院字[2011]46号)文件规定,经个人书面申请、资格审查和学术委员会委员评审,江西警察学院第二届优秀科(教)研成果奖获奖名单如下:

一、优秀科研成果

(一)社会科学类

一等奖(1项):

徐鹏撰写的论文《东盟人权宣言及其评价》

二等奖(3项):

1.才凤敏撰写的论文《低碳理念下的能源立法完善研究》

2.张艺撰写的论文《流动人口社区化管理研究——以社会管理创新为背景》

3.吴秋玫撰写的论文《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的经济学视角分析》

三等奖(3项):

1.项金发撰写的论文《非法经营罪认定难点浅析》

2.李攀诚撰写的论文《我国矿业权市场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3.郑红梅撰写的论文《浅析公安行政执法中扣押措施之运用》

(二)自然科学类

一等奖(1项):

涂敏撰写的论文《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for pornographic image Information detection system》

二等奖(1项):

熊哲源撰写的论文《面向无线多媒体传感器网络基于兴趣区域的加权图像质量评价方法》

二、教研成果奖

二等奖(2项):

1.张旭霞、吴娜撰写的论文《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创新的思考——以江西警察学院为例》

2.曹慧丽撰写的论文、研究报告、网络平台《省级精品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信息化建设研究》

三等奖(2项):

1.朱炜撰写的研究报告《公安本科院校学分制研究与实践》

2.肖文撰写的编著《多媒体技术原理及应用》

D925.2

A

2095-2031(2014)06-0005-04

2014-11-01

戴长林(1956-),男,江西浮梁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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