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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模式依法维护参股股东合法权益

2014-04-13文/张鹏

中国煤炭工业 2014年5期

文/张 鹏

按照股东实际出资额及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程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分为三种。一是控股股东,包括持股比例67%以上的绝对控股股东,或出资额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是特例股东,即实际控制人,虽然未载于股东名册,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三是参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50%,无法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董事会、高管层没有控制权,在公司管控中处于弱势地位。

现代公司组织形式的产生及其存在,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产生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公司股东在从公司这种商事组织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这种特征也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控股股东在股东不知晓的情况下控制公司,受利益驱使容易使公司逐渐成为其谋取私利的个人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较少,股东权力更集中,公司容易被控股股东控制,形成不利于参股股东的局面;合作公司股东构成多元化,但董事往往只考虑自己所代表的股东,如果代表大股东的董事缺乏合作共赢意识,极容易忽略中小股东利益,而经理层往往附和于力量最强、声音最大的群体。综上所述,探索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参股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和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是十分急需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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