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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模式依法维护参股股东合法权益

2014-04-13文/张

中国煤炭工业 2014年5期
关键词:足额股东会公司章程

文/张 鹏

按照股东实际出资额及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程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分为三种。一是控股股东,包括持股比例67%以上的绝对控股股东,或出资额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是特例股东,即实际控制人,虽然未载于股东名册,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三是参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50%,无法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董事会、高管层没有控制权,在公司管控中处于弱势地位。

现代公司组织形式的产生及其存在,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产生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公司股东在从公司这种商事组织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这种特征也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控股股东在股东不知晓的情况下控制公司,受利益驱使容易使公司逐渐成为其谋取私利的个人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较少,股东权力更集中,公司容易被控股股东控制,形成不利于参股股东的局面;合作公司股东构成多元化,但董事往往只考虑自己所代表的股东,如果代表大股东的董事缺乏合作共赢意识,极容易忽略中小股东利益,而经理层往往附和于力量最强、声音最大的群体。综上所述,探索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参股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和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是十分急需和必要的。

一、高度重视公司章程

1.制定最有利的表决方式。《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可确定,股东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是可以脱钩的,参股股东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利用该法条中但书的规定,在章程中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争取做出有利于己方的约定。

2.放大否决权。参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否决权,是维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可在章程中明确行使否决权的具体事项,除前述的特别决议事项外,还包括可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金额较大的担保、反担保及授信额度;重大资产重组或中断公司的核心业务;金额较大的争议、诉讼或仲裁的提起或和解;金额较大的关联方交易定价;金额较大的银行融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和解聘;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

3.明确股东会、董事会职权。明确股东会、董事会职责权限是参股股东保障其权利实现的关键。许多公司章程只是简单按照 《公司法》一般性规定制定,概括性强、操作性弱,忽视了公司章程划分两个机构职权的重要作用。在某些合作公司中,参股股东可以进入股东会,但是未必能够委派董事参加董事会。控股股东对应由股东会研究或表决的重大事项,以其控制的董事会进行决定,损害参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股东义务,确保股东合法地位

1.依公司章程规定出资足额到位。《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一些投资较大的项目,注册资本金要求较高,参股股东可以将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以注册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减轻资金压力。

2.参股股东依法向项目公司索取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公司管理工作程序,必须依法签发。

3.严禁抽回出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采取严格的资本确定、维持、不变的原则,其资本总额及每个股东的出资、出资形式均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由公司股东足额缴纳。股东缴纳出资后,项目公司的资本、业务、法律人格和机构都已独立,除非经过法定程序,否则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抽回出资。

三、依法行权,维护参股股东合法权益

1.依法行使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一规定为参股股东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提供了法律保障。

2.依法享有追偿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滥用权力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项目公司,存在擅自挪用公司财产,或者将财务账目、业务活动混同的可能。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给项目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股股东一旦发现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应当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追偿权。

3.设立股权“回购”机制。设立由控股股东“回购”(受让)参股股东股权的机制,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如严重损害参股股东利益、出现公司僵局或参股股东无法实现参股目的等),控股股东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或经约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格)购买参股股东股权,以保障参股股东损失补偿和投资收回。

四、积极参与经营管理,争取最大话语权

1.力争控制权。有些控股股东之所以要控股,尤其是绝对控股,把自己的股权做到51%及以上,就是担心失去对企业的控制力。总体来看,我国的诚信环境和规范化运作还存在不足,所以企业希望通过控股而达到对公司的控制。

2.确保人员派驻权。在合资合作之初,即明确双(多)方在哪些岗位派出哪些人员,参股公司一方要尽可能多地确保人员派驻权。同时,参股股东要坚持重大决策事项的通过实行联签制度,由多方股东派驻的公司高管进行联签。

3.培育关键资源能力控制权。没有控股权,没有经营权,那么需要在增加知情权和放大投票权的前提下,培育对关键资源的控制权。这要求参股股东要明确哪些是合资合作企业的关键资源,而自身需要对这些资源能力进行强化建设。

4.利用第三方监督权。通过引入其他股东、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企业上市等多种方式,使企业成为一个公众公司,通过其他外来压力,使得公司信息更加透明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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