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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及其当今启示

2014-04-11韩剑锋陈立康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权能宪政孙中山

韩剑锋,刘 佳,陈立康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01)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是在对西方分权思想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基础上,又充分考虑到当时中国社会的国情,结合了中国古代中的两权,同时又吸收借鉴了西方一些优秀的宪法思想,例如主权在民、分权制衡等理论,在这些基础上从而创立的一项与时俱进的宪政方案。这为我们现如今的政治体制以及政治民主化提供了一些方法指导。

一、五权宪法思想的理论渊源

五权宪法思想是对古今中外的优秀思想的合理吸纳,所以称其为中外思想的结合物,其理论源泉既包括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又包含欧美近代的一些先进民主思想。

(一)西方的民主宪政理论

欧美近代思想中,尤其是权力分立理论是西方民主宪政制度的基础。众所周知,五权宪法思想是一种新理论,它是在承袭了中国古代文化中两权,同时又借鉴了西方宪政思想中的优秀部分而独创的。但是,说到底,五权宪法的产生还是从三权分立的思想中升华而来的,所以说要研究五权宪法理论就应以三权分立理论为其基础[1]87。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三权分立学说是五权宪法思想的基础,而五权宪法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一种继承。

孙中山在海外流亡期间就已开始研究观察西方的相关制度理论。所以,欧美的一些民主意识在五权宪法中有很突出的表现,例如三权分立。到了孟德斯鸠时期对三权分立的思想认识已经日趋完善。三权分立将政府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达到了所谓的以权治权的效果。在政府的五权分立的基础上与三权分立相比,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在有关政府机制方面更加完善、严谨,是其升华。从孙中山关于五权的分析来看,它的各个方面具体且相互联系,监察权更加强了对立法权的制约,针对于三权分立的传统三角形模式给予突破,使得各个权力运行更稳定。概括起来就是孙中山先生曾说过的意思。政府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就要把它的权力,它的工作种类要分部门工作,要按步骤做事。这样政府做事时既能保持彼此的独立,不越权,又能相互帮助。五权宪法中的五权在地位上来讲是平等的,但他们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在孙中山看来,政府的权力是需要限制的,而其中首要的是依靠人民的权力来制约,所谓的民权制约。

(二)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

孙中山的有关宪政思想对中西文化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但吸取了西方宪政思想中的优秀部分,也对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的精髓加以吸收。正如孙中山所说:“余之谋中国革命,其所持主义,有因袭吾国固有之思想者,有规抚欧洲之学说事迹者,有吾所独见而创获者。”[2]60在孙中山看来,要想创造一个心得理论,要想治理好国家,就需要在中西文化中取长补短,不能只是一味地排斥西方文化,要在放弃的同时有吸纳。要明确好价值取向,把国家主义、集体主义作为首要前提,不只是再一味地强调分权制衡了。孙中山对中国文化的态度也是很明确,在继承其精华的同时放弃其糟粕,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捍卫了中国优秀的传统制度与文化。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中的监察权、考试权就是借鉴中国固有的传统文化和政治制度的,认为“中国相传考试之制、纠察之制,实其有精义,足以济欧美法律、政治之穷。”[2]61因此,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提出五权宪法。但我们要清楚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中加入的监察权和考试权不单单是对中国这两大优良制度的套用,而是从权力制约平衡的角度对这两权进行重新地阐释,对考试权的继承是继承了其独立性以及选拔官员的公正性的合理因素,对监察权的继承则是吸收了如何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批评这一合理因素。

二、五权宪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博大精深,其中包含很多内容,而五权宪法只是其中最赋有特色最具有创新性的一部分。五权宪法内容包括直接民权、主权在民、权能分治、五权分立、地方自治等。本文主要是从权能分治和五权分立这两个角度来进行阐述的。

(一)权能分治

权能分治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理论基础。孙中山对西方的思想理论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时对中国的传统思想进行采纳,提出了“权能分治”理论。孙中山提出的“权能分治”理论,主张国家的权与能要分开,人民权利可以制约和影响政府的权力。孙中山先生认为,“政治之中包含政权即管理政府的力量和治权即政府自身的力量。”[2]791为了避免西方政治制度中的一些流弊,保障民权与治权能够互无矛盾正常进行,孙中山主张权能分治,要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 “政权”与“治权”两种。孙中山认为如果要想建立近代的民主共和,首先应把这两个权交给两个不同的主体, 政权是指人民手中可以管理国家力量的大权,这个权要交由人民手中, 治权是指政府机关治理国家事务时自身的权力和力量,这个权应有政府机关来把握;其次政权和治权是相互联系的,政权对治权有支配的权力,政府是需要对人民负责的,时刻体现“主权在民”这一思想。由此看来,“民权”和“万能政府”是权能分治的主题思想。

孙中山的权能分治主张以权制能,人民掌握政权,政府行使治权,以人民权利作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使这两权之间达到一种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是指政府的权力即治权不仅要维护保障人民的自由,而且还要保障人民权力的实现,为人民谋幸福。

(二)五权分立

五权分立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基本点。想要在政权内部实施民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在民”,孙中山的主张则是五权分立,五院需分工负责,各执其事。

在洛克时代就已有三权分立的思想,那个时候的三权就是指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而到了孟德斯鸠的时代,三权分立思想已日臻完善,主张把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和司法三权,使三权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不得滥用权力,这样就可以保障人民权力的实现。孙中山吸取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上又加入了中国古代文化中的考试权和监察权,形成了五权。这五权由五院即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分工负责,各执其事,共同行使国家政权,保障各院顺利发挥作用。

之所以要五权分立,是为了相互牵制各方的权力,避免西方分权思想中的一些弊端。这五权之间既是一种合作关系,也存在相互制约对方的关系,不过这种制约也都是各自行使自己权力的结果。同时,为了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防止专制,这五权之间也有相互配合的关系。所以,五权之间的制约、合作、配合都是彼此关联不可分割的。

三、五权宪法思想的当今启示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顺应时代步伐的产物,它在立足于中国现实的基础上既吸收了西方政治制度中的优秀因素,又继承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合理方面。这是在选择性地对中外政治文化制度的吸收,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学说。直至今日, 对于近代民主革命的发展,对于我国的宪政建设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仍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权能分治”原则对于提高公民的民权意识和参政意识有积极意义

无论是西方欧美国家还是在中国的传统政治中都有着很深的专制主义思想。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五权分立原始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制。分析当前我国的政治现状可知,有很多因素在影响着人民民主的实现,例如,领导人的变化,制度的变化都会影响民主的程度。当今社会中出现的贪污腐败现象以及种种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只是一些制度化的东西在起作用,公民大众没有监督意识也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民权没有充分地实施。因此,提高公民的民权意识和参政意识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目的就是要培养公民的民主精神。

孙中山的权能分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人民的民权意识、主人公意识和参与政府事务管理的意识。对于法政精神的宣传、政治的发达也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可以缓解人民和政府之间的不和谐关系,能够组织高效务实的政府去为人民服务。

(二)考试和监察制度是我国政治与民主改革中两大必不可少的用人制度

就现在来看,用人唯亲、受贿、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阻碍了我国现实民主的脚步,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程序上的公平、实体上的公正、结果上的公开的原则还需进一步得到真正解决。所以,我们的官员队伍需要从专业性、高素质的人员中选出代表进行参政议政,我们要通过考试制度,把领导推荐制、民主选举制度一起运用,认真选择优秀人才。设立考试机构,要保证机构的独立性,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为优秀人才的选拔提供公平机会,为他们把好关。

在孙中山看来监察权思想是独立的,它的作用是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五权宪法中有的模式是有助于加快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建设,是需要我们借鉴的,如监察机构的模式,此模式可以进一步完善监察系统在国家体制中的结构,独立地进行管理监督人民代表的事务。

四、结语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它首先是一种可供参考的宪政模式,体现出更深层的是一种对待中外文化和法律思想的态度和观点。孙中山坚持以实事求是为基本点,先分析中外法律制度,摘取出合理性,继而学习,既不全盘照搬西方法律制度,又吸取中国的传统观,继而结合起来。在这五权宪法思想里,有许多观念体现了中国的知识分子对宪政道路的追求从简单的学习模仿到综合总结创新的转变,可以说是在中国宪政史上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独特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朱 堪.“中华民国”宪法与孙中山思想[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

[2] 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七卷) [M].北京: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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