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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事件的网络参与者分析

2014-04-10陈秀云

关键词:围观者群体性参与者

陈秀云

(沈阳师范大学 文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随着网络的发展,当下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及演变往往和网络联系在一起,网络成为群体事件的传播、联络和聚集的工具与手段,同时,也为群体事件舆论的形成创造着条件。群体事件的网络参与者除了与现实参与者重合的人群之外,还包括与群体事件有着较大空间距离的无法现实参与的支持者、与群体事件诱因无关的泄愤者、公共知识分子等评论者,群体事件的网络参与者通过网络言论共同营造着关于群体事件的舆论,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网络参与者的构成、参与动机及作用进行分析,对有针对性地处置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化的群体事件现实参与者

群体事件的参与者个体特征并不明显,而是以“群”的声势引发社会关注,这个群越大越能显示其力量,而力量感,正是每一个参与者最需要的东西,如果分散开来,这个“群”中的大部分个体可能在现实中永远不会惹人注目,其声音也很难为上层听到,因此,“群体”形式的出现,恰是弱小者借以表达自我,引发注意的一种手段,而“声势”则是群体事件参与者所乐见的,因为声势越大,对其中的任何人而言,其安全感,力量感和解决问题的希望可能越大,因此,通过种种方式营造声势,也成为现实群体事件参与者一种下意识的追求。

互联网不仅是一种快捷的交流工具,而且是一种可以瞬时获得信息全球覆盖的信息扩散工具。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事件因上网得到解决,特别是一些弱势者的声音被听到,利益被捍卫,贪官被揭发等都向人们显示了网络的强大力量。而现实群体事件的暴发,大多是由于特定群体主要是社会弱势者的利益受到了侵害,譬如,屡屡发生的血拆诱发的群体事件就是最突出的代表,即便一些涉及环境问题的群体事件,如已在中国厦门、大连等多地发生的“PX事件”,也是普通市民与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及财大气粗的企业的对峙。这些事件的现实参与者,如果不是以“群”的面貌出现,恐怕永远不会引起注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交往的实质就是形成超个人的社会组合。”[1]因此,无论是群体事件的组织、沟通还是扩大声势的需求,都使群体事件的参与者自觉地开始实现网络化。群体事件参与者对于力量的渴望,使他们自发地在积极参与现实事件的同时,也要在互联网上延伸群体的力量,因此就有了借助于网络组织、发动、沟通的群体事件。这时网上网下相呼应,虚拟与现实相沟通,让人很难分清两者的界限。而群体事件的声势由此壮大,相关人员的声音得以在全球之内广为传播。

但是,与现实群体事件参与者不同的是,网络化之后,由于失去了现实的舆论场,上网常常在私密空间中进行,因此,这类人失去了处于群体中的相互约束,如果说现实群体事件的参与者作为“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向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一种集体心理”[2],群体心理之下,他们可能失去理智,出现过激行为,如打、砸、烧等暴力事件的出现都与群体心理有关。但是,现实群体事件参与者网络化后,他们失去了外在强大的群体压力,也缺乏强制性的彼此约束,因此,更容易进入相对理性的世界。特别是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使他们随时有可能接触到与自己观点、意见不一致,甚至相反的观点,这些都将成为浇灭他们心头怒火的冷水,而这种接触是在不易觉察中进行的,因此,他们更容易受到影响。

对于管理者而言,针对现实群体事件参与者的网络化,最佳的方式是通过话语引导,而不是强力介入,因为强力介入使本来处于虚拟空间的事件转化为可使现实情绪火上浇油的新事件。不易觉察的话语渗透和引导,既包括宣传部门的相关人员巧妙的网络宣传,也包括与商业网站及传统媒体网站积极沟通,及时传播正面的声音,这样,使正面的声音无所不在,网络化的现实参与者在获得充分信息的同时,通过自觉的网络交流,进一步认清事实真相,对相关管理者重树信心,为解决问题创造条件。

二、群体事件的网络围观者

群体事件暴发之后,相关事件的信息会通过种种渠道得到迅速传播。群体事件矛盾冲突明显,利益诉求往往具有代表性,此群体的现实行动容易引起彼群体的同情与类比,而互联网提供了一个无需现实行动却又能够表达个人看法的一个特殊参与方式,那就是网络围观。这些人在网络上关于群体事件的言论主要是对于强势者的批评与质疑,而且这些质疑之声往往显得并不十分理智,分析少而情绪多,还有很多言论直接从个体的实际体验出发,显然围观人群之所以对群体事件关注就在于现实参与者的境遇与自己相似,他们才感同身受。网络围观者主体大多是与群体性事件主体一样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

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为弱势群体成为网络围观者创造了条件。从中国网民的构成上来看,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5.91亿,而其中所占比例最高的除了学生之外,还有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企业职工、一般职员和无业下岗和失业人员[3]。网络占比最高的人群已不再是网络最初出现时的社会精英阶层,而是处于社会的边缘、与主流社会存在着较大距离的弱势阶层,中国互联网日益大众化,同时网络资费的减少,计算机的普及,为上述群体上网提供了硬件条件,而上网技术门槛的降低,又使上网的文化水平要求降低,个体户、无业和失业者又是有着较多个人时间的人群,互联网已从精英空间转而变为大众空间,群体事件发生后网络上的大众围观正契合了中国网民的基本构成,他们成为网民的主体也在情理之中。

无业者、失业者及一般职员等群体的人生活不宽裕,生存压力大,抗风险能力低下,遇到困难时,解决困难的途径少,面对强势社会阶层时,他们往往显得势单力孤,容易与群体事件主体产生共鸣。再加上无业下岗和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等弱势者都不属于特定组织,没有相应的组织纪律约束,日常生活中缺乏相应的规范,其言行缺乏特定的标准,遇有群体性事件发生,网络参与的可能大,言论顾忌少,没有底线意识,也缺乏长久的公共利益考量,往往没有明确的参与动机,只是从个人主观感受出发,凭着兴趣、道义甚至愤激等情绪参与其中,成为缺乏建设性的网络泄愤者。托克维尔在论及法国大革命的时候说过一句一针见血的名言“人们似乎热爱自由,其实只是痛恨主子”[4],参照托克维尔的思路我们会发现,对于网络围观者而言,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讨论,虽然大多表现出一种“义愤”的情绪,但实质上是借以表达个人对于社会不公的不满,特别是对于那些通过非正常手段占有较多社会资源的权贵的愤怒,由于身处边缘,他们找不到其他更好表达自己的途径,而群体事件为他们提供一个契机,这也是促使他们自发形成群体事件网络围观群体的重要原因。

网络围观者由于没有明确的动机和诉求,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参与往往是一时兴起,三言两语参与过后就可能转向其他事件,不会真正留心事件的进程,只是满足于个人情绪的发泄,一些网络群体性事件新闻后面会出现一些与新闻内容相距甚远的评论原因就在于此,一些人也许只是看了新闻标题,便寻到“兴奋点”,随手发了帖子,至于自己的评价是否公正、客观,倒不是这类人群所要考虑的事。围观者参与的最大后果是使“群体性怨恨”在网络空间中得到放大。这种“群体性怨恨”虽然大多出于弱势者的无意识发泄,但却在形成群体事件舆论场中起着重要作用,它进一步强化群体事件中的对立情绪,既突出了现实参与者的弱势身份,又夸张了强弱之间的矛盾,对于管理者来说,当发现网络上此起彼伏的抱怨、不满声浪之时,也容易失去理智,对事态做出超乎寻常的严重判断,可能采取一些过激的管控行动,这时围观者的“群体性怨恨”成为使现实群体事件升级的催化剂。

对于群体事件的围观者,由于人数众多,身份复杂,很难一一加以查证,也没有必要一一查证其身份。但是,对围观言论应该加以话语分析,对其利益诉求要明了,以便于在现实中改进工作,对于那些愤激的言辞应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免的态度,不要过度反馈,采取同样不理智的行为来应付围观者。因为群体事件围观往往是暂时的,这种网络弱势力量的群聚,与那种组织化很强的社会行动有巨大差异:那就是这些弱势者由于缺乏共同的领导、信仰等粘合剂,由于身份的匿名性,彼此之间也很难相互了解与沟通,因此,他们很难达成共识,即便达成某种默契,这种关系也相当脆弱,网络上一言不和就一拍两散的现象并不少见,群体事件的网络围观也是这样,由于围观者与事件没有直接联系,缺乏固定的支撑因素,普通围观者对于群体事件的注意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事件的出现而淡化和转移,很难坚持对于类似事件的持续关注和热情。这也使群体性事件的网络围观带有汇聚快消散也快的特点。如果相关部门不适当地干预这类围观,或许会诱发围观者新的兴趣点,从而强化事件的影响。因此,面对网络上的围观者,相关部门也许静观其变比盲目行动要有利得多。

三、群体事件中的网络公共知识分子

公共知识分子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公共领域”,互联网出现之后,在无比宽阔的网络空间中,几乎让人看到了“公共领域”出现的可能性,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也是在网络上对公共事件的参与中逐渐为世人所熟悉。群体事件发生之后,公共知识分子的声音充满智慧与理性,客观与平衡,与参与者和围观者过于情绪化的声音显得迥然不同,正是这种声音更容易为群体事件的解决提供建设性的思路,应该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公共知识分子之所以在群体事件中能够秉持公心,抛开私利,与其特定的身份密切相关。从社会地位上看,作为高级知识分子,他们是网络世界的先行者,对于网络的作用与功能的熟稔,使他们清楚地知道网络上言论传播与扩散的迅速性与广泛性,其舆论影响力往往非某一特定人群可以随意控制,哪怕是发言者自己,一旦言论上网,其影响将不依个人意志而转移,因此,他们不会任凭情绪泛滥去鼓动群体事件的舆论风浪;同时,他们与群体事件参与者和管理者都保持着一定距离,大多数底层抗争的群体事件与他们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他们不会像群体事件参与群体那样由于身处其中而容易失去理智;他们与管理者也不同,管理者作为群体事件的抗争对象,被迫陷入一个强烈冲突的场域中,虽然管理职责要求他们保持理智,但作为具体的人,他们也很难摆脱情绪的控制和本能的自我保护反应,这样,也容易使他们在执行自身职责的时候受到情绪左右,而公共知识分子却可以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去观察和思考事件本身。他们基于对于公共事务的关心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忧虑,能够“就事论事”地积极参与这类事件的讨论,有时还会参与这类事件的处理过程,成为该事件舆论传播中的“意见领袖”。正如传播学对于“意见领袖”的定义一样,他们“领袖”地位的形成不是由于其外在的权力和地位,而是由于较高的政治觉悟、文化程度、思想深度和相关专业知识水平,使其对事态的分析,显得公正客观、目光远大、利国利民,让人不得不信服,从而自觉地跟从其后。在一些群体事件中那些起相当作用的公共知识分子大多数是这样的人,譬如在沈阳商铺歇业事件中,向有关部门提出紧急提案的辽宁省政协委员庄廷伟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提案,就是完全出于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心,与私利毫无关系。正是在他的推动之下,才使该事件引起各方关注,使之在较短的时间之内得到妥善解决,显然在这一事件中,庄廷伟是一个深度参与者,成为一个特定事件的意见领袖。

对管理者而言,应该认识到公共知识分子对于解决群体事件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处置群体事件的时候,应该关注公共知识分子的言论,包括他们的博客、微博等,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加以理性的评判,不能因为他们可能与自身的思路不完全一致就求全责备,也不能因为他们的立场可能与群体事件参与者相一致就把他们与群体事件现实参与者完全划等号,更不能对他们的“意见领袖”地位心存顾忌,甚至是妒忌,进而对之进行打压。而是应该对之加以尊重和理解,以宽广的胸怀去面对他们的批评,以真正服务于公共事业的心理解他们对于国家前途的忧虑,使自己的方针政策得到公共知识分子的理解,这样,使由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具体的群体事件停留在事件本身的层面,保持在人民内部的层面,而不是故意升级事态,把公共知识分子推到自己的反面。

网络化的现实参与者、围观者和公共知识分子构成了群体事件网络参与者的主体,他们以不同的参与方式共同营造的群体事件网络舆论,进而影响整个群体事件的方向,既可能促进事件的合理解决,也可能激化矛盾,关键在于网络参与者是否能够向着共同的目标——化解矛盾,平衡利益,解决问题的方向而努力,是否能够对于事件进行理智的判断与分析,是否有足够的智慧去理解事件的发生发展的规律,而这些,都有待于相关群体包括管理者群体和群体事件参与者群体在内的不同群体的整体政治素质、文化素养及社会公德水平的提高。社会心理学家勒庞曾经富有预言性地指出“不管未来的社会依据什么路线加以组织,它都必须考虑到一种新的力量、一股最终仍会存在下来的现代的至高无上的力量,即群体的力量。”“我们要进入的时代,千真万确将是一个群体的时代。”[5]尽管他从精英的视角对群体充满偏见,但是,他却清晰地看到了群体对于社会变革具有的巨大力量,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种种社会矛盾的突出,使原有的观念受到严重挑战,网络上不同群体的话语冲突明显,要想使社会保持和谐,必须关注群体的变化与发展,正如任继愈先生所言“现代社会的进步,要靠群体认识的提高,群体认识的觉悟。一个哲学家启发一个时代的历史已经过去,以后,时代发展的大趋势是,一个觉悟了的群体来推动社会。”[6]当我们对群体事件的网络参与者进行分析的时候,目标是让我们对于这些群体事件相关者有更多的理解,同时以平等沟通的态度去面对他们的利益诉求,理解他们就是理解我们的社会,理解社会和谐之真义。

[1]韩民青.人类的组合:从个体、群体到整体[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246.

[2]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16.

[3]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3-07-17)[2013-10-16]http://www.cnnic.cn/gywm/xwzx/rdxw/rdxx/201307/W020130717431425500791.pdf.

[4]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02.

[5]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6.

[6]任继愈.任继愈对话集——觉悟了的群体才能推动社会[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112.

【责任编辑 王凤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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