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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改革与路径分析

2014-04-09赵惠萍

财经问题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

赵惠萍

摘要: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现行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改革中仍面临一些制约因素,具体包括:分配比例低、收益分配决定机制“一刀切”、收益分配配套机制不健全等。笔者认为,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改革路径应从以下三方面逐步推进:首先要划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其次要改进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最后要构建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

关键词: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1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1009708

一、引言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与国有资本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不断地调整。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国有企业从未向国家上缴过任何收益。2005年,世界银行发表了一篇意义重大的研究报告——《国企分红:分不分?分多少?》,指出我国国有企业应及时分配国有资本收益,同时对分配比例的他国经验做法、收益收入由谁收取等主要技术性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为我国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指导。世界银行的上述研究引发了对国有资本收益问题的深入讨论。考虑到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对部分中央企业收取净利润的10%或5%作为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开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国有企业13年不分红的漫长历史就此结束。随后,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改革不断深化,201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央国有企业的分类及其利润上缴比例做出了新的调整,即除粮食储备企业,其他中央企业的上缴比例均提高5%。作为国有企业财务决策的核心内容,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改革在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与突破,但目前仍处于改革摸索阶段,一些难题亟待深度剖析与及时破解,这样,有利于推动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二、相关文献综述

代理理论是收益分配的重要理论基础。收益分配代理理论的核心思想集中体现为“两个假说、一个模型”:一是Easterbrook[1]从筹资及外部市场角度提出的收益分配能够降低代理成本假说;二是Jensen[2]从投资及企业内部角度提出的收益分配自由现金流假说;三是LLSV[3]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总结并验证了收益分配代理理论的结果模型(股利是有效的股东权益保护的结果)。此外,Lang 和 Litzenberger[4]对两个假说做出验证,Faccio 等[5]对结果模型予以检验。

西方学者对收益分配代理理论的研究成果,给我国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分析研究提供了有益的逻辑起点和理论依据。近年来,学术界已达成对我国国有企业应进行国有资本分配收益的共识,目前逐步转为对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构建的研究。梳理国内相关研究文献,我们发现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建设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

杨汉民[6]研究证实了国有上市公司业绩与收益分配比率、可持续增长率之间的相关性,建议对不同企业的差异性应坚持“区别对待”。世界银行[7]对我国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比例提出了具体改进意见。首先,应建立一套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比例的决定机制,将收益分配比例划分为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其中,固定收益分配比例按行业性质统一确定,而可变收益分配比例以国有企业董事会提议的目标收益分配率为基础,经与国资委讨论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字确认,国资委据此进行业绩评价。其次,应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评价机制,对国有资本收益平均分配比例进行实时监测、调整和评价。再次,考虑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一个目标收益分配率,其水平最优保持在20%—50%之间。汪平和李光贵[8]以股利理论、资本成本理论与可持续增长理论为基础,构建了国有企业可持续收益分配比例估算模型,估算样本公司可持续分红比例在28%—56%之间。杨兰品和郑飞[9]对我国电力行业利润分配比例进行了估算,认为其合理区间为35%—55%。

(二)分配收益的用途

汪立鑫和付青山[10]认为分配资金使用时更应向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福利性支出的领域倾斜,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结构取决于经营投资性支出与公共福利性支出对全民福利之边际贡献比较。世界银行[7]强调应尽快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的有效衔接,以避免在国有经济部门内部低效循环[11]。

(三)收益分配的配套机制

资本收益分配制度的建设,绝不能简单停留在比例确定的目标和阶段,配套机制的建立健全至关重要。钱雪松和孔东民[11]指出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是公司治理有效程度的增函数,倘若单纯强调红利征收,而不辅以切实有效地完善公司治理,则很可能加剧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魏明海和柳建华[12]研究结果表明,国有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的干预程度越深,执法水平越低,则导致企业过度投资水平上升。王化成等[13]研究指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高,股利分配倾向和分配力度则越低,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分配意愿和实际分配力度明显低于民营上市公司。罗宏和黄文华[14]研究发现,与国有最终控制的企业相比,非国有最终控制的企业的股东对高管人员在职消费的监督与约束力较强。

综上所述,这三方面的研究已然勾勒出了我国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建设的主要框架:即核心机制和配套机制。核心机制为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决定机制,包括“两个比例”:第一个比例是指国有企业向国家上交资本收益的比例(简称“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第二个比例是指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公共支出以及用于国有企业支出的比例(简称“国有资本收益再分配比例”)。配套机制与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委托代理链条密切相关,具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公司治理建设,这些是核心机制的制度保障和前提条件。

三、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改革的制约因素分析

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改革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但目前不论是核心机制还是配套机制都存在不少制约因素,如果不能很好化解和消除的话,将很大程度上阻碍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进程,降低改革成效。

(一)核心机制的制约因素

1分配比例和再分配比例呈现“双低”

作为国有企业的“主力军”,央企的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在2010年上调5%,但学者们普遍认为分配比例仍处于较低水平。根据财政部有关统计数据(见表1所示),央企2012年实现净利润151万亿元,而分配的国有资本收益却不足千亿元,分配收益占净利润的比重仅为645%。2006—2012年央企的分配收益占净利润的平均比重不足260%。从国有资本收益再分配比例情况看,2008—2012年期间,绝大部分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国有企业资本支出、产业布局及结构调整等费用性支出项目上,而各年预算中转入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支出的占比最高不超过8%(如表2所示)。

2分配比例“一刀切”没有根本改变

2010年我国出台的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中,将央企划分为五大类(垄断型、竞争型、涉及到国家安全行业、文化产业及其他),并规定不同类型的央企上缴收益的比例不同(范围在5%—15%之间,每种类型之间相差5%)。表面上看,上述分配比例安排已经考虑了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差异性、复杂性,然而实际上,依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刀切”的问题。首先,垄断型国有企业和竞争型国有企业的利润性质、具体构成及其影响因素存在明显差距,不同类型国有企业之间5%的比例差异不能够充分反映出这种明显差距。其次,对于竞争型国有企业,所处行业、发展阶段不同,每一个竞争型国有企业对收益进行分配的意愿和能力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差异性”。因此,应当在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型的情况下,深入剖析国有企业的利润性质、具体构成及影响因素,来制定科学合理的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因此,对垄断型国有企业的利润性质和竞争型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的影响因素等方面的准确把握至关重要。

(1)垄断型国有企业的利润性质

垄断型国有企业“巨额利润”是垄断租金还是竞争利润?对此,樊纲等[15]指出,2004年后能源价格上涨导致资源企业的利润提高,本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资源租”,应通过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方式收归国有、上缴财政。他们建议的上缴比例为2/3。韩朝华和周晓艳[16]实证检验发现,1999年以来的国有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的主要源泉不是国有企业的经营高效,而是国有工业企业在部分基础工业领域与生俱来的垄断地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定价比较权势。天则经济研究所[17]发布了一份重要的研究报告《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有关测算结果显示,2001—2008年期间,如果通过账面财务数据模拟、还原出企业的真实成本,并对政府补贴和因行政垄断所致的超额利润等因素剔除,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的真实净资产收益率甚至为负值,为-620%。刘瑞明和石磊[18]研究指出垄断型国有企业的利润,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对于市场准入的行政限制,以及对上游市场垄断地位的保护,这相当于政府强制向社会公众征收的捐税,而对垄断型国有企业的隐性补贴。由此可见,近年来,垄断型国有企业的巨额利润本质上是“资源租”、“垄断租”、“行政补贴”,并不是竞争利润,国家向这部分国有企业收缴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进一步改革和提升。

(2)竞争型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的影响因素

在竞争领域,影响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因素是多元化的。(1)股权资本成本。股权资本成本的满足是竞争型国有企业进行资本收益分配时应该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也是我国学者估算收益分配比例时最常用的方法[8-9]。(2)生命周期因素。正式提出股利生命周期理论的DeAngelo等[19],他们采用企业留存收益在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比重作为企业生命周期的替代变量,通过研究发现,处于外部融资为主初创阶段的企业,支付股利几率为零;处于以内部融资为主成熟阶段的企业,内源资金越充裕,支付的股利就高。收益分配政策的生命周期理论提出之后,纷纷得到了学者们的验证[20]-[24]。(3)地域差异因素。从东西部地区的资源禀赋看,国有企业发展存在很大差距,“东强西弱”。显然,现行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影响因素,国家向竞争型国有企业收缴利润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综合分析,尽量做到“区别对待、分类制定”。

(二)配套机制的制约因素: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的缺陷

现行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分为以下四个层次(见图1所示)。

图1国资委监管下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可以概括为政治委托形式。全民享有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与终极监督权,客观上要求被监督主体行使对这些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政府是人民财产代理人的逻辑选择。第二个层次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主要表现为行政委托形式。政府委托专门的部委(国资委)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其形成与政府的组织制度、组织形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第三层次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经国资委特别授权和批准后组建的企业法人,业务范围主要有国有资本经营业务,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者所有权职责,以控股方式进行国有股权管理和资产经营活动。第四个层次提到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国有资产投资于某些具体企业,相应形成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从图1可以看到,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链条中行政委托代理(第一、第二层次)和经济委托代理(第三、第四层次)并存,两类代理关系的临界点就是国资委。从前两个委托代理层次看,作为政府一个行政机构,国资委与政府之间是行政授权关系。从后两个委托代理层次分析,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者,国资委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者国有企业之间建立的可界定为经济契约的关系。这种上下委托代理关系类型的差异使得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无法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改革效果难以最大限度保证。

国资委的双重地位在法律上也被赋予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方面,作为政府监管机构,国资委行使的是具有公权利性质的管理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国资委将根据相关法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本质上属于私权利范畴。于是,国资委享有的“公权利”和“私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最终只会导致两种权利的扭曲[25]。因此,这种制度安排本质上无法解决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出资人缺位”问题。荣兆梓[26]也指出,一方面,国资委管理着大规模的国有资本,不可能将自己改造成巨型盈利性企业。这就使得所出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先天不足”,国资委总是会以各种方式干预企业行为,造成所出资公司出现“后天营养不良”。另一方面,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机构,国资委的管理目标一般是以资产保值增值为中心。这必然激发所出资企业的盈利驱动,尤其会促进垄断领域国有企业的盈利驱动的上升,使得这些垄断企业出现利用垄断优势“与民争利”的不利行为。因此,由“出资人缺位”导致的政府干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和垄断引发的福利损失问题同样没有办法得到根本解决。

四、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改革路径与对策

如前所述,作为国务院“特设机构”,国资委承担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等多重职能,有其与生俱来的必然性,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的固有矛盾,这种矛盾也必然导致国有企业出现经营目标多元化、经营效率低、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和政企不能分离等问题。这个固有矛盾不彻底解决,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配套机制难以健全,进一步将给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效率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改革路径应先从配套机制入手,而配套机制的改革应着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合理划分,然后全力推进核心机制的改革,实现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的帕累托改进,避免改革的“路径依赖”。

(一)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改革:有选择的“政资分开”

“政资分开”,就是要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完全分离,这为“政企分开”提供了体制前提,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假设,对于更好推动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建立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由于垄断产业发展的社会最优目标是能够兼顾实现较高的生产效率和社会分配效率,而竞争型国有企业的任务是如何在市场上提高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因此,对于垄断领域,政府仍然应当继续承担国有资本出资人责任,而竞争领域的国有资本管理,特别是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应实现“去政府化”。主要原因在于,在竞争领域中,通过国有资本的进入或退出也可以对总需求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

(二)推进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的改革

国有资产委托代理的下一阶段改革,应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作为主要任务,通过组建一些行业性或综合性的国有资本投资基金或者股份公司,以国有资本为纽带建立与国有企业的联系。具体改革措施包括[26]:(1)分流国资委管辖的竞争领域的国有资本,从国家层面上按行业建立若干只规模较大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使国务院(政府机构)从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逐步淡出,“国退民进”的趋势应坚持不动摇。(2)具有完全自然垄断性质,且属于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诸如一些通过市场运作提供基础性产品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如国家电网、国家邮政、国家(铁道)路网、烟草专卖和粮食储备等),应回归政府管理序列,通过行政壁垒维持国有经济的完全垄断。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直接扮演“出资人”角色,推动管理体制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充分衔接。需要注意的是,在回归政府之前,企业应当及时剔掉关键领域中的可竞争性业务,做到“清洁蜕变”。(3)对于那些由于经济和市场原因而形成的其他寡头垄断产业,应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关注领域,发挥“顶层设计”的作用,通过特别立法设立国家行业控股(投资)公司。实际上,此类国家控股公司的性质仍为国有独资,这类公司在特定产业领域内采取“纯粹型”控股方式来经营国有资本,其中市场手段在实现国家政策目标上也有一定作用,具体框架见图2所示。

图2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思路

在完成上述改革措施后,国资委可考虑从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角色中选择退出,将自身改造成为掌控国家经营性资产的监管机构,确保国家资产合规合法高效经营。国资委的首要工作就是,应加强对成立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通过国有资产从事公共服务的特殊法人、履行国家政策要求的控股(投资)公司等主体的监管,健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升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性和加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审计监督力度。

上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了本文之前提到的诸多问题。主要包括:(1)在竞争领域,根本打破了政府的行政授权,消除了政府控制和干预对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的内生化影响。(2)新体制下,国资委负责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审核工作,分配收益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完成,这样的制度性安排,使国有资本预算与公共预算成功对接。(3)新体制下,国资委面对的信托投资基金、公法人和控股(投资)公司数量有限,对于收益分配比例确定的“一对一”的谈判可以实现。

(三)切实抓好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机制改革

1科学选择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模式

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的决定模式分为三种:第一,外生模式,即政府“一刀切”模式。这是我国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的现行模式,即由政府通过行政强制手段确定固定的分配比例。第二,内生模式,即董事会自主决策模式。国外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大部分都采用这种模式,分配比例都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议会协商确定,董事会在确定收益分配比例的决策中起主导作用。采用这种模式具有重要前提,那就是需要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予以有力支撑。第三,混合模式,即将收益分配比例划分为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5]。

分配比例决定机制是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机制设计中的核心问题,但选择何种形式的分配模式为好,三种模式哪种效率更高并无定论。由一种模式到另一种模式的交替或取舍,需要立足国家、区域、行业和产业链条等实际情况,选择与设计适合其当前阶段的模式。对于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模式的选择,还需要考虑企业公司治理质量、市场结构的可竞争性、资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企业的所有权问题,其中企业所有权更为关键,因为所有权结构本身就是收益分配机制的一种形式,并可以与其他机制设计有机融合,为收益分配比例的决定提供多样的选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初期,由于尚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配套机制,外生模式相对来说是好的选择,但是这种模式缺乏灵活性,其缺点显而易见,例如,存在国有资产定位不清、无视国有企业个体在投资机会、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等方面的差异性等问题。随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国有资产战略调整到位,内生模式的效率性将会显现,而且能够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这种模式在现阶段暂不适用,原因在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彻底,容易形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董事会有可能在决策时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但由于内生模式在信息不对称、监管成本等方面的局限性,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和国有资产战略调整需要一定时期,本文认为混合模式可以成为比较合适的选择,属于“帕累托次优”模式。

2科学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

本文是基于国有企业的类型,即垄断型和竞争型,来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的。垄断型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可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立足三个阶段而做出三种选择:(1)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并且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建设不够完善的阶段,选择固定分配比例模式,根据国际惯例,收益分配比例至少提高到30%—60%。(2)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大体完成,并且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基本完善的阶段,垄断型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选择固定比例+变动比例模式,其中固定比例为国资委根据所处行业、垄断程度确定的最低分配比例;变动比例部分为董事会提议根据公司业绩或者利润水平而计算的分配比例。(3)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全实现,且公司治理建设高度完善的阶段,选择董事会提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模式。

与此对应,竞争性国有企业主要通过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获得的竞争性利润,这部分利润在对所有者执行分配以前,应保留企业发展的后续基金与风险基金,既可以弥补企业后期可能出现的经营亏损,还可以用于企业扩大资本规模,在留下足够的相应基金后,方可能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的需要,国家以企业股东的身份享受资本收益,实现资本收益的分配。本文建议竞争型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模式,应选择混合模式,即固定比例+变动比例模式。具体而言,首先,按照竞争型国有企业所处行业进行分类,估算每个行业的平均资本成本或者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固定比例。其次,董事会根据该企业所处生命周期、是否有投资融资预期等决定收益分配变动比例,与国资委协商后确定。

3及时改进国有资本收益再分配

十八大报告指出,“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2010亚洲发展展望更新》也指出,国有企业应向政府上缴更多资本收益,这部分资本收益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应将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从投资转向公共服务,有助于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减少预防性储蓄动机,促进消费水平,则能够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2012年3月发改委发布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收益分配制度。这些政策的颁布实施,为国有资本收益处置和使用(即国有资本收益再分配)明确了方向。如前所述,在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下,国资委负责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审核工作,分配收益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完成,如此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国有资本预算与公共预算的对接。对于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预算,作为公共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由财政部根据“轻重缓急”和国家战略、产业改革发展总体规划等来决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使用方向,并接受全国人大的审议和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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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世界银行有效约束、充分自主:中国国有企业分红政策进一步改革的方向[EB/OL]http://wenkubaiducom/view/ df77b8e8172ded630b1cb6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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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兰品,郑飞我国国有垄断行业利润分配问题研究——以电力行业为例[J]经济学家,2013,(4):6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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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宋福铁,屈文洲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现金股利分配实证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0,(2):140-149

[23]李常青,彭锋现金股利研究的新视角: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9):67-73

[24]徐腊平企业股利分配具有生命周期特征吗?——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南方经济,2009,(6):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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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荣兆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总体思路[J]中国工业经济,2012,(1):16-25

(责任编辑:杨全山)

2科学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

本文是基于国有企业的类型,即垄断型和竞争型,来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的。垄断型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可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立足三个阶段而做出三种选择:(1)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并且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建设不够完善的阶段,选择固定分配比例模式,根据国际惯例,收益分配比例至少提高到30%—60%。(2)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大体完成,并且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基本完善的阶段,垄断型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选择固定比例+变动比例模式,其中固定比例为国资委根据所处行业、垄断程度确定的最低分配比例;变动比例部分为董事会提议根据公司业绩或者利润水平而计算的分配比例。(3)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全实现,且公司治理建设高度完善的阶段,选择董事会提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模式。

与此对应,竞争性国有企业主要通过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获得的竞争性利润,这部分利润在对所有者执行分配以前,应保留企业发展的后续基金与风险基金,既可以弥补企业后期可能出现的经营亏损,还可以用于企业扩大资本规模,在留下足够的相应基金后,方可能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的需要,国家以企业股东的身份享受资本收益,实现资本收益的分配。本文建议竞争型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模式,应选择混合模式,即固定比例+变动比例模式。具体而言,首先,按照竞争型国有企业所处行业进行分类,估算每个行业的平均资本成本或者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固定比例。其次,董事会根据该企业所处生命周期、是否有投资融资预期等决定收益分配变动比例,与国资委协商后确定。

3及时改进国有资本收益再分配

十八大报告指出,“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2010亚洲发展展望更新》也指出,国有企业应向政府上缴更多资本收益,这部分资本收益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应将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从投资转向公共服务,有助于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减少预防性储蓄动机,促进消费水平,则能够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2012年3月发改委发布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收益分配制度。这些政策的颁布实施,为国有资本收益处置和使用(即国有资本收益再分配)明确了方向。如前所述,在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下,国资委负责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审核工作,分配收益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完成,如此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国有资本预算与公共预算的对接。对于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预算,作为公共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由财政部根据“轻重缓急”和国家战略、产业改革发展总体规划等来决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使用方向,并接受全国人大的审议和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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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汪平,李光贵资本成本、可持续增长与国有企业分红比例估算——模型构建及检验[J]会计研究,2009,(9):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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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刘瑞明,石磊上游垄断、非对称竞争与社会福利——兼论大中型国有企业利润的性质[J]经济研究,2011,(2):8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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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杨汉明寿命周期、股利支付与企业价值[J]管理世界,2008,(4):181-182

[22]宋福铁,屈文洲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现金股利分配实证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0,(2):140-149

[23]李常青,彭锋现金股利研究的新视角: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9):67-73

[24]徐腊平企业股利分配具有生命周期特征吗?——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南方经济,2009,(6):51-60

[25]燕春,史安娜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批判与重构——从国资委到人民代表股东会[J]社会科学研究,2008,(2):62-68

[26]荣兆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总体思路[J]中国工业经济,2012,(1):16-25

(责任编辑:杨全山)

2科学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

本文是基于国有企业的类型,即垄断型和竞争型,来确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的。垄断型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可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立足三个阶段而做出三种选择:(1)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并且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建设不够完善的阶段,选择固定分配比例模式,根据国际惯例,收益分配比例至少提高到30%—60%。(2)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大体完成,并且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基本完善的阶段,垄断型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选择固定比例+变动比例模式,其中固定比例为国资委根据所处行业、垄断程度确定的最低分配比例;变动比例部分为董事会提议根据公司业绩或者利润水平而计算的分配比例。(3)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全实现,且公司治理建设高度完善的阶段,选择董事会提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模式。

与此对应,竞争性国有企业主要通过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获得的竞争性利润,这部分利润在对所有者执行分配以前,应保留企业发展的后续基金与风险基金,既可以弥补企业后期可能出现的经营亏损,还可以用于企业扩大资本规模,在留下足够的相应基金后,方可能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的需要,国家以企业股东的身份享受资本收益,实现资本收益的分配。本文建议竞争型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模式,应选择混合模式,即固定比例+变动比例模式。具体而言,首先,按照竞争型国有企业所处行业进行分类,估算每个行业的平均资本成本或者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固定比例。其次,董事会根据该企业所处生命周期、是否有投资融资预期等决定收益分配变动比例,与国资委协商后确定。

3及时改进国有资本收益再分配

十八大报告指出,“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2010亚洲发展展望更新》也指出,国有企业应向政府上缴更多资本收益,这部分资本收益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应将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从投资转向公共服务,有助于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减少预防性储蓄动机,促进消费水平,则能够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2012年3月发改委发布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收益分配制度。这些政策的颁布实施,为国有资本收益处置和使用(即国有资本收益再分配)明确了方向。如前所述,在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下,国资委负责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审核工作,分配收益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完成,如此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国有资本预算与公共预算的对接。对于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预算,作为公共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由财政部根据“轻重缓急”和国家战略、产业改革发展总体规划等来决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使用方向,并接受全国人大的审议和监督。

参考文献:

[1] Easterbrook,FHTwo Agency-Cost Explanations of Dividends [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4,74 (4):650-659

[2]Jensen,MCAgency Costs of Free Cash Flow,Corporate Finance,and Takeovers [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6,76 (2):3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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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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