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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功利与反功利之间

2014-04-07龙倩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罗尔斯功利

龙倩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在功利与反功利之间

龙倩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罗尔斯以确立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为目标,通过使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理论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的方式,对功利主义的目的论及个人原则扩大的论证方式进行了批判,并提出了其独有的两个正义原则。但罗尔斯的正当理论对“基本善”的依赖以及在两个正义原则下对最少受惠者的关注,也在无形中对功利进行了考量,由此而徘徊于功利与反功利之间。

罗尔斯;功利主义;正义原则

罗尔斯在其巨著《正义论》中明确表示,“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1](P1)这里占据优势的理论即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因此,罗尔斯对功利主义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从各个角度对功利主义提出了批评并在此基础上树立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正义观,从根本上颠覆了功利主义的统治地位。然而,罗尔斯自身的正义论思想也或多或少地打上了功利主义的印迹。

一、反功利: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之所以一直占据优势主要在于它一直得到许多伟大的具有影响和魅力的杰出思想家们的支持,他们不断修正这一理论使之广泛应用于个人与社会之中。而批评者们大多站在相对狭窄的立场来进行批判,如批评其模糊性等,并没有提出与之相对的理论体系,因此根本无法撼动功利主义的存在基础。而作为功利主义一直以来的对手——直觉主义,也因为缺少对道德原则的优先性的排序而无法与之抗衡。所有这些情况使得人们只能接受功利主义。因此,罗尔斯努力使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希望能够提供一种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功利主义的解释。事实上,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建构正是在批判功利主义的过程中得以建立的。

对此,必须指出的是,罗尔斯所批判的功利主义并不是各种形态的功利主义,他无法将它们一一列举。他所批判的功利主义是一种严格而古典的理论,这一理论可以用西季维克的定义来进行阐述,即其主旨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合理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P23)在明确了功利主义的理论主旨之后,罗尔斯从以下几个角度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

(一)善优先于正当的目的论

按照罗尔斯对伦理学理论的解释,正当与善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伦理学理论的结构主要依赖于对这两个概念的界定及对二者关系的阐述,对二者关系的不同理解构成了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目的论与义务论的分水岭。义务论是指正当优先于善的理论,由正当来限制人们对善的追求。而目的论坚持善应独立于正当而被定义,是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正当则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善。这意味着目的论学说可以分为善理论与正当理论,而后者又从根本上由前者所规定与限制,因此,善理论的界定决定了目的论的类型。正如罗尔斯所说,若善是指人类至善的实现,那么这一目的论便是至善论;若善被定义为快乐和痛苦的免除,则这一目的论便是快乐主义;若善指向的是幸福,得到的便是幸福论。对此,罗尔斯认为“目的理论有一种深刻的直觉诱力,因为它们看来把合理化的观念具体化了。设想合理性就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某种东西(在道德上必须是最大限度的增加量)是很自然的。”[1](P22)

功利主义便是这样一种目的论,历代功利主义思想家分别将善界定为快乐、幸福、福利等,而正当只在于最大限度地增进其所界定的善。这一理论隐含着两个缺陷:第一,若“善”含义出现偏差,正当也就无法保证,整个道德体系将使去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密尔为例,密尔将“善”界定为幸福,则正当便是最大程度地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但事实上,密尔对幸福的定义是模糊的,他认为幸福是一个抽象的整体,包含着许多具体的事物。人们对美德、金钱、权力的追求均是对幸福的追求的一部分,是达到幸福的一个工具性手段,甚至于享受音乐、身体健康等十分具体的人生活动也是追求幸福的一部分。因此,“幸福”在密尔那里是一个广泛的整体,无法用一个具体的事物来形容。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善”的幸福所限定的“正当”便是不明确的。因为“正当”是最大程度地增进“善”,而作为“善”的“幸福”的含义是不明确的,它可以是追求美德,可以是追求金钱和权力,甚至可以是听音乐。因此,正当理论无法具有任何稳定性,它将随着人们对幸福的不同理解与感受而不同,而一个缺乏稳定性的正当理论根本无法给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调节原则。更为严重的是,当“善”的含义因人而异并被定义为快乐、幸福等不同事物时,“善”这一具有崇高性、纯洁性的概念也因此而堕落成人的理性欲望的满足,在此定义下的正当将失去任何合法性与合理性。第二,功利主义强调了善独立于正当的优先性,就等于把正当排除在“善”的范畴之外,而事实上,正当也是一种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更高的善。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道德标准内在地剔除了正当的影响力,因为若将正当考虑进来,功利主义将遭受立场不彻底性的指责。这种排除可以说是功利主义甚至于所有的目的论的必然选择,但这也与人们的直觉观念相冲突。事实上,功利主义成功地解释了人们的某些直觉,并将之理论化,使其简明清晰,便于人们接受。但它却将人类的另一些直觉观念忽视了——正当内在的与人们进行的道德评价相关。一般而言,只有行为正当,行为才具有道德合理性,而并不仅仅因为该行为促进了某些人的快乐或幸福。

(二)个人原则的扩大化

就个人而言,人们会为了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而理性安排自己的生活规划,选择实现某些特定的利益而牺牲另外的利益。比如为了实现未来的长期利益而牺牲当前的利益,像为了身体的健康而进行痛苦的锻炼。同样地,作为由个体组成的社会,也可以为了实现最大利益而对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作出权衡与牺牲。功利主义通过将适用于个人理性选择最大化的原则扩展到了社会选择之上,得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同时,为了保证这种从个人原则到社会原则之间的顺畅连接,功利主义引入了客观公正的旁观者的概念,并希望通过公正的旁观者的同情心与想象力来保证所有成员利益的平等性。这确实是一种十分简单的类比推理,但罗尔斯却认为这样一种推理是不合理的。“如果我们承认调节任何事物的正确原则都依赖于那一事物的性质,承认存在着目标互异的众多个人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就不会期望社会选择的原则是功利主义的。”[1](P28)罗尔斯认为,确立事物的正确原则应该由该事物的性质来决定,并不能通过一种简单的原则推导来完成。并且,通过这种推导方式得出的功利原则并没有也无法严肃地对待个体之间的分离性与独特性。因为功利原则逻辑地蕴含着会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利益的思想,但这一思想是与人们根深蒂固的正当直觉——人的权利与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相冲突的。没有人有权利站在一个道德制高点的高度来对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及利益进行任意取舍,除非这个人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由个人原则扩大化而得出的社会选择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也会带来另一个弊端:即功利主义主要关注的是社会利益的问题,而并非利益在不同成员间的分配。根据功利主义的理论,任何一个社会,只要能够产生最大的利益或 “善”,不论采用什么分配方式都是没有差别的,这一分配方式甚至可以损害或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并且功利主义对这种牺牲是持鼓励与赞扬态度的,如密尔就曾说过,功利主义所允许的那种自我牺牲必须是能够增进社会公益的行为。但事实上,这种不考虑“应得”或“公正”与否的分配方式必将陷入侵犯个体权利的困境。在罗尔斯看来,“自由与权利的要求和对社会福利的总的增长的欲望之间是有原则区别的。我们把前者如果不是看得绝对重要的话,也是看得更为优先的。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是不可逾越的。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1](P27)

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为了论证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罗尔斯采用更具抽象水平的契约的方法,而对契约论的选择则与罗尔斯的社会观有关。罗尔斯所认为的社会是一个由自由平等的个体所组成的一种互助合作体系,在此社会中人们通过一致同意来制定规范社会的正义原则等。通过对原初状态的一系列设置,罗尔斯得出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

(一)原初状态的设置

原初状态并非在历史中存在的状态,而是罗尔斯设置出来的一个思想实验,是一个纯粹的理论假设。对原初状态各方面的设置有助于任何人随时进入并检验其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对此,罗尔斯是这样来进行界定的,“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1](P120)为了保证原初状态的公正性与可行性,罗尔斯进行了以下设定:

第一,设定“无知之幕”。所谓的“无知之幕”相当于一种隔离装置,它将许多道德上认为是偶然与任意的因素排除在外。一旦“无知之幕”降下,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主体将不会知道某些特殊的事实,比如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天然禀赋、自然能力、心理特征及能力等,同时,他们对自己所具有的善观念、爱好及自己所处的时代也一无所知。在罗尔斯看来,这些因素均是偶然而任意的,且对它们的知晓将会使得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尽可能地选取有利于自身阶级、自然禀赋的正义原则。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无知之幕”是罗尔斯建立某种公正的程序的一种努力,它设立了各主体进行选择的初始的公平环境。对此,罗尔斯将它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但“无知之幕”并非阻挡一切,否则人们便无法进行选择。罗尔斯认为,处于“无知之幕”之下的人们并非一无所知,他们了解社会的一般事实,明白政治事务的动作过程,知道经济理论的应用及社会组织的基础,明白人的心理法则。也就是说,罗尔斯只是排除了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程度的偶然与任意因素,却保留了一些客观的知识。通过“无知之幕”的设置,罗尔斯在更高水平及更抽象的意义上再现了契约论的精神。

第二,对契约各方动机的设定。[2](P35)在罗尔斯看来,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均是理性人,他们会做出理性的选择,而理性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尽可能地促进各自的利益。同时,契约的各方并不是极端自私的个体,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损害他人的利益,否则一种社会合作的体系便无法达成。契约各方亦不是利他主义者,否则就不存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也就不会存在产生正义的环境。因此,罗尔斯假设契约各方是“相互冷漠”的,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均会做出理性的选择,以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由于“无知之幕”的设定,人们无法得知自己的善观念,也不知各自的利益何在。因此,罗尔斯引入了社会基本善的概念,认为每个人都欲求基本善,都希望获得更多而不是更少。

罗尔斯通过对“无知之幕”的设定保证了原初状态的公正性,而对于契约各方动机的设定则使原初状态具有切实可行性。

(二)两个正义原则的选取

罗尔斯的一般的正义观是 “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是平等分配的,除非是其中某种或者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符合每个人的利益。”[1](P62)但这一正义观无法得到有效的论证,因此在设定原初状态之后所被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观的更为具体的表达。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的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存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P60)

第一个原则又称为最大平等基本自由原则,它处理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所有人的平等与自由。第二原则处理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调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它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称为差别原则,第二部分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其正义原则是一种词典式的词序结构,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

鉴于各个原则的作用并不相同,第一原则对第二原则的绝对优先性体现了人们的基本平等自由的优先性,这种基本自由与经济和社会利益之间具有不可交换性,即不能以补偿财富的方式来弥补对人们基本自由与权利的损害。事实上,罗尔斯认为,第二原则必须在第一原则所规定的社会制度的背景下进行。因此,第一原则的这种绝对优先性对人们基本自由权利的保证从根本上拒斥了功利主义的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而侵犯少数人权利的思想。

总体而言,第二个原则所要解决的是社会和经济利益中所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如果说第一个原则保证了“形式上的平等”,那么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则为促进“实质上的平等”创造了条件。差别原则的应用则更多地体现了罗尔斯对“最少受惠者”的关注,它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极具特色之处,其对“最少受惠者”的强调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功利主义的一种指责。在罗尔斯看来,其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保证了所有人的自由与平等的权利,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又将这种平等推进一步。在满足了前几个原则之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需要对所产生的总体利益进行分配,这时候要运用差别原则对社会中那些偶然与任意的因素进行调整,以此来保证所有人都能够受惠。这与功利主义的只关注利益的总量而不问不同成员间的分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对于人们追求各自的“善”进行了限制,使人们对善的追求只能在正义原则之下进行。

三、功利:打上功利主义色彩

由上可知,罗尔斯不仅从目的论及个人原则的扩大化的角度独立地对功利主义理论进行了批判,更是结合正义原则的建构过程以与功利主义对比的方式显示出其不足。罗尔斯在推翻功利主义的统治,提出一种系统的替代功利主义的正义论上的确有其过人之处。但细加分析可见,罗尔斯在建构自己的正义观时,某些方面却打上了功利主义的色彩。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罗尔斯正当理论对善的依赖。罗尔斯虽然明确表明自己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义务论,是正当优先于善的理论。但事实上,他在推导其正当理论时却引入了“善”的概念,并在推导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罗尔斯利用“无知之幕”把人们各自的善观念排除之后,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若没有一定的“善”观念作为指导,将无法进行正当理论的推导。于是,罗尔斯引入了社会基本善的概论。基本善主要分为社会的基本善与自然的基本善,前者主要是指权利与自由、权力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而后者主要是指一些自然禀赋,如健康等,其受社会基本善所限制。在罗尔斯看来,不论人们追求的是什么,要实现自己的理性的生活计划,这些基本善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越多越好。因此可以说,具有中立性特质的社会基本善替代了不同个体的特殊的“善”观念,并由此而给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提供了一种可供追求的目标。换而言之,若没有社会基本善的存在,契约的各方没有一个可供追求的目标,就无法推导出在追求某种善时所应当具有的正义原则。在这一意义上,罗尔斯的社会基本善是优先于正当的。并且,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明确表达了它的正义理论是对社会基本善的分配,而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对这些基本善进行了优先性排序。因此,“罗尔斯的正当理论是从呈现出特定结构的善理论中演化而来的,这一特定的结构指向的是社会基本善物各项目之间的优先性关系。”[2](P42)罗尔斯正义理论对善的这种依赖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与功利主义所具有的目的论相似。

第二,论证过程中的功利考量。由于社会出身及自然禀赋的不同,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这样一种不平等是可以进行调节的,在第二条正义原则中,罗尔斯认为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优先考虑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时才是可以被正义原则所接受的,而对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强调明显流露出功利主义的色彩。罗尔斯甚至在谈论到原初状态中可供选择的项时明确提到“功利主义中可替换两个正义原则的较合理对象是平均原则而非古典原则”,并且这构成了对其正义原则的最大的挑战。在这里,罗尔斯明显地流露出了对功利主义的某种好感。而罗尔斯用功利的考量来拒斥功利原则更为明显地表明了他的功利主义轨迹。罗尔斯持有这样一种社会观:由于任何一个人在社会中生活都要比他单独生活会过得更好,因此,社会应该是一个具有互惠合作性的体系。为了维持这样一个互惠合作的体系,社会的基本制度应该按照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来进行安排,否则就会导致社会合作体系的破坏。在罗尔斯看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就是因为只关注社会的总体利益而导致对少部分人的权利与利益的侵害,使得这些人退出合作体系,反而影响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换句话说,正是因为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原则更加能够维护这个合作体系,所以才会拒斥功利原则而采用正义原则。这样一来,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就被纳入到了一种功利原则的考量之中。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杨伟清.正当与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35.

(责任编辑:彭晶晶)

Between the Utilitarian and the Anti-Utilitarian

LONG Qian
(School of Philosophy,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To establish a theory of"justice as fairness",Rawls criticized the teleology and the amplification of the personal principle of utilitarianism and raised two justice principles through the perfection of traditional social contract represented by Locke,Rousseau and Kant.But Rawls'theory of justice largely depends on the"primary good"and the two principles take the least advantaged into consideration,all of which imply the utilitarian characteristic.Therefore,Rawls'theory hovers between the utilitarian and the anti-utilitarian.

Rawls;utilitarian;justice principle

B506

A

1672-626X(2014)05-0106-05

10.3969/j.issn.1672-626x.2014.05.018

2014-09-10

龙倩(1990-),女,湖南永州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西伦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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