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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不平等及其矫正

2014-04-07谢治菊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公平政治经济

谢治菊

(贵州民族大学 人文科技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经济不平等违反了我国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但是,尽管如此,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现有的经济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经济不平等意味着不同收入的人群在健康状况、死亡率、生活水平、营养状况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的等级差异。毫无疑问,经济不平等的影响是巨大的。诚如南茜·弗雷泽所言,“经济不是一个文化自由的区域,而是文化工具化和文化顺从化的区域。因此,名义上的经济问题不仅影响经济地位,而且影响社会参与者的身份和特性。”[1](P49)政治和文化权利不被承认不仅意味着政治和文化问题,更意味着经济问题,意味着经济上的不平等及其渗透性。

一、经济不平等:内涵及其理解

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社会经济权利决定着人的生命权、人格权、发展权和政治权。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经济权的来源表明,人对自然和社会的改造是自觉的、有目的的,这种改造是维系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基础,因而人人拥有平等的不受任何形式剥夺和歧视的经济权利。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却常常面临经济不平等。经济不平等指人们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等方面的等级差异,不仅指经济资源分配不平等,更指各经济主体在一定制度框架内进行差等经济活动、拥有差等经济权利的关系状态。当然,由于人与人之间事实上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站在人道主义与社会福利的角度,弱势群体与优势群体之间的经济不平等不一定都是不合理的。换言之,经济平等并不绝对地排斥“区别待遇”。这一点,哈耶克是这样认为的:“人人是生而不同的,财富不均才是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他举例说,“如果在当下的美国或西欧,相对贫困者能够用其收人的合理部分来购买汽车或冰箱、支付飞机费用,那么,这完全是因为过去一些收入较多的人能够支付这些在当时尚属奢侈品的费用。而正是这些奢侈品和富有者,是人们尝试一种最终会为大众所享用的生活方式的代价。那些将得到尝试并在日后得到发展的物品的范围的扩大,以及那些能使大众受益的经验之积累,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对现成财富的不平等分配的结果。”[2]克里斯蒂安也指出,“在经济组织内部,歧视性差别,比如跨地区的等级制度、与价值和品序相关的个人或者集体的内在判断之类,都是其系统性特征,如果没有这种特征,该系统的全部逻辑基础就会倒塌。”[3]可见,在一些学者看来,市场分配财富的结果是最为公正的,而任何人为分配或国家干预所做的行为都会对自由的市场竞争产生危害。为此,我国学者叶敏认为,以再分配方式缩小贫富阶层差距甚至拉平阶层地位的做法虽然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这种做法终将被时间证明是无效的,不仅会延缓经济的整体发展速度,而且会阻碍贫困或落后者的脚步。[2]但是,南茜·弗雷泽指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自由主义模式是需要排除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这种公共领域是这样一个舞台,其中对话者将出身和财产等差异性特征搁置在一旁进行对话,似乎他们在经济和社会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此,起作用的是‘似乎’一词。事实上,对话者间的社会不平等不是被消灭而只是被排出了。”[4](P82)

由此可见,经济不平等是一种典型的社会不公现象,在我国居民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经济不平等会进一步拉大社会的贫富差距,影响实质公平。况且经济不平等会加深社会各群体的不公平感,使贫困群体与富裕群体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张,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人们的 “仇富”、“仇官”心理。更严重的是,经济贫困导致的贫困文化对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有极大阻碍。因此,经济不平等是一种影响广泛、影响深远的根源性不平等,大多数不平等都与经济不平等有关。诚如罗伯特·A.达尔所指:“在我们自己的文化中,我们会发现金钱拥有一种诱使芸芸众生顺从于不同目的的魔幻力量。”[5]“如果经济权利和地位不平等,那么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是难以达致的;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领域与个体利益紧密相连,经济力量已经成为个体参与社会竞争的支柱性力量,经济领域的平等成为个体平等最主要的构成,与社会生活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6]

二、经济不平等:社会不平等的根源

有学者指出,经济不平等会引发权利缺失和劳动力市场排斥,而劳动力市场排斥会进一步导致经济贫困和消费者市场排斥,进而加剧社会孤立和社会割裂,最终形成空间排斥。[7]这意味着,经济不平等已不是单独地体现在经济权利、经济利益和经济义务上的不平等上,而是渗透到我国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经济不平等引发政治参与不平等

在中国,人人都应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如平等的选举权、政治参与权和政治表达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政治权利不平等的表现比比皆是,这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权利不平等造成的,因为经济不平等使经济贫困超越了物质贫困的传统范畴,可以用“非制度性的社会权利失衡”来表述,其典型表现就是政治领域的权利缺失。

弗雷泽指出,“再分配诉求表明,现存的经济安排否认他们对于参与平等的必需的客观条件。”[1](P30)“参与平等是民主公共领域的基本要素,而大致的社会经济平等是参与平等的前提。”[4](P95)这意味着,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为人们的参与平等设置了障碍,即经济因素对政治领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我国,这一典型表现就是“一部分拥有较多财富的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干预政治生活,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和争取获得更多的利益。”[8]对于贫困群体而言,他们的人数最多、政治参与的诉求最强烈、参与的功效也最明显,但是,他们借助体制内的渠道表达诉求的机会并不多,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党代表等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为此,他们不得不借助体制外的渠道来表达,其后果就是游行、静坐、示威事件日益增多,以“聚访、闹访”为特征的越级上访日益频繁,群体性事件也越来越多。陈盛勇的研究表明,东部地区政治参与的阶层分化已比较明显,其表现是先富群体的政治参与比例在逐步提高。[9]这说明,在利益表达方面,由于资源缺乏,贫困群体往往处于被动失语和被动失权的状态,富裕群体则能通过物资资源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优先权,进而影响政府决策,获得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地位优势。[10]可见,经济上的不平等产生的最大影响是政治上的不平等,由此带来的政治权利缺失在我国已经非常明显。正所谓“要求经济再分配的主张往往建立在‘人的平等的道德价值’基础之上,因而,经济的再分配是一种对人的平等身份权的承认。”[4](P18)在达尔看来,“经济不平等是制造政治不平等的罪魁祸首,因为经济不平等可以直接变为不平等的政治资源,而政治资源的不平等积累将会把政治不平等推到巅峰,其结果是权力、影响力和很多特权阶层的权威积累起来,会进一步拉大不平等。到后来,没有多少普通公民有能力,当然也许不愿意去克服这种不平等的力量,因为政治斗争的成本会变得很高,很少有公民愿意牺牲自己的时间、金钱和其他资源而采取行动。久而久之,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就会演化为政治资源的过度集中与政治行为的过度极权,而这些就如资本主义与民主的内在张力一样是难以克服的。”[11]因此,经济不平等对政治不平等的影响尤为明显。

(二)经济不平等引发教育不平等

教育公平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然而,站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教育公平的内涵不同:从伦理学角度看,教育公平主要包括社会性教育公平和道德性教育公平这两个方面;从社会学角度看,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社会公平的一个基本准则;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教育公平就是通过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来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是达成帕累托最优或次优的重要手段;就法学的角度而言,教育权是公民一项神圣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是国家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权利主体享受教育资源的保障。尽管各学科对教育公平的理解不同,但对教育公平内涵的理解是一致的,即教育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影响教育公平的因素有很多,经济发展程度就是其中最显著的影响因素,其主要的表现有三。一是发达地区教育水平普遍较高,教育资源也比较多。二是优质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更多地被高收入家庭的子女所占有。这在基础教育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一方面,由于经济贫困,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师资和基础设施建设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父母的经济地位不高,流动儿童在城市的教育权也受到极大的压制。例如,冯帮的研究发现,经济不平等对流动儿童的教育起点、教育过程、教育结果来说都是不公平的,会使这些农民工的孩子在面临高昂的学费、户籍限制和文化素质障碍时失去更多的有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12]中国社会科学院朱玲通过对四川九寨沟和松潘县的居民调查也发现,由于高昂的教育费用,这两个地区贫困户的财力难以支撑子女的初中学业,来自这一群体的新增劳动者往往被排斥在劳动力流动大潮之外,他们因此而延续了家庭的贫困;处在贫困线边缘的家庭正在奋力托举自己的孩子翻越这道门槛,以求借助知识改变后代乃至整个家庭的命运;高收入住户则把子女送入了特级教育轨道,其目的已经不仅仅是收益良好的非农就业,而是立足于家庭现有财富的基础上守业和创业,并且继续提升个人和家庭的社会地位。[13]不同收入群体在子女教育上的决策行为生动表明,社会经济不平等是基础教育不平等的根源,二者的交互作用会进一步加深贫困人群的教育不平等,形成极贫人群。三是在高等教育领域,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大学收费制度,在都能考上大学的情况下,贫困阶层子女上得起好大学或能抓住优质大学教育资源的机会远远低于富裕阶层。在劳动力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受教育程度决定了一个家庭进入非劳动力市场并获取收益的程度,因而,贫困人口的教育缺失与经济贫困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即越贫困教育水平越低、教育水平越低经济越贫困。为此,经济学家托达罗先生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财富和劳动力是在非常不平等的情况下分配的,那么平等的教育机会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14]

(三)经济不平等诱发各种歧视

经济不平等会引发社会歧视、地区歧视和人格歧视。社会歧视现象由来已久,常常在法律和社会政策的字里行间呈现,当然也会在宗教的主题中发现。[15]一般而言,歧视是指“相同的人(事)被不平等地对待或者不同的人(事)受到同等的对待”。[16]在当代中国,受到社会歧视的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欠发达地区民众等亚文化群体,这些群体在劳动就业、政治参与、社会保障、高考招生、权益维护、利益表达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而导致他们劣势的根源是其在经济生活中遭受的不平等。因为经济上的不平等,这些群体获取资源尤其是优质资源的机会较小,进而使他们处于一种弱势状态。这种状态的后果是严重的,容易引起不平等群体的“逆反、仇恨、报复”等心理,制造社会矛盾,引发新的社会不公正。

地域歧视是指“社会上的某一群体或社会成员所共有的针对某一弱势群体或某一特殊地域的社会群体的不公平、否定性和排斥性的社会行为或制度安排。”[17]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因经济差距而导致的资源缺失和利益失衡是经济歧视在我国地域发展方面的具体反映。

所谓人格歧视,是指具有某一方面优势的个人或者群体,出于对他人的歧视心态,公然实施的轻蔑或者轻侮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18]人格平等是社会平等的前提和基础。按道理,作为社会成员,不论是病残还是健康、贫穷还是富裕,每一个人理应享有自由、平等和被人尊重的权利。每个人也不分年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其人格都是平等的,有独立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有独立承认责任的勇气,是一个独立的个人。然而,由于经济地位不平等,经济劣势者的人格往往容易受到优势者的践踏,或者自己会攀附经济优势者,使其人格成为经济优势者的附庸。

(四)经济不平等诱发犯罪行为

经济不平等还容易诱发不平等者的犯罪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马克思认为,违法行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这表明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是经济因素,其逻辑是:“贫困阶层不仅要承受来自经济上的巨大压力,而且还要忍受来自社会上一些人的各种歧视。当人们意识到无论如何通过自身的何种努力也无法改善自己的境遇时,必将通过过激的言辞和行动抗议、反对这种体制性安排。”[19]而且,在与富人的比较中,各方面的巨大反差会刺伤穷人,使他们产生强烈的不满和反抗情绪,而“这种反抗心情的最早、最原始和最没有效果的形式就是犯罪”。[19]一旦陷入犯罪的泥潭,人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地位将受到严格的区别性对待,由此引发差等正义。

三、经济不平等的矫正:再分配与共享

经济不平等是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对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而言,这一点尤为突出。计划经济体制下原先由政府供给的物品如住房、医疗、教育等,如今正在逐渐地市场化。而在市场化的过程中,金钱和权力发挥了通天的本领,对市场领域、公共领域、家庭生活领域和私人领域进行了极大的支配和干扰,在这个社会,“有钱能使鬼推磨”,钱权交易、钱学(学术)交易的情况时有发生。显然,经济领域的不平等会引发政治、文化和教育领域的更大不平等,而这些不平等又反过来加速经济不平等,形成不平等的累加和传递,对此必须予以破除。

(一)打破垄断:控制贫富差距

垄断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垄断有自然垄断、法律壁垒、技术垄断和人为垄断之分,这其中,影响最大且最难以矫正的是人为垄断。而人为垄断之所以形成,在于政府投资仍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手段,而政府投资需要国有企业作为载体,这就无疑使权力成为国有企业的保护伞。在我国,人为垄断的主要表现是公权力插手和干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排他性后果。公权力插手经济活动的形式主要有:利用权力和职位上的影响采用暗示、授意、指定、批示、强制性执行等手段实现其非法意图;而插手和干预经济活动的领域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承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用地的开发和审批,矿产资源开发权,各类行政许可,归其管理的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资产转让等重大的经营活动项目。反过来,为获取土地及其相关资源,房地产商不得不依附于权力并进行钱权交易。正是由于房地产商和政府垄断了土地及其相关资源,在群众的刚需明显的情况下,高昂的土地价格带来了高昂的房地产价格,权力带来了社会财富的聚集,这是权力与经济联手垄断的必然后果。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曾预言:“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讲,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天然的弊病。”[20]在我国,垄断的部门有水电气供应、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能源等行业,这些垄断行业的存在是我国现阶段行业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垄断与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确实呈两极分化的态势。国内学者武鹏的研究表明,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水平导致我国行业收入差距上升了25%左右,垄断行业要比非垄断行业的平均劳动报酬多出相当于全社会各行业平均收入水平70%的额度,其中不合理的部分相当于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的1/4。[21]截至2010年,平均工资最高的金融业和平均工资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收入差距已扩大到4.2倍之多,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22]垄断对收入差距的影响相当明显,劳动者行业选择的不同将带来数倍差距的收入,这种“同工不同酬”现象是一种典型的差等正义,不仅扭曲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对社会稳定也极具破坏性,必须予以矫正。

要破除垄断、缩小贫富差距,必须实施垄断行业的财产申报制度,以累进税的方式对垄断行业的红利或利润征税;同时,要积极鼓励非国营企业参与竞争,降低垄断行业的准入门槛,打破劳动力市场上或明或暗的壁垒,通过促进行业间劳动力的竞争流动来实现劳动贡献与收入水平的匹配;要实行阳光工资制度,取缔垄断行业的灰色收入、隐形收入;要转变政府投资方式,对低收入行业进行补贴。此外,也要打破垄断行业中的高管人员流动,减少垄断行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弱化利益集团对垄断行业的控制。还可将垄断行业的成本节约作为考察其业绩的主要指标,并将其与企业领导者的升迁奖惩挂钩。

(二)再分配:经济不平等的救济

形象地讲,再分配就是把社会财富从一个阶层转移到另一个阶层的过程,是政府通过个人所得税、福利计划、财政公共支出及转移支付等手段均衡社会资源的过程。若从成本、效率的角度分析,再分配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社会整体功利的增加。但是,如果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再分配就成为了维持社会正义的美德,原因在于再分配是社会福利权的基本体现,可以促进互惠互利的合作体系的建立,有利于社会公正义的实现。

在现时代,当公众的经济平等权不一致且国家已不再拥有解决众多问题的必要的、充足的能力的时候,不具包容色彩的经济分配模式必然难以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人们对正义的渴求自然越来越强烈。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全球化不得不使有关“怎样”的问题被问题化,这一点就像它使“谁”的问题政治化一样。[23]虽然有关正义诉求的内容有极大的差异,但对经济再分配诉求的倾向却是极为普遍的,这与再分配的政治含义有关,以至在再分配受到争议与附载权力的时候,其诸多功能并未得到限制,因为他们是经常被视为需要由国家加以裁决的,它可以动员公民社会,让官员保持责任感且确保国家行动能够表达全体公民的集体意愿。正如费雷泽所指出,当我们讨论的集体接近被剥削工人阶级的理想类型时,我们面对的是需要再分配矫正的分配非正义。相反,当我们讨论的集体接近受蔑视性关系的理想类型时,我们面对的是需要承认矫正的错误承认的非正义。[4](P21)这意味着,再分配是矫正经济不平等的有效手段。

再分配一般与阶级政治等同,再分配的范式不但包含以重新评价被不公正地贬低的身份为目标的运动,而且包括各种拒绝传统阶级政治的“基础主义”的解构趋势,它比常规意义上的身份政治更宽泛。再分配将群体差异看作是不公正差异的显现,全然不是这些群体的内在特征,这些差异是被社会地构成的一种不公正的政治经济的结果,因而,再分配强调的是要废除而不是承认群体的差异。[1](P9-10)可见,要缩小贫富差距、破除经济不平等,再分配就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三)成果共享:经济平等的承诺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格局也发生了变化,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凸显。在此背景下,如何平衡利益格局、分配利益资源、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就成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紧迫的任务。利益格局的失衡源于改革发展的成果没有在全社会共享。因此,如何共享劳动成果、破除经济不平等就成为了新时期各级政府所肩负的时代责任。

作为一种价值追求,成果共享已经超越了经济发展和执政党领导层面的价值诉求,成为了当代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发展成果共享既是一个政治命题,又是一个哲学问题,并且是一种解决当今社会发展实践中利益矛盾的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24]为此,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把“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为政府的重要责任。包容性增长意指在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方针,让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成果惠及所有国家、所有民族、所有地区、所有阶层与所有人。包容性政策就是包容性增长理念在社会政策层面上的体现。实施包容性政策的目的在于公民平等拥有权利,它主要通过对弱势群体赋权来减少公共政策对他们的排斥和歧视。而包容性增长的目标是成果共享,在此意义上,成果共享已经被提升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中。成果共享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而公平正义本身就意味着人们的利益共享,这就要求不同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进行合作,这种社会合作正是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张康之教授指出,“在这种正义原则之下开展合作,他人不再是自我实现的障碍,反而成了自我实现的条件;每个人自我实现的目标不仅不具有排他性,反而获得了‘利他’的性质……合作的共生共赢性质决定了合作进程中不会形成话语霸权……所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和不受歧视的。”可见,合作治理能够实现参与合作的双方或多方的价值,政府也可通过提供行动框架与规范来保障不同行动者价值的实现,最终保障合作正义的实现。既然合作治理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途径,而合作的基础是公平与平等,那么,要实现合作治理,就必须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平等,让全体人民共享劳动成果。正如温家宝总理在接受专访时指出:“一个公正的社会,就是让大众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为此,要实现经济平等,让所有人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就必须实现成果共享。

当然,发展成果共享应是有尊严的共享,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兼顾的共享,是普遍受益和合理差别的共享,是发展型共享和普遍型共享相统一的共享。坚持经济成果共享就要从衣、食、住、行、用和生、老、病、死、教等民生问题入手,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教育强国战略,促进社会公众的全面参与,改善和保障民生。同时,还要发展基层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决杜绝侵害人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保护好人民群众共建共享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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