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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男性性自由与性犯罪研究

2014-03-31刘世伟蔡士林

关键词:法律

刘世伟,蔡士林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0)

案件概要:教学名师张某,利用自己身份便利,以辅导学生的名义,对其学生实施性侵,并且多次得逞。而在时隔数十年之后,当事人向记者讲述他们遭性侵的事实,并实名举报张某。最终,公安司法机关并没有介入,学校方面对张某解除副校长职务。对于这样的处罚,受害者表示不能接受,而更为让其担心的是,张某被解职后,继续被各个辅导机构聘用,让他有了更多接触未成年人的机会。

一 性自由的含义

性侵体现为对性自由的侵犯(encroach on;infringe),无论在英文中使用的Any person、Someone,或者在汉语中的他人或她都未对主体性别做严格的限制。[1]目前对于性侵没有权威的定义,我们将重点放在了性自由,通过对性自由的保护来反映目前性侵的立法现状。在社会的进化过程中,文化的延续和历史的前进离不开人类的繁衍,而这其中性自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性自由其实质就是性权利,即一方与另一方进行性活动的权利。其中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很明显,案例中张某的行为至少对未成年男性在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1.国际上关于性自由的定义。

在20世纪90年代香港举行的性学大会上,来访学者对性自由进行了讨论,通过了《性权宣言》,并认为性自由是基本的人权,且宣称性权是每个人人格不可分割的部分,是由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并认为包括性自由在内的11项权利统一为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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