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2018-01-22唐丹妮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12期
唐丹妮
(315700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 宁波)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女,18岁,外出打工,因误听人言,被人拐卖到一个偏僻山区李某家,李某为防止张某逃跑,把张某关押在一个房间内,时间长达3个月,张某经常遭到李某的殴打和强奸。在此期间,张某逃跑过5次,但每次都因路途不熟悉,被李某抓回毒打。此后,因张某怀孕,李某对张某的看管有所放松,某日晚上,张某趁李某熟睡之机,到厨房拿出菜刀把李某砍死,而后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是:
(1)张某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只有非法拘禁造成的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
虽然张某被拐卖之后,一直遭受到了李某的殴打和强奸,但是在张某怀孕之后,李某就对其放松了看管,可以看出李某对张某的行为已经减轻了程度,不至于危害到生命。并且,张某拿出菜刀砍死李某时,李某是熟睡的,因此李某已停止了对张某的殴打以及强奸,即不存在严重危及张某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因为张某是被长期关押在房间内的,虽然李某熟睡,但是关押的行为是一个持续性行为,因此张某正在遭受着人身自由权利的不法侵害。
(2)张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生命权,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菜刀能致人死亡这是一个常识,而案件中的张某明知菜刀的危险性,仍然举刀砍向李某,并最终造成了李某的死亡,李某的生命权遭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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