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资格刑的改良与发展
2014-03-31耿一斐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4年10期
耿一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014年5月2日晚,杭州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车侧翻在路边,损毁严重。这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然而因为事故汽车的驾驶人就是5年前杭州“70码”事件的主角——胡斌,而备受大家关注。2009年的5月17日,肇事者胡斌在杭州市文二西路驾驶其改装过的三菱跑车高速飙车,撞死行人谭卓,因为其飙车速度达到70码,而被人称作“70码”事件。也因为这件事,使得将“危险驾驶罪”加入中国现行《刑法》成为现实。然而3年的牢狱生活对胡斌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如今这个“马路杀手”又驾驶着他的车风驰电掣在街道上。胡斌事件让我们不禁思考,是否可以适用某种资格刑来剥夺这些“马路杀手”驾车的权利,来预防他们再次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一 我国刑法中资格刑的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5条的规定:驱逐出境只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而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而什么样的犯罪分子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呢?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论其犯罪情节的轻重,都必须剥夺其政治权利;而犯一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分子,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等的犯罪分子,则会视其犯罪情节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酌情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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