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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

2014-03-31周国兴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大学生

周国兴

(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大学生恶性犯罪事件频发:从2001年清华大学刘海洋向狗熊泼硫酸到2010年河北大学李启铭校园飙车;从2004年云南大学马家爵宿舍杀人藏尸到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持刀行凶;再到2013年复旦大学黄洋铊中毒案件,无一不令人震惊。更值得反思的是,“我爸是李刚”、“我是他我也捅”等惊人话语体现出大学生们对权利、对生命的漠视,而这折射出当代大学生是非观、价值观的扭曲,更进一步地,是大学生们法律意识与法治观念的缺失。

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个人的、家庭的、学校的以及社会的。然而,无论是从预防大学生恶性犯罪的实际效果还是从大学教育的基本理念与目标定位来考量,目前大学教育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的偏差都是导致大学生缺失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如杜威所言:“教育必须首先是人类的,然后才是专业的”[1],然而我们目前的大学教育却过分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忽视基本人文素养的培植,忽视大学生人格的养成和发展;着重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职业教育,而非“完善精神品格”的通识教育。其结果是,学生们在大学“念的是实用(技术)性的知识,……现在受高等教育绝非意味着品德和人生理解上的长进,而是技匠的培养”[2]。

就学生个体而言,这种功利化、工具化教育导向的局限在于将学生规训为“专业上的巨人,德行上的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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