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公信力外部环境建设的若干思考——以社会认知为视角
2014-03-31刘晓东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
刘晓东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
一、司法公信力的社会认知
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何认识司法公信力,既涉及到司法公信力的标准,更涉及到认识主体的认知能力。
(一)司法公信力的解读
关于司法公信力的理论解释,说法不一。“主体能力说”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既能得到普遍服从又能得到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1]。“社会认同说”主张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运行及其结果具有信任的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司法权运行及其结果的一种状态[2]。“双方互动说”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与社会公众互动复合的结果,
即履行司法权之人的能力与社会公众给予的回应共同制约着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和提升[3]。
以上三个说法都肯定了司法权力与社会公众之间互相影响的关系。其实,包括司法公信力在内的所有诚信,都存在信用和信任的问题,信用和信任问题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司法公信力体现于司法权运行的全过程,并以程序公开透明和结果的公平公正赢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和尊重[4]。简言之,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公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5]。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判断力、司法自律力、裁判的说服力和司法约束力这四个方面,并通过司法权威、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和司法信仰呈现出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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