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讯问前权利告知的完善
2014-03-31林国强周菲菲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
林国强,周菲菲
(1.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2.漯河市委党校 法学室,河南 漯河 462000)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大多数情况下,嫌疑人作为法律的“门外汉”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嫌疑人要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前提是他必须知道并真正了解所享有的权利。因此,为更好地保障嫌疑人享有和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各国一般均要求侦查机关在讯问前告知嫌疑人所拥有的诉讼权利。由于讯问前的权利告知直接关涉到嫌疑人能否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因此,讯问前的权利告知和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样重要,以至于在主要法治国家(地区),讯问前是否告知权利已经成为判断供述是否可采的重要标准,即讯问人员如果未恰当履行这一程序性规定,则由此所获供述有被排除的可能。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前权利告知方面的规定未有实质进展,相较于法治国家(地区)还存在差距。本文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从理想层面提出我国确立完善的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的建议,同时,基于现实的考虑,在不突破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对有关规定的内涵和外延做进一步的挖掘,以充实我国讯问前权利告知规则的内容。
一、讯问前权利告知的内容
法治国家(地区),为保障嫌疑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在法律中均赋予了嫌疑人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这两项权利对身陷被追诉泥潭的嫌疑人而言是最重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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