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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权行使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2014-03-31陈海燕

关键词:程序学校学生

陈 萍,陈海燕,李 冬

(1.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河北廊坊065000;2.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河北廊坊065000)

随着依法治校理念的普及和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学生因不满高校对其作出的纪律处分而引起了诸多争议甚至诉讼。高校在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过程中,未遵守正当法律程序是造成高校学生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起诉权等合法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在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权行使程序中加强和推进正当程序原则的实施,促进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健康有序发展。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本文通过考察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中法律程序的运行状况,发现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权行使程序中存在如下必须予以重视并加以解决的问题:学生陈述权、申辩权的行使不充分;对“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的违反;说明理由制度的不健全;权利告知制度的不完善,以期规范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促进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健康有序发展。

一、学生陈述权、申辩权的行使不充分

陈述权即违纪学生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申辩权是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一种辩解。对陈述权、申辩权的重视,反映了对人权的保障,是现代法治重视程序中当事人参与的理念体现[1]。多数高校规定了学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但在管理实践中往往“走过场”,表现在:

(一)听证程序的缺失

我国《教育法》简略提及申诉权,《高等教育法》规定行使高校纪律处分权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等校务会议,但是对具体的操作程序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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