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2014-03-28黄纯丽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陈 敏 黄纯丽
(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湖南泸溪416100)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无疑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律发展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但目前这一新生制度仅有框架和雏形,要“羽翼丰满”还需无数法律实践的探索和填充。因此,本文拟对这一制度的定位以及在实际构建和完善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准确定位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的“羁押”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逮捕后至所涉案件判决前的羁押,也即法学理论界所称的“未决羁押”。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捕了之、办案期限不满则羁押不止的状况。这极有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的降低,甚至造成错案、冤案。为此,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台,顺应了法治发展的需要。为了让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明确其定位。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诉讼监督职能的体现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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