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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过错的性质及其成立要件

2014-03-21尚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评价

尚闯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论被害人过错的性质及其成立要件

尚闯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刑事被害人过错是指主客观相统一的,对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的,应受否定性评价,并且影响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行为。据此,其主观成立要件一般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成立要件是与犯罪过程的推进有着相当因果关系和时间紧密性的过错行为。此外,过错还应当达到充足的程度。

被害人过错;定罪量刑;因果关系

被害人过错进入实体刑法研究领域,是犯罪被害人学理论的发展和刑事司法实践推动的结果。被害人学对犯罪人和被害人互动关系的研究表明,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不是单纯的受害者,其往往对犯罪生成起着诱发或推动作用。早在1948年,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梯在其《犯罪人及其被害人》一书中指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默契是犯罪学的一个基本事实,彼此确实存在着互动关系,互为诱因。[1]故而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互动的犯罪结构中,被害人过错成为影响犯罪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刑事责任多少的重要因素。然而,对于何为能够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过错”,其本质为何,理论界观点不一。

一、被害人过错的刑法界定

对“被害人过错”的内涵界定是研究被害人过错理论的起点。由于其并非刑法规范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该概念首先是由犯罪被害人学提出,其目的是研究被害的原因以及如何预防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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