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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的法律呵护
——读吴鹏飞著《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

2014-03-21余鹏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法律

余鹏峰

(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儿童权利的法律呵护
——读吴鹏飞著《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

余鹏峰

(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儿童权利理论研究领域中的新篇大作——吴鹏飞先生的《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最近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书中明确了儿童权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拓展和深化了儿童权利研究的范围,有力地回应了我国儿童权利理论与实践所面临的困境。著作以儿童为本位,从宪法学人权理论入手,站在权利哲学的高度,基于全球视野,对儿童权利理论进行的基础性研究的新理念、多视角、落脚点等值得理论与实务界高度重视。

儿童权利;儿童本位;权利哲学

“保护儿童是当今世界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1],这是因为,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传统文化得以传承与延续的基石。从联合国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开始,维护并促进儿童人权即成为各缔约国的共识,在“儿童是人”、“儿童与成人平等享有人权”的基本价值理念下,缔约国充分认识到儿童不具备完全行使权利之能力的事实,因此根据儿童知能和智能的发展程度,赋予儿童优先权和特别保护权,以促进儿童的健全成长和发展。[2]实际上,儿童权利是人类的自然属性——关爱儿童在社会法治发展过程中的制度化。因而,儿童权利理论的研究是契合儿童权利保障的实践需要的。

就我国儿童权利研究而言,存在两方面的困局:一方面是,“在一个高度强调思想统一的时代,要对学术有所贡献已属不易;在‘人权’为敏感词时期,希冀在儿童权利研究方面有所突破,并对当下的儿童权利实践有所推动,就更难。”[3]确实如此,在学术界急功近利、思想统一的当下,如何突破思想束缚,追求学术自由;在浩瀚的人权理论中,如何不畏权威,寻找儿童权利的真谛;在儿童权利理论与实践面临诸多困境时,如何为儿童权利而斗争;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无数的学者。另一方面,尽管我国学者对儿童权利理论研究注入了极大的热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尚存在对儿童权利理论研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热衷于译介国外的相关制度、理论探讨的深度有待拓展、研究力量稍显薄弱等诸多不足。[4]吴鹏飞副教授历时四年有余的新作 《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有力地回应了这些问题,该书的面世填补了我国儿童权利理论研究上的空白。著作以儿童为本位,从宪法学人权理论入手,站在权利哲学的高度,基于全球视野,对儿童权利理论进行的基础性研究的理念、视角、落脚点等值得理论与实务界予以重视。

一、理念革新:以儿童为本位

理念是理论研究的灵魂,若无适当的理念,任何理论研究都是不可能有效指导实践并得以实现的。就儿童权利研究而言,基于不同的研究理念,同样的素材、资源和实践会呈现出不同的效果和存在价值。根据儿童在儿童研究中地位和角色的不同,儿童研究可分为“对儿童的研究”和“有儿童的研究”。[5]与其相对应,儿童研究的理念可分为“以成人为中心”和“以儿童为本位”两种。具体来说,“以成人为中心”的研究理念“常常把诸如父母或儿童看护者、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这样的代表提供的信息当作儿童体验的可靠信息”[6]。其最大的弊端在于,这种看来以儿童为焦点的研究却恰恰忽略了儿童自身的观点,研究体现的与其说是儿童自身毋宁说是成人眼中的儿童。而“以儿童为本位”的研究理念,是从儿童立场出发,聚焦于儿童特殊的身心需求来探讨儿童权利基本理论。对比两种理念可知,“以儿童为本位”的理念才是儿童研究和实践的最终归宿。

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儿童权利理论的研究大多数是“以成人为中心”。例如,在儿童这一特殊主体的人权研究上,就存在不予重视或者即便重视也大多是将传统人权理论嫁接到儿童这一特殊人权主体上。当前,尽管人们普遍赞成儿童是人,应当视为独立的权利主体,但对于如何解释他们的道德与法律地位仍然是歧义丛生的。之所以造成理论和实践上诸多的困境,就是因为“以成人为中心”的研究理念完全无视儿童与成人间的根本差异。而先生敏锐地洞察到了这一症结根源,施之以儿童为本位的处方,随即儿童权利理论研究变得豁然开朗。先生认为儿童具有幼弱性与成长性,依赖性与相对独立性,不成熟性与可塑性,易受侵害性与自我保护能力缺乏性等特点[7],所以也就决定了儿童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行使、权利实现和权利保障的特殊性[8]。因而,儿童权利的研究应从儿童立场出发,聚焦儿童的特殊身心需求。基于儿童本位的理念,该书围绕作为人权之儿童权利、儿童权利之历史发展、儿童权利之宪法表达、儿童权利之基本原则及儿童特殊权利举要等问题展开,构建了儿童权利存在、发展和运行的严谨的理论体系。

二、视角独到:多维度阐释儿童权利

除了研究理念上的革新之外,掩卷之余,相信所有读者都会有大致同我一样的感觉,那就是这本综合研究儿童权利的法学专著拓展和深化了儿童权利研究的范围,尤其是其独到的视野。

其一,基于全球视野,对儿童权利实现共时性与历时性研究。先生深明经济全球化必然引发法治全球化,同理,儿童权利研究也须立足于全球视野。之所以要立足于全球视野,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儿童权利,是因为比较法律研究方法“能够深化对法律的认识,扩大法学视野,并且确认不同法律体系的共同性和法律的发展趋势”[9]。这一点认识非常重要,因为通过比较我国与西方国家儿童法律制度,尤其是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与 《儿童权利公约》的比较,可以检视我国法律中有哪些儿童权利未得到落实,哪些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从而在此基础上发现未来我国儿童权利完善的方向和目标。换言之,研究儿童权利的法学著作,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而应该站在宏观的角度,对当代世界儿童权利研究的总体发展趋势作出回答,因为它可以达到“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优秀的法资源,以最有效地满足因人类社会不断进步而提出的各种法需要,并同时得以获取最大的法效益”[10]。所以,书中儿童权利的界定、儿童权利的宪法表达、儿童权利的基本原则、儿童特殊权利举要等各章节无不贯彻这一研究视角。这很大程度上,拓展和深化了儿童权利研究的范围,开阔了儿童权利的视野,有利于推进我国儿童权利的保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同时,也应当认识到,一切社会现象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儿童权利也不例外。先生深知“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的哲理,在其他专家和学者对于儿童权利史的研究噤如寒蝉时,其在书中专辟一章即第二章,对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儿童权利演化历史进行了考察和探讨,足见其对国际、国外及国内的儿童权利发展脉络倾注了相当的热情和精力。我们知道,1802年英国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是历史上首部保护童工的法律。而实际上,在这之前人类漠视儿童权利的历史久远而漫长。直到工业革命引发的一系列童工权益保护、孤儿收养、儿童接受教育等问题,加上第二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历史大悲剧,才促使了全人类对儿童权利的重视。1924年国际社会通过了《儿童权利日内瓦宣言》,从这以后开创了全人类作为一个整体采取行动保护儿童的喜人局面。殊不知,这些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社会儿童权利发展的历史是儿童权利持续发展的有益历史资源。考察儿童权利保护的历史演进,实则是深入认识儿童权利保障的内涵。

其二,从权利哲学角度来研究儿童权利,厘清儿童权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权利定义,法学界普遍存在自由论、意志论、利益论、尺度论、法力论等几种认识。从这些认识来看,仅仅从某个特定的角度给权利下一个定义并不难,但这样做容易导致权利问题的简单化、庸俗化。[11]就儿童权利而言,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其概念,较为关键的是把握研究权利的基本问题:概念、要件、类别和根据,而不仅仅是儿童权利的定义。先生深谙权利之哲学,对于儿童权利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十分重视,在书中对儿童权利不是简单通俗性地描述,而是深入对其概念、主体、性质、内容等权利哲学基本问题展开研究。

首先,鉴于儿童权利与权利、人权概念关联性,先生分别对权利予以了界定:“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12];对人权概念进行了分析:“人权是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人权是人之作为‘人’的权利,就其本质而言,是属于个人权利,既是应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13]。这为儿童权利的内涵奠定了坚实的法哲学基础,有利于更好地发现儿童权利的真谛。其次,在权利哲学的框架下,先生通过对比国外和我国学者对儿童权利含义的理解,认为“所谓儿童权利是儿童基于其特殊身心需求所拥有的一种有别于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可且正当,其范围包括受保护权和自主权两个相互依存的方面”[14],这明确了儿童权利的含义。第三,为了厘清儿童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先生深入分析并总结了儿童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属性及儿童权利的类型。具体而言,儿童权利具备人权、法律权利、综合性权利及对儿童的赋权等诸多根本属性,[15]从此角度来看,儿童权利的内容可分为儿童享有但又与成人权利间存在较大差异的一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以及专属于儿童的特殊权利——身份权(出生登记权、姓名权、国籍权)、家庭成长权(不与双亲分离权、与家人团聚权、被收养权)、受抚养权、受监护权、福利权(最大限度的存活与发展权、健康权、受教育权、适当生活水准权、残疾儿童特别照顾权)、刑事减免权、免受虐待与忽视权、工作权、参与权、游戏权两大类型。此外,先生还进一步将儿童的特殊权利划分为受保护权和自主权利。其中受保护权包括身份权、家庭成长权、受抚养权、受监护权、福利权、免受虐待与忽视权及刑责减免权等;自主权利包括工作权、参与权和游戏权等。[16]这种分类充分考虑到儿童不具备充分成熟性及理解力,欠缺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儿童在成长的动态过程中法律上的能力逐渐增强的客观事实形成的严谨的权利体系划分,对于不同权利保护及制度的建立健全大有裨益。

其三,从宪法学人权理论切入,回归儿童权利问题本源。众所周知,诸如儿童拐卖、虐待、雏妓、童子军、童工、儿童犯罪以及贫困、饥饿、艾滋病、毒品、战争、环境污染等对儿童的伤害,不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威胁着各国乃至世界的全面可持续发展。这些问题,直接威胁到儿童的生命、生存与发展,实质是人权问题。所谓人权是“人维持生存和过体面生活的必要条件,其最初形态是人的需要,而人之需要的成熟形态则是特定的利益”[17]。就儿童而言,其生命、生存与发展是儿童作为人得以维持生存和过体面生活的必要条件。简言之,儿童“生命、生存与发展权的最大化,是儿童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利”[18]。换句话说,儿童权利是人权。对于这个问题,就研究群体的学术背景而言,他们大多是从事具体部门法的学者,如国际私法或民法领域,而从事理论法学研究的学者聊聊无几。[19]与现有的研究者大多是来自国际私法或民法领域不同,先生研究宪法与人权已有十余载,深知儿童权利理论问题首先是宪法学上的人权理论问题。但先生又不拘泥于传统人权理论,而是对全世界100多个国家的宪法予以了对比分析,前瞻性地提出儿童权利理论与一般人权理论存在诸多差异,强调儿童权利是人权大家庭中的一员,但有其自身独特的属性。

三、落脚精准:儿童权利理论与实践并重

理论研究终究要为实践服务。该书研究最终落脚于我国儿童权利的实践,这是值得称颂的。针对当前中国普遍存在的黑户儿童问题、儿童游戏事故问题、儿童血铅超标与毒奶粉问题、儿童受教育问题等,其对于儿童出生登记权、健康权、游戏权、受教育权及儿童免受虐待权予以了专门研究。著作既是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也是我国儿童权利具体问题的研究。先生犀利地道出了我国儿童权利实践中的困境,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出诸多解决之策。如在儿童免受虐待权方面,先生一针见血的道出了我国儿童虐待防治存在立法形式分散,儿童虐待报告制度、调查与处理制度等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缺陷。先生睿智地提出应明确儿童虐待定义,设立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儿童代理人和儿童虐待调查与处理制度,改革儿童收养与寄养法律制度等诸多良策。[20]可见,先生的儿童权利研究是理论与实践并重的。这犹如儿童权利研究浩瀚海洋中一座灯塔,指引着为儿童权利实现法律呵护的人们前进的方向。

其实,学术研究也是一门遗憾的艺术。任何一部学术著作的出版问世,都难免带些许遗憾,《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一书也不例外。儿童权利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有可能涉及到哲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囿于知识背景的局限,先生虽极力充实不同领域与儿童相关的知识,但仍旧摆脱不了偏重从法学领域来进行分析的宿命。书中对有关学者的相关观点进行的评析,其实应该还可以作更深入的发掘,提出更精彩的、透辟入理的真知灼见。当然,瑕不掩瑜,《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依然不失为一部好的著作。可以说,《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以儿童为本位,从宪法学人权理论入手,站在权利哲学的高度,基于全球视野,对儿童权利理论进行的基础性研究的新理念、多视角、落脚点等值得理论与实务界高度重视。

总之,著作尽显对儿童的爱,对儿童权利的关切,对儿童权利理论的真知灼见,不仅有力地回应了我国儿童权利理论与实践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而且开启了保护儿童权利的新征程。因而,与其说是一部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的研究专著,倒不如说是先生为儿童权利实现法律呵护所作的不懈努力,值得向学术界同仁推介。

[1][18]王世洲.关于保护儿童的欧洲标准[J].法律科学,2013(3): 163、165.

[2]施惠玲.论我国儿童人权法制之发展——兼谈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社会运动[J]中正法学集刊,2004(14):171.

[3][7][8][12][13][14][15][16]吴鹏飞.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25-29、59-64、16、18、19、44、58.

[4]吴鹏飞.中国儿童权利理论研究综述[M].东吴法学,2012(1):93.

[5]刘宇.论“对儿童的研究”与“有儿童的研究”[J].全球教育展望,2013(6):48.

[6][荷]索尼娅·利文斯通,莱斯利·哈登.儿童上网之机会与风险[M].李淼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35.

[9]朱景文.比较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6-57.

[10]李双元.再谈法律的趋同化问题[M]//李双元.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636.

[11]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4(3):4.

[17]汪国华.宪法哲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67.

[19]吴鹏飞,刘白明.我国近二十年来儿童权利理论研究述评[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1(4):9.

[20]吴鹏飞.我国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完善[J].法学杂志,2012(10):56-60.

Legal Rights of the Child Care——Reading Wu Pengfei’s General Theory Study of Children’s Rights

Yu Pengfeng
(Law School,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Jinagxi 330013)

A new masterpiece in the field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children's rights—— Mr.Wu Pengfei’s General Theory Study of Children’s Rights—has recently been published by the Press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The book defines the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children’s rights, expands and deepens the scope of the study of children’s rights,and effectively responds to the dilemma facing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hildren’s rights in China.Taking children as the center and starting with theory of human rights in Constitution studies,the books reaches the height of philosophy of rights and pays great attention to new concepts,multiple perspective and foundations of the basic research of children’s rights.

children’s rights;children-centered;philosophy of rights

DF48

A

1671-5101(2014)03-0118-04

(责任编辑:刘靖华)

2014-01-20

余鹏峰(1990-),男,江西上饶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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