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类的犯罪既遂标准
2014-03-21蒋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蒋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北京 100745)
论分类的犯罪既遂标准
蒋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北京 100745)
犯罪既遂的概念应当从实质意义上界定,并应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相区分;“构成要件齐备说”难以承担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功能;从犯罪既遂角度划分的犯罪类型仅包括结果犯和行为犯两种,应在此基础上分别界定不同种类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犯罪既遂;概念;判断标准;结果犯;行为犯
犯罪既遂作为刑法中犯罪的完成形态,其在理论上的诸多问题,诸如犯罪既遂的概念、类型、判断标准等,均引起了一系列的争论。而犯罪既遂作为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具体犯罪刑事责任的完整状态,其本身又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一系列范畴的基石。因此,厘清犯罪既遂的相关理论问题,不仅对于在理论上正确认识和理解分则中个罪之规定有重要意义,更有助于在实践中正确廓定各犯罪停止形态的范围,从而准确适用法定刑,实现刑法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追求。本文试图从实质意义上定义犯罪既遂,并在行为犯与结果犯分野的立场上,对犯罪的既遂标准作分类的界定。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其重要性不言自明。然而纵览中外刑法典,直接对犯罪既遂的概念作出规定的,则为数甚少。相反,各国刑法均普遍对犯罪的各种未完成形态作出了规定。于是,对犯罪既遂这一重要概念的界定,多是由各国刑法理论在本国刑法所规定的未完成形态的基础上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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