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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革新内容的得失及完善

2014-03-21张星晨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

张星晨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革新内容的得失及完善

张星晨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消费理念、消费模式等新兴事物的出现不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冲击。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丰富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内容,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有必要针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主要修正内容作出探讨,并浅析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措施。

公益诉讼;举证责任;惩罚性赔偿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革新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经营销售行为、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惩处行为不端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等内容,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新 《消法》”),旨在适应新形势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

(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条规定改变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由经营者负担适当举证责任,适度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降低了消费者因不能举证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减少因此遭受的不利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基础是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让举证责任适度向弱势一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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