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配备法律问题分析
2014-03-13孟俊红
河南教育·基教版 2014年1期
孟俊红
【背景】频频发生的校车事故,令人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家长悲痛欲绝的哭泣,唤起了社会公众对校车问题的关注。校车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根据专家的测算,全国有1亿学生需要坐校车,如果按照每40人一车、每车40万元的标准计算,全国购买校车需要1万亿元人民币。教育部的保守估计则是3千亿元人民币。这么庞大的开支,该由谁承担?政府能够承担得起吗?这笔钱怎么花才能发挥最大作用?
一、校车配备的现行法律规定
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校车问题,《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第三条对校车的配备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规定了校车配备的责任主体、前提与对象。
校车配备的责任主体。《校车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校车服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校车配备的责任主体。同时,鉴于地方财政的困难,《校车条例》第三条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校车配备的前提。校车配备并不是必需的,是有先决条件的。《校车条例》第三条对校车配备的前提做了明确规定:“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这说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首先考虑通过调整学校布局、发展公共交通来解决学生上下学问题,在前述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才考虑校车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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