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定位
2014-01-21姜婷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3期
姜 婷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浅析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定位
姜 婷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的目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将该法有关目的的规定和同期世界主要国家的环境立法对立法目的的规定相比,在本质上其实还停留于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我国的环境立法应定位为彻底坚持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正义为根本,以维护环境利益为中心,以可持续发展为伦理支持,最终确立“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环境保护立法的终极目的与价值追求。
环境保护;立法目的;可持续发展
法的目的对于整个部门的法律的发展来说,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明确好法的目的,法律才有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的可能性。环境法的意义除了对其他环境立法具有指导作用外,还关系到国家有关环境政策及各类活动规范的确立,环境立法作为环境法律运行的起点,立法的质量决定着环境执法、环境司法以及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同时,对立法目的的理解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最终又决定着整个环境法体系的运行效果。环境法的目的所体现出的价值观影响着法律制度和相关措施的确立,同时,也影响到环境立法原则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立法活动来说,弄清楚环境法的目的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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