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源性医疗纠纷原因及处置思路探讨
2013-12-21佘杰李扬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3年3期
关键词:药品
佘 杰 李 扬
由于药品种类繁多,功能不一,药物不良反应难以避免,同时由于临床医师对药品安全使用知识的匮乏导致用药不合理现象难以杜绝,近年来药源性疾病的发生呈上升趋势,其危害仅排于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及感染性疾病之后,由此带来的药源性医疗纠纷也随之增多。由于药源性医疗纠纷的多少、大小直接关系到一个医院药学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因此如何防范药源性医疗纠纷的发生,如何正确处置药源性医疗纠纷已成为医院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的重要内容之一[1]。
1 药源性医疗纠纷与药源性疾病的定义
药源性医疗纠纷指医疗活动中因药物运用而引起的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药源性疾病的发生除增加患者的痛苦、导致伤残甚至死亡外,也导致医疗费用大幅增加,由此引发的医疗投诉、纠纷也难以避免,甚至呈愈演愈烈的趋势。
药源性疾病指在药物使用过程中,如预防、诊断或治疗过程,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后诱发的生理生化过程紊乱、结构变化等异常反应或疾病。特别要提出的是,药源性疾病与药物不良反应并非同一概念。药物不良反应(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这一法定概念包含三个要素:一是药物必须合格,假冒伪劣药物及其他不合格药物的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不良反应”;二是用药必须严格符合药物明示的规定,或遵守医师的正确医瞩,不合理用药所引发的人身损害不属于药物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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