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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业遗产的“政府+社会”保护模式初探

2013-11-13王婉娟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遗产工业政府

王婉娟

(湖北工业大学 工程技术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

自上世纪90年代始,随着电子行业的发展,世界由工业化时代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崛起加速了传统工业产业的边缘化。正如美国土地经济学家W. Alonso提出的竞租理论描述的那样,由于在任何一个地段位置上总是有一种用途比任何其他用途有更高的地租报酬,土地用途倾向于转变为可能获得最大报酬的生产事业,因而大量工业城市的工业区渐次从城市中心向郊区迁移。加之城市建设发展、环境保护呼声高涨,许多污染大、占地多、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迁出城市,大量有价值的工业遗产随之产生。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协会(TICCIH)(2003)发布的《下塔吉尔宪章》将工业遗产定义为“凡为工业活动所造建筑与结构、此类建筑与结构中所含工艺和工具以及这类建筑与结构所处城镇与景观、以及其所有其他物质和非物质表现”[1]。工业遗产具有历史、科技、美学、经济、教育和精神等价值[2],如何对工业遗产进行妥善保护,实现资源、社会、经济的可持续的发展,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D. B. Steinman(1952)、Donald Dudley(1953)、Michael Rix(1955)是较早从“工业考古”出发研究工业遗产保护的学者。Pat. Y(1991)研究了工业遗产的旅游开发模式[3];世界遗产委员会(UNESCO)(1994)指出工业遗产是需要特别强调的遗产类型之一[4];Edwards. J. A(1996)对矿山和露天工业遗产旅游进行了实地探究[5];Aldous. T(1999)研究了英国工业遗产及其保护的状况[6]。我国学术界对工业遗产的研究较之西方国家起步较晚,李蕾蕾(2002)对德国鲁尔区工业遗产旅游开发模式进行了研究[7]; 李林、魏卫(2005)对国内外工业遗产旅游进行了比较研究[8];俞孔坚、方琬丽(2006)明确了工业遗产的价值并甄别了潜在的工业遗产[9];刘伯英、李匡(2006)构建了工业遗产的价值评价方法[10];阙维民(2007)对录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工业遗产进行了时空分析[11];周岚、宫浩钦(2011)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在我国工业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出现的制度缺失、集体无意识以及社会失范等困境[12]。2002年至2012年十年间国内发表的工业遗产研究期刊文献共计400余篇,大部分着眼于建筑科学和工业遗产旅游开发,另有少部分从经济与文化、考古与博物馆学、环境科学与资源的视角展开(图1)。目前,极少有学者从政府和社会的双重视角探讨工业遗产保护。

图 1 工业遗产研究论文在各学科中的比重

1 工业遗产保护的现实问题

1.1 缺乏约束工业遗产保护主体的制度体系

我国的老工业企业多为国家所有,因此,政府对工业遗产保护的认知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护的力度。目前,上海、北京、无锡等城市政府出台了工业遗产保护的相关文件,率先启动了我国工业遗产保护进程,国内部分工业遗产也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整体看来,仍局限于个别“点”的保护,全国性、系统性的工业遗产保护尚未开始。现有约束我国工业遗产保护的制度仅有国家文物局2006年5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这一规章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且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界定保护主体及其具体责任,对保护不作为也没有做出任何惩戒性规定。制度化是组织和秩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建立工业遗产保护的制度体系能厘清工业遗产保护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使之规范化,是制约保护行为的一种重要机制。制度的缺失致使工业遗产保护主体职责不明确,从而导致工业遗产保护集体“失明”。只有对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客体、模式、内容、进程、目标及措施等予以明确的规定,使工业遗产保护符合一定的程序和逻辑规则,才能开展稳定的、可持续的工业遗产保护活动。

1.2 缺乏筛选工业遗产保护客体的评价体系

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工作首先要进行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分类、登录和建档。在我国“退二进三”的城市化进程中,留下了大量的工业遗迹。如何认定这些工业遗迹的价值并对其进行分类,从而判定哪些属于应该保护的工业遗产,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形式加以保护,是最大化工业遗产保护效用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因此,建立完整的工业遗产评价体系,综合评价现有工业遗迹的历史文化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教育价值和精神情感价值,对现有工业遗迹进行综合评价打分,依据得分高低对保护对象和相应的保护手段进行分类处理,继而选择开展保护工作的模式是在原址上推倒重建,还是风貌保留、内部二次开发利用,抑或是完全保留并保护。为保障评价体系的客观性和全面性,评价体系需要站在国家宏观层面综合考量,因此,构建评价体系同样应纳入中央政府的职责范围。

1.3 缺乏塑造社会认同的理论体系和宣传网络

世代传递的文物古迹等古文化遗产,在政府和社会双重合力下其保护工作得以良性发展。而工业遗产至多只有近百年历史,难以与我国悠久的传统历史文化产生关联,在大部分社会公众心中,工业遗产意味着破旧的厂房、过时的技术和废弃的机器。缺乏社会认同导致政府保护工业遗产“孤掌难鸣”。在英国、美国和欧洲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工业遗产保护理论和宣传体系经历了近60年的积累和发展,指导了大量的工业遗产保护活动,建立了举世闻名的工业遗产保护区,强化了社会公众的认知和关注,促使基金会、信托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到工业遗产保护中,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提高了工业遗产保护效率。我国工业遗产保护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且主要媒体几乎很少宣传报道与工业遗产相关的信息,社会公众并不了解工业遗产,因而无法吸引公众主动参与工业遗产保护。

1.4 缺乏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机制

根据Freeman的定义,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被该目标影响的群体或个人”。工业遗产保护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的方方面面,因而,在政府内部就存在文物、工业、城建、规划、旅游等部门的利益协调,在政府外部又存在工业企业、开发商、民间组织、学者和普通民众不同的利益诉求。《下塔吉尔宪章》中强调工业遗产的改造和再利用必须审慎和适度,尤其对“最重要的工业遗迹必须避免一切改造活动,以保护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但工业企业、开发商倾向于追求工业遗产再利用的经济价值,民间组织关注自身的社会地位,学者关注工业遗产保护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普通民众则可能有利益和精神、情感等多元追求。利益相关者的原始目标天然的不一致,但目前缺乏协调各方利益的协同机制。政府内部各部门间存在沟通不畅、各自为政或推诿塞责等问题;政府外部缺乏协调企业、社会团体与普通民众的利益的政策措施,导致工业遗产开发再利用的收益分配无章可循,利益各方缺乏稳定的约束和预期,无法形成合作推动工业遗产保护的合力。

2 工业遗产保护的推进措施

目前,我国工业遗产保护存在主体缺位、制度缺失、保护对象不明确、公众认知尚未建立、各方利益难以协调等问题,要扎实推进工业遗产保护,就必须以制度化的形式明确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和客体,广泛宣传工业遗产价值并提高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意识,建立公众参与工业遗产保护的渠道,协调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从而建立长期稳定的“政府+社会”合作模式。

2.1 建立工业遗产保护的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

工业遗产保护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建立工业遗产保护的制度体系,制定保护战略目标和总体规划,明确保护主体;构建工业遗产的评价指标体系从而确定保护客体,这样才能真正将工业遗产保护纳入制度化、常规化和日常化的轨道中来。首先,要明确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可以确定工业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为主要责任单位,其余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保护工作。其次,要将工业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体系,站在城市、国家的宏观高度统一布局,统一管理。再次,要建立工业遗产的评价指标体系,在对所有工业遗迹进行普查的基础上,评定所有工业遗迹的价值并对其打分,根据得分高低判定其保护等级,选择不同的保护模式。按等级分门别类地登录在册,开展日常化保护。最后,在综合已建立的制度体系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工业遗产保护的全国性法规,赋予工业遗产保护制度以法律地位,同时建立各地方工业遗产保护规章,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定,明确各地工业遗产保护的管理机构、管理机制、保护流程、保护手段、资金来源、政府内部协同、社会参与等各方面制度。

2.2 扩宽社会公众参与的渠道

《下塔吉尔宪章》表明,要“尽量保证本地公众在保护本地工业遗产中的协商和参与活动”,“发挥志愿者联盟及协会在确认遗址、促进公众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及传播信息和研究方面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与遗产保护相关的社会团体仅有“上海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致力于城市遗产的科研、教育培训及历史建筑修复、保护工作,这对于全面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十分不利。一方面,工业遗产保护从普查、评价、登录到选择保护模式、开展实地操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浩大的过程,而政府资源有限,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构建社会公众参与渠道,能极大地减轻政府负担;另一方面,工业遗产本身存在于许多群众的集体记忆中,代表基层群众的情感诉求,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因此,扩宽社会公众参与的渠道,吸引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政府形成合作、互补、监督的互动形态,能形成政府自上而下发起、公众自下而上推动相结合的工业遗产合作保护机制,从而优化工业遗产保护资源配置。

2.3 开展宣传、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

将社会公众纳入工业遗产保护体系中来,首先要建立公众普遍认同的价值观。鼓励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的学术研究和讨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使社会公众认识工业遗产的丰富内涵和价值,进而提高公众参与的广泛性。通过博物馆、文化馆、近代历史文化展、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渠道向公众传递工业文化价值观,展示工业遗产中蕴含的智慧和创造力,激发公众保护工业遗产的热情。同时,由于工业遗产保护是一项多学科交叉的系统工程,还需要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美国在一些高等学府中设置了工业遗产保护的相关课程,有的学校还开设了工业遗产相关专业,培养了工业遗产保护的硕士、博士等专业化高级人才[13]。我国也可以考虑建立一批掌握工业遗产保护相关技术的专业人才队伍,综合培养掌握城市规划、建筑、社会学、工程学、美学、机械工业等多学科的专业人才。

3 构建“政府+社会”的长期合作平台

通过立法确定政府在工业遗产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将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管理范畴,通过教育培训培养专业人才,通过宣传将保护理念根植于公众心中,通过财政拨款给予资金支持,通过相应的政策和税收优惠引导其他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工业遗产保护,搭建由政府主导的“政府+社会”合作平台(图2),能广泛整合社会资源,协同相关产业部门和社会团体,提高工业遗产保护的效率和效益。

3.1 政策促进引进产业资本

除了将工业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的范畴,由政府财政提供必要的保护资金之外,可制定积极的奖励政策以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对于在评价指标体系中被认定为可以在原址上推倒重建或是风貌保留、内部二次开发利用的工业遗产,可通过相应的政策吸引文化创意产业、教育产业或商贸服务业进驻;对于被认定为需要完全保留并保护的工业遗产,可以发展旅游业或展览业。英国诺丁汉市对蕾丝市场的改造就引进了大学,把旧工业区改造为校园,大量的学生为这里带来新的活力,极大地减轻了政府的负担[14]。

图 2 工业遗产保护的“政府+社会”合作平台

3.2 税收优惠发挥杠杆作用

政府应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的作用,对工业企业、开发商、社会团体开展的与工业遗产保护相关的经济活动予以税收优惠,促进工业遗产社会化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一方面,税收优惠能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以较小的税收损失换取较大的企业或社会团体的投入,使得工业遗产保护成为可营利的项目,吸引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税收优惠还具有“管理杠杆”作用,可在减免税的制度中规定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保护再利用活动中的可为与不可为,对单一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予以约束。

3.3 资金配套刺激民间融资

社会团体开展工业遗产保护活动最大的困难在于资金支持。民间非盈利性组织的资金往往来源于社会公众的捐赠。在鼓励成立专门的工业遗产保护信托组织、基金会的同时,启动市场化运作,通过给予特定工业遗产保护项目低息贷款或政府奖励等资金配套,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资本和私人投资进入工业遗产保护项目中来,从而逐步稳定民间筹资渠道。

4 结束语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工业遗产保护起步晚了将近20年,面对我国工业遗产大量流失的现状,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刻不容缓。通过立法界定和约束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与客体,将保护目的、保护对象、保护模式、保护手段等纳入制度范畴,通过宣传教育、政策引导、税收优惠等吸引企业、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搭建“政府+社会”的合作保护平台,由政府打通工业遗产保护的主动脉,社会疏通工业遗产保护的微循环,从而实现工业遗产保护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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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at Y. From tourism attractions to heritage tourism[M]. Huntingdon: Elm Publications,1991:15-21.

[4] 阙维民.世界遗产视野中的中国传统工业遗产[J].经济地理,2008,28(6):1 040-1 044.

[5] Edwards J A, Llurdés i Coit J C. Mines and quarries industrial heritage tourism[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1996,23(2):341-363.

[6] Aldous T. Britain’s industrial heritage seeks world status[J].History Today,1999(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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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 林,魏 卫.国内外工业遗产旅游研究述评[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44-47.

[9] 俞孔坚,方琬丽.中国工业遗产初探[J].建筑学报,2006(8):12-15.

[10] 刘伯英,李 匡.工业遗产的构成与价值评价方法[J].建筑创作,2006(9):24-30.

[11] 阙维民.国际工业遗产的保护与管理[J].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 43(4):523-534.

[12] 周 岚,宫浩钦.城市工业遗产保护的困境及原因[J].城市问题,2011(7):49-53.

[13] 王高峰.美国工业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D].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图书馆,2012.

[14] 夏 青,高 畅,李 津平,等.英国诺丁汉历史地段公共空间活力营造及其启示[J].规划师,2012,28(5):11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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