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的探讨
2013-10-21肖中华
卷宗 2013年7期
摘 要:回避制度来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它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回避制度是一种保障诉讼公正的制度。回避制度的设置应当符合公正的要求,但是,回避制度的设置也应当符合效率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不完全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应当加以完善。但是,回避制度不是万能的,仅靠回避制度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不公、审判不独立的问题,还需要注意完善相关的制度不要让回避制度承担过多的功能。
1 回避制度的历史渊源
回避制度源于司法公正,在英文中,公正、正义一词为Justice,在诉讼中主要是指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源于“自然正义”原则,其理论基础是传统的自然法理论。最初含义即“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法官”早在古罗马时代和中世纪时期,自然正义作为一项古老,的程序公正标准,就已经成为自然法、万民法和神判法的主要内容。根据自然正义的第一项要求,公正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法官的中立,即法官在审判中不得存在任何偏私,而且必须在外观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能对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怀疑。这一项要求体现在诉讼当中就是回避制度。自古罗马以来一直流行于世的格言:“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的当事人案件的裁判者,否则就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他所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唐代就开始实行审判官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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