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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机关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承担

2013-10-21李萍萍

卷宗 2013年7期

摘 要:在我国现行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被作为基本原则规定;检察机关被赋予非法证据排除权,它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诉讼职能理论、法律监督者地位及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中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及履行公正客观义务面临的障碍是侦查监督渠道不畅及缺乏刚性监督措施,由此无法保障被追诉人的刑事诉权;克服这一障碍的路径是必须重构与改革我国现存的检警关系。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证明责任承担;被追诉人保护;检警关系改革

1 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理论基础

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承担证明取得被追诉人供述合法性的责任。实际上,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是控诉职能、法律监督者地位以及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决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其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三大理论基础。

1.1 控审职能分立 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现代刑事诉讼确立了控审分立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履行控诉职能就应当包括负证明被告人有罪与取得证据合法的举证责任。现代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控诉主体负向法庭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公诉机关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性,以消除法官的怀疑,否则,该证据将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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