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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学术权力与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
——基于辽宁省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章程文本探讨

2013-10-08刘婧

重庆高教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大学制度

刘 婧

(沈阳师范大学 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辽宁 沈阳 110034)

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认可,如现行《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然而,这项法律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学术权力在高校中的地位,致使“行政化”始终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上的“痼疾”。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不得已再次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国家法规政策三令五申,高校学术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到底如何呢?

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分析

本课题选取了辽宁省的三类高校为样本,其中包括重点大学、特色大学(原部属院校)和一般性普通本科院校。其中重点大学选取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L),特色大学选取沈阳工程学院(以下简称G),一般性普通本科院校选取沈阳师范大学(以下简称S)。通过运用搜索引擎和大学网站搜集相关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而从四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剖析,即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章程制定依据、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以及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从而探讨辽宁省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在学术权力上的拥有和运用情况。

(一)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章程制定依据

如表1所示,从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上看,L、G、S三类大学的地位分别为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最高的学术权力机构以及最高学术议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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