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中建筑外窗玻璃及阳台栏板玻璃使用与防护要求条文的理解和探讨
2013-09-13鄢定保
四川建筑 2013年1期
关键词:措施
鄢定保
(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四川攀枝花617000)
随着建设领域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修订完善和大众安全意识的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及安全措施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建筑外窗及阳台栏板玻璃一旦破损或坠落,将对楼上、楼下人员造成较大的安全威胁,如发生楼上人员坠落或楼下地面人员被击伤的现象。为杜绝安全隐患,国家及行业规范中针对建筑外窗玻璃及阳台栏板玻璃作出了较多的规定,但对部分条文的理解仍存在一定的“自由发挥”空间,即不同的人对同一条文可能有不同的理解,造成条文规定的强制性及指导性大打折扣。
为理清不同条文间的逻辑关系,便于条文的落实与执行,作者专门结合多个国家及行业规范中的相关条文及条文解释,对涉及建筑外窗玻璃及阳台栏板玻璃使用与防护要求的条文作了系统分析。
1 关于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外窗玻璃是否必须为安全玻璃的问题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条(强制性条文)中规定“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这一规定并未将是否设置了玻璃的防护措施作为条件,即应理解为无条件服从。实践中,设计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大多倾向于此种理解。从其条文说明中可以看出,此规定的缘由为“从可踏面向上900mm的窗玻璃是非安全区域”。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8.1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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